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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文件

项 目 名 称:2016年第二季度国税系统

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人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项 目 编 号:2016-CGEC-04

2016年4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 务 部 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 术 部 分

(本部分为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商 务 部 分

第一章 投 标 邀 请

投标邀请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2016年第二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采购事项公告如下:

1.项目名称:2016年第二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2016-CGEC-04

3.采购内容: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两类产品。

4.分包及相关要求:

按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两类产品分为2个大包,11个子包(分包情况详见下表)。

以子包为基本单元,每个子包只有一个投标人中标,如果某个投标人在多个子包中综合评审均为最高分,则该投标人可同时多个子包中标。

序号

包号

产品

子包

采购内容

采购数量

采购预算

(万元)

1

第Ⅰ包

台式PC机

Ⅰ—1包

基本配置一

8583

5149.8

2

Ⅰ—2包

基本配置二

4394

2197

3

Ⅰ—3包

基本配置三

2048

819.2

4

Ⅰ—4包

一体机一

一体机二

1184

(929+255)

579.25(464.5+114.75)

5

Ⅰ—5包

通用配置一(台式计算机)

17929

10757.4

6

Ⅰ—6包

通用配置二(主机)

通用配置三(显示器)

3411(2005+1406)

1113.15(902.25+210.9)

7

第Ⅱ包

便携式PC机

Ⅱ—1包

便携机配置一

432

172.8

8

Ⅱ—2包

便携机配置二

1765

1059

9

Ⅱ—3包

便携机配置三

1482

1185.6

10

Ⅱ—4包

便携机配置四

694

555.2

11

Ⅱ—5包

便携机配置五

4140

4140

以上采购内容的具体采购人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税局和各地市级、区县级国税局,产品配送详见《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送信息表》(详见附件)。

5.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投标产品相关要求:

(1)本项目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包括货物生产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满足本项目要求。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本项目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同一品牌不同类别产品(即: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不得分别授权不同的代理商;一家代理商不得接受同一类别产品的两家原厂商授权。

(6)投标产品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7)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关规定,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产品。

6.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15日(公休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7.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小楼317室

8.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未登记备案的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登记备案时,投标人必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厂商授权书(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需提交)。

9.接受投标文件时间:2016年5月10日8:00至8:30

10.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北京中土大厦25层第1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6号,电话010-51818888)

1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6年5月10日8:30

12.开标地点:北京中土大厦25层第1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6号,电话010-51818888)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联系人:顾隐 孙晓博       

电 话:010-63417045 010-63417048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2016年4月7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1

采购项目

2016年第二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预算

详见“投标邀请”各子包采购预算

2

采购人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电话:010-63417045 010-63417048

联系人:顾隐 孙晓博

3

采购代理机构

4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本项目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包括货物生产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满足本项目要求。

(4)本项目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同一品牌不同类别产品(即: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不得分别授权不同的代理商;一家代理商不得接受同一类别产品的两家原厂商授权。

5

领取采购文件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厂商授权书(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需提交)。

6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7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8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的产品

9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__8__%,微型企业扣除_8__%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信息安全认证

——

10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11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_2__%(四舍五入,精确到千元),提交方式为_履约担保函、银行保函或电汇形式

12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3

其他规定

——

14

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地点

时间:2016年5月10日8:30(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中土大厦25层第1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6号,电话010-51818888)

15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要求澄清的投标人,应于2016年4月18日前将要求澄清的问题书面告诉采购人。

16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 接受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17

项目特殊要求

——

18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每个投标人开标时须递交投标报价百分之一(1%)的投标保证金(四舍五入,精确到千元);投标保证金按第Ⅰ包、第Ⅱ包分别递交,即汇总第Ⅰ包、第Ⅱ包各子包投标金额计算投标保证金。

提交方式为_投标担保函、银行保函或电汇形式

账户信息

收款人:国家税务总局

开户行:建行万寿路支行;

账号:11001079300056000377-0010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19

投标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2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

副本3份

电子文件 2份(扫描/Word格式各1份)

21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

在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

22

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2016年5月10日8:30

开标地点:北京中土大厦25层第1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6号,电话010-51818888)

23

公告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

24

签订协议

和合同

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各采购人分别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签订合同。

25

产品配送

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必须按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置及各采购人的供货要求供货(具体详见《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送信息表》)。中标供应商应按配送表送货到各采购人所在地,或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送货地点。

26

产品预算标准

及参考价格

按照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45号)规定:台式计算机价格上限标准为6000元/台,便携式计算机价格上限标准为10000元/台。财政部上述预算标准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本次采购设备参考价位都控制在“财行[2011]78号”和“税总发[2013]45号”规定的预算标准上限以内。如果某个配置的投标产品报价均超过财政部规定的预算标准上限,则该配置所有投标产品将予以拒绝。

序号

产品类别

采购内容

参考价格

1

基本配置一

≤6000元

2

基本配置二

≤5000元

3

基本配置三

≤4000元

4

一体机一

≤5000元

5

一体机二

≤4500元

6

通用配置一(台式计算机)

≤6000元

7

通用配置二(主机)

≤4500元

8

通用配置三(显示器)

≤1500元

9

便携

式计

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一

≤4000元

10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二

≤6000元

11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三

≤8000元

12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四

≤8000元

13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五

≤10000元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意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2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采购进口产品

7.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政策与其他规定

8.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对列入环保清单内的产品,予以相应的加分。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评标方法及标准。

8.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4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其他说明

9.1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9.2 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其他规定。投标人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规定。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项目需求

10.2 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通知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语言

1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投标文件编制

14.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商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两个包分别编制投标文件,独立装订成册;勿需按子包编制投标文件,但各子包之间应按招标文件顺序编排。

14.3 投标文件应以合适的行间距、适当的字体大小编排,应采用双面打印,更好地促进节能环保。

14.4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以下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第一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商务条款响应表;

(4)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函、银行保函或电汇复印件);

(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6)原厂商授权书(代理商参加投标时提交);

(7)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8)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开业不满一年的出具当年的验资报告);

(9)2015年至开标前任何2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0)2015年至开标前任何2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1)投标产品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产品,且节能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必须不早于开标日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5 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技术指标、配送计划及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作为投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技术指标必须满足或优于招标需求。

(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需求及投标响应一览表》一一响应(统一在表中应答),必须提交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技术指标响应、有无偏离及偏离情况;

B.产品品牌及型号;

C.产品分项报价单价。

(2)投标人必须提交产品配送方案,必须提交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配送产品计划、组织保障;

B.运输、安装、调试方案;

C.中标供应商总协调人及授权供货商。

(3)投标人必须提交售后服务方案,必须提交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原厂商服务承诺书(原厂商或代理商投标时均需提供);

B.组织产品供货方案;

C.必须有明确的质保服务期;

D.质保服务期内,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

E.质保服务期后,应提交质保服务期后的服务方案;

F.原厂商售后服务机构清单:原厂商服务网点覆盖省会和省会以外城市及县城服务网点的机构名称、地点、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14.6 投标人应提交其他相关资质和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第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人资格声明;

(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投标时提交);

(3)银行开具的投标人资信等级证书或同级别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纳税信用级别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原厂商或投标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08、ISO14000)以及ISO20000服务体系认证等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有);

(6)类似项目案例。要求提供合同(包括批量集中采购协议)相关部分,包括能体现:合同(或协议)单位、合同(或协议)时间、合同(或协议)金额、项目规模等内容的复印件,并附验收报告复印件及用户联系人和电话等;

(7)投标产品属于(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不早于开标日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有,请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所在“清单”中的页码,并提供投标产品在《清单》内所在页的复印件。

(8)相关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

B.货物安装、验收标准;

C.货物生产地;

D.投标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

E.投标产品说明书和彩页等。

14.7 实际响应中如有必要,投标人可以对未涉及的部分予以补充。

15.计量单位

15.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

16.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本项目予以废标。

16.5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6.6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投标保证金

17.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投标担保函、银行保函或电汇等形式,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报价百分之一(1%)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千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17.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7.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7.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18.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

18.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电子版需包括Word和扫描件两种版本。

19.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0.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0.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21.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1.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2.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18、19、20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2.3 投标人按本章22.1款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时及时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2.4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2.5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

四、开标和评标

23.开标

2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23.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3.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3.4 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4.评标委员会

24.1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25.1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6.评标程序

26.1 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1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26.2 核价原则

26.2.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6.2.2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2.3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6.2.4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2.5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2.6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26.3 投标文件澄清

26.3.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26.3.3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废标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5 比较与评价

26.5.1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6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6.1 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7.公告的媒体

27.1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28.中标通知

28.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询问、质疑、投诉

29.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9.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时间按下面规定时间确定: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29.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29.4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29.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29.6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0.签订合同

30.1 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0.2 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

30.3 框架协议签订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供应商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签订批量集中采购合同,并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货。

30.4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0.5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保密

31.1 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以及与评标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2.禁止行为

32.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财务状况、信誉、政策因素、案例、产品性能、服务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内容。

其中价格因素分值为45分,其他因素分值为55分。

计算方法如下: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序号

评分因素

评 分 细 则

细项

分值

1

价 格

(45分)

价格得分S=(Pmin/P)×45。其中:Pmin为所有投标人的最低有效报价,P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如投标人属小型、微型企业且投标产品是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价格参与评审。

45

2

财务状况

(1分)

根据投标人2014年底销售利润率排序得分,利润率最高者得0.5分,其他投标人得分按价格得分计算方法计算。

注: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x100%。

0.5

根据投标人2014年底流动资产周转率排序得分,资产周转率最高者得0.5分,其他投标人得分按价格得分计算方法计算。

注:流动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流动资产额x100%,其中:平均流动资产额=(流动资产总额年初数+流动资产总额年末数)÷2。计分方法同价格得分计算方法。

0.5

3

信 誉

(3分)

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行AAA资信等级证书或同级别证书的,得1.5分;AA资信等级证书或同级别证书的,得1分;提供其它资信等级证书的,得0.5分;没有提供资信证书,不得分。原厂商或代理商二者任何一方提供即可;如都提供,以资信等级高者为准。

1.5

提供纳税信用级别证明A级的,得1.5分;B级的,得1分;C级的,得0.5分;没有提供的,不得分。原厂商或代理商二者任何一方提供即可;如都提供,以纳税信用级别高者为准。

1.5

4

政策因素

(2分)

投标产品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和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2项各得1分。

2

5

销售案例

(3分)

提供投标人或原厂商2013年以来所投该类产品(台式机、便携机)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销售案例, 1个案例得0.5分,最多得3分。(投标人或原厂商的案例均可)

3

6

产品性能

(26分)

台式机(除I-6子包外,各26分)

CPU核心数

投标产品指标必须满足招标要求。优于招标要求的,根据各投标产品指标横向比较打分。

若某个子包有多个配置,各项指标需按各配置平均分配分值后,再进行评审。

6

CPU速度

5

内存

5

显卡

5

硬盘

5

台式机(I-6子包,26分)

通用配置二(主机)

CPU核心数

投标产品指标必须满足招标要求。优于招标要求的,根据各投标产品指标横向比较打分。

5

CPU速度

4

内存

4

硬盘

4

显卡

4

通用配置三(显示器)

分辨率

投标产品指标必须满足招标要求。优于招标要求的,根据各投标产品指标横向比较打分。

1

响应时间

1

可视角度

1

刷新率

1

亮度

1

便携机

(各子包,各26分)

CPU核心数

投标产品指标必须满足招标要求。优于招标要求的,根据各投标产品指标横向比较打分。

5

主频

5

缓存容量

4

硬盘

4

内存

4

显卡

4

7

服务方案

(20分)

产品保修期(5分)

根据原厂商对投标产品免费上门保修期服务承诺,满足的,得2分,高于质保服务期的加0-3分。

5

服务网点(10分)

原厂商或原厂商授权服务网点覆盖全国31个省会城市(含直辖市、自治区)的,得2分;缺少1个,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注:如1个省会城市有多个网点的,都应归集排序为同1个序号,按1个网点计算,不得按数量列序号(例如:石家庄有5个网点,应归集为1个序号;以下地级市、县城要求相同)

2

原厂商或原厂商授权服务网点覆盖省会以外地级市(含计划单列市):无服务网点的,得0分;覆盖100个以下的,得0-1分;覆盖100-200个以下的,得1-2分;覆盖200-300个以下的,得2-4分;覆盖300个及以上的,得4-6分。

6

原厂商或原厂商授权服务网点覆盖县城:无服务网点的,得0分;覆盖200个以下的,得0-1分;覆盖200个及以上的,得1-2分。

2

ISO20000服务体系认证(1分)

原厂商具有ISO20000服务体系认证的,得1分。

1

服务响应(4分)

根据原厂商对服务需求的响应程度(整机质保;5*8小时技术支持;2小时电话响应,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解决问题,否则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机等),满足的,得2分;超过的,加0-2分。

4

8

合 计

100

中标原则:

以各子包为基本单元,每个子包只有一个供应商中标;一个供应商可以投报多个子包,并可同时多个子包中标。每个子包由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第四章 批量采购协议与合同(格式)

______________项目

协议(合同)

编 号: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乙  方:________________(中标供应商名称)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本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各采购人分别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签订合同。

2、各投标人必须在《商务条款响应表》中对协议书及合同条款予以响应。

3、协议书及合同条款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协议书及合同条款,其投标将被拒绝。

一、国税系统批量采购协议书

协议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协议名称

2

协议编号

3

甲方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甲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4

乙方名称

乙方地址

乙方账务信息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5

交货时间

自中标通知公告发出后20个工作日内

交货地点

按照《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送信息表》执行

6

协议金额

7

合同付款

合同付款由乙方或授权供货商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结算。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授权供货商递交的合格付款申请资料后15日内支付全部合同款。

8

履约金及返还

(1)乙方在签订《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协议》时向甲方提交相当于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四舍五入,精确到千元)。

(2)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结束,质保期 年满后无息返还。

协 议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招标采购,确定 (以下简称:“乙方”)“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为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包(子包)协议》(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协议”)。

第1条 定义及协议适用范围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 。是经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的中标产品供应商,也是中标产品的总供货商和协调人。

采购人:指甲方所属的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具体包括省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相关机构。

授权供货商:指乙方授权在各地的中标产品分销商、代理商等。

甲方应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应对授权供货商的供货及服务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必须对授权供货商统一授权,并出具授权书;同时乙方应与授权供货商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采购人和授权供货商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乙方对授权供货商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中标产品及价格

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乙方及授权供货商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中标产品和服务,且不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序号

子包号

货物及型号

产地及品牌

数量(台)

单价(元/台)

小计(元)

1

2

3

 

合 计

--

--

交货地点:按照《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送信息表》执行

交货及安装期限:自中标通知公告发出后20个工作日内

协议总价(人民币大写):

2.本项目中标产品价格,除产品价格外,还包含送货、安装、调试、质保期内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费及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在质量保证期内,各采购人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上门费、备件费、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及授权供货商保证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及服务。

2.乙方及授权供货商保证提供的货物是产品原生产厂商制造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在招标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求,同时满足乙方投标时承诺的其他内容。

3.乙方及授权供货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问题。

4.乙方及授权供货商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5.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侵权的,则由乙方负责处理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包装要求

1.乙方及授权供货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随货物应附有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箱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 供货期及供货方式

1.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国税系统各采购人签订《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 因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经协调后供应商仍拒不签约的,国税系统各采购人可以依法不再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各执一份。

4.乙方或授权供货商保证自中标公告发出后20个工作日内,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

第六条 货物验收

1.验收时,采购人及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均须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包-××子包(××配置)货物验收单》(二联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乙方或授权供货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当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安装现场后,采购人和乙方或授权供货商依据供货清单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逐项检查。在产品试运行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公章,据此可以按合同约定付款。产品的质保期从签署《验收单》之日起算。

2.如果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短缺或损伤,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及时补足或更换,并在7日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或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或授权供货商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清晰、正确和完整。

3.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为采购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技术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具备设备基本的应用能力和维护能力。

4.在双方签署《验收单》后30日内,如果采购人发现货物内在的损坏,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货物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采购人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授权供货商,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5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相关费用由授权供货商或乙方承担。

第七条 售后服务及保修

1.自双方签署《验收单》之日起算,质保期为 年。质保期内,甲方及采购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免上门费、免备件费、免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2.在质保期内,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必须按以下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1)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服务热线,负责解答采购人在设备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为本项目建立VIP帐户,技术服务热线支持应是中文。专线中文技术服务热线。

(2)售后服务标准必须与该产品出厂市场标准服务一致,同时还应包括:≥3年(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或5*8小时技术支持服务;2小时电话响应,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解决问题,否则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机,免费送货到中央单位指定的地点;

(3)当货物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当免费在5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或授权供货商负担。

(4)如因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和损坏的货物硬件或软件,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 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承担。

(5)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货物生产厂家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所有的替代零配件必须是新的未使用和未经修复的。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升级方案。

(6)如果由于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更换、修理和续补设备,而造成设备不得不停止使用,质保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及采购人造成损失,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负责赔偿。

3.合同质保期届满后,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保证继续为采购人提供货物维修服务,采购人应按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提供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或授权供货商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按不高于本项目选配件、耗材的投标价格向采购人提供配品配件及耗材。

4.乙方必须设立总协调人,全权负责甲方和各采购人对其中标产品的有关咨询、查询、签订和执行合同、履行售后服务承诺和接受投诉等事务。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国所有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的详细资料(包括机构名称、责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两个以上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信息等),负责对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进行管理,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变动授权供货商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机构时,应事先报甲方审核同意。

第八条 货款的支付

1.合同付款由乙方或授权供货商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结算。合同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凭借付款申请、验收单(复印件)、发票、开户行及账号等付款资料向采购人提出申请。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授权供货商递交的合格付款申请资料后15日内支付全部合同款。

2.如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根据合同规定有责任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采购人在书面通知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后,有权从合同款中进行相应扣除。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子包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交相当于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结束, 年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3.乙方及授权供货商所提供服务,若达不到服务承诺,按每违反一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1%),累计满五次,甲方有权通知采购人终止合同。

4. 如乙方及授权供货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

5. 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日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第十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提出索赔。

2.技术服务与质保期内,如果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同意由于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实际直接损失及由于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原因造成的第三方对甲方及采购人的索赔。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原因造成的第三方对甲方及采购人的索赔之外的间接损失。

(2)甲方及采购人有权在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及采购人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及采购人自己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甲方及采购人有权向乙方或授权供货商索赔且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7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或授权供货商负担。同时,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在约定的技术服务与质保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接受。如果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在供货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因破产、法律实体消亡等原因无力或无法继续履约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及产品原厂商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履约延误

1.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应按照甲方或采购人规定时间提供产品和服务。

2.如乙方或授权供货商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合同金额的0.5%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5%,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或授权供货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授权供货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4.如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甲方或采购人有权追究授权供货商或乙方的违约责任。

5.采购合同签订后,乙方或授权供货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国税系统各采购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供货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4.协议各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人有权直接向乙方、授权供货商及产品原厂商索赔,并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或通过协商解决。

2.如协商开始15日内仍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及程序在北京进行。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1.在甲方或采购人对乙方或授权供货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合同签订后乙方或授权供货商不能按期供货的;

(2)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未按要求提供市场标配和在线可查产品的;

(3)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擅自替换、变动中标产品或变相提高价格的;乙方擅自变动授权供货商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机构的;

(4)乙方或授权供货商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5)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的。

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甲方或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所超出的部分费用负责,但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3.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甲方将建立供应商信誉等级制度和投诉备案制度,乙方或其授权供货商在中标价格、履约服务等方面违约被采购人投诉累计三次以上的,经核实后予以通报,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协议范围及效力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产品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代理商参加投标时提交);

(4)其他有关文件。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经甲方被授权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且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招标需求及投标响应一览表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

被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二 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编号注释:采购人行政区域代码—GSXT—PLCG—2016—序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

甲方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中标供应商:

根据《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包(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子包(××配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并共同遵守本合同。

一、合同资金及支付方式

(一)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

(二)支付方式:财政授权(采购人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 )。

二、合同货物及金额

(一)采购货物基本情况如下表(具体配置详见附件1)。

序号

协议包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

采购数量

(台)

采购单价(元/台)

采购金额小计(元)

备注

1

×-××子包(××配置)

合计

——

——

——

(二)合同金额总计: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

三、交货时间、地点

(一)乙方应自中标通知公告发出后20个工作日内交货。

(二)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

四、货物验收

(一)甲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二)当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安装现场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甲方和乙方依据供货清单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逐项检查。

(三)验收货物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 年第 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包-××子包(××配置)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四)《验收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甲方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乙方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五)随货物所附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箱的技术资料,应完整的交给甲方。

(六)如果验收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短缺或损伤,乙方应及时补足或更换,并在7日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晰、正确和完整。

(七)乙方应为甲方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操作指导,使使用人员具备设备基本的应用能力和维护能力。

(八)在双方签署《验收单》后30日内,如果甲方发现货物内在的损坏,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货物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按照《协议》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质量保证及保修

甲乙双方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六、合同付款及条件

(一)合同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凭借付款申请、验收单(复印件)、发票、乙方开户行及账号等付款资料向甲方提出申请。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合格付款申请资料后15日内支付全部合同款。

七、履约保证金

(一)中标供应商已按规定向甲方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提交了《协议》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护甲方避免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而蒙受的损失。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将通过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 1%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逾期超过 5 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 5% 的违约金。

(三)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及存在违法违规方面问题的,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双倍向甲方进行赔偿,该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应该补足。

(四)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以及《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加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设计违约责任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九、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十、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附件1

招标需求及投标响应一览表

子 包 号:______ 产品及配置:_______ 采购数量:_______

序号

招标需求

投标响应

指标

配置要求

技术指标响应

技术指标偏离情况(+)/(-)

品牌及型号

数量(台)

分项报价

单价

(元/台)

1

……

主 机

(标配)

2

……

3

4

5

6

7

8

9

10

11

……

备注:

1、各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应按投标文件要求及投标响应填写。

2、按每个子包分别填写。

合同附件2

批量采购货物验收单

(验收单号:同合同编号)

采购人(公章): 合同编号:

授权供货商: 日 期:

序号

货物

名称

品牌

型号

技术指标

设备编号

采购数量(台)

采购单价(元/台)

1

合 计

大写金额:

验 收

情 况

甲方验

收人员

乙方验

收人员

备注:本《验收单》一式二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授权供货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政府采购

投 标 文 件

(商务文件)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投 标 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______)的投标邀请,______(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______(投标人名称、地址)参加本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据此函,作如下承诺:

1.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90天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具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提供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文档2份(扫描/Word格式各1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投标保证金)1份。

5.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澄清函),理解投标人须知的所有条款。

6.完全理解贵方“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的规定。

7.接受招标文件中全部合同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贵方可不予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10.愿意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等。

11.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2.对本次招标内容及与本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保密。

13.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投标人公章:____________

投标人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二、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

台式计算机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

子包号: 批次:2016年第二季度

序号

配置

品牌

产地

产品

型号

操作

系统

数量

(台)

市场单价

(元/台)

本次单价

(元/台)

价格小计

(元)

备 注

1

主机

分别标注主机及显示器节能清单(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页码及查找网址

显示器

2

主机

……

显示器

3

……

4

5

小计

--

--

价格小计=数量x本次单价

6

合计投标报价

大写: (¥ 元)

合计投标报价为各款配置报价之和

备注:1、请按子包分别填写《开标一览表》。

2、请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投标产品所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中的页码及查找《清单》的网址,其中台式计算机按主机、显示器分别标注。

3、如果投标产品属于“(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请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所在“(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页码及查找《清单》的网址,其中台式计算机按主机、显示器分别标注。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便携式计算机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

子包号: 批次:2016年第二季度

序号

配置

品牌

产地

产品

型号

操作

系统

数量

(台)

市场单价

(元/台)

本次单价

(元/台)

价格小计

(元)

备 注

1

节能清单(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页码及查找网址

2

……

3

……

4

小计

--

--

价格小计=数量x本次单价

5

合计投标报价

大写: (¥ 元)

合计投标报价为各款配置报价之和

备注:1、请按子包分别填写《开标一览表》。

2、请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投标产品所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中的页码及查找《清单》的网址。

3、如果投标产品属于“(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请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所在“(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页码及查找《清单》的网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三、商务条款响应表

商务条款响应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

要求条款

投标文件

响应条款

说明

1

投标人须知

2

招标需求及相关要求

3

协议及合同(格式)

4

投标文本(格式)

注:商务条款无需条对条应答;如有偏离,分别列明招标文件条款及投标文件相应条款,并予以说明;如没有偏离,请在“投标文件相应条款”栏填“无偏离”。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四、投标保证金

(示例略)

备注: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或电汇复印件。

五、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填写须知

(一)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

2.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3.资格证明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单位章、签字的;

4.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或未按有关规定年审合格的。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包括附件1-1、附件1-2)

附2.原厂商授权书

附3.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附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资格声明

附5.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6.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7.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附8.销售案例一览表

附9.授权供货商一览表

附10.售后服务机构一览表

附1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12.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附1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附1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三)其他

1.投标人投标产品不符合“附1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规定的,投标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包括“附1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1

附件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

附件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

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姓名、职务)授权________(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就______(项目名称)投标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以下同)。

附件2 

原厂商授权书

(代理商参加投标时提交)

致:

注册于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公司兹授权设在 的 公司,作为我方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进行投标:

(1)代表我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由我方制造的货物及有关服务,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原厂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本次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作为原厂商,我方承诺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承担全部责任。

我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文件,(投标商名称) 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原厂商名称

(公章):

原厂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部门和职务

附件3

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原厂商或代理商投标时均需提供)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拟。

附件4

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

投标人资格声明

1、 投标人概况:

(1) 公司名称:

(2)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注册资金:

(5) 公司性质:

(6) 职员人数:

技术人员: 其他员工:

(7) 实收资本:

(8)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 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 流动资金:

· 长期负债:

· 短期负债:

· 资金来源:

自由资金:

银行资金:

· 资金类型:

生产资金:

非生产资金:

(9) 主要负责人姓名:

2、 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3、 其他情况:

兹证明以上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5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示例略)

备注:1.提供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2.提供2015年至开标前任何2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7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1、投标产品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产品,且节能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必须不早于开标日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产品属于(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不早于开标日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有,请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所在“清单”中的页码,并提供投标产品在《清单》内所在页的复印件。

3、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附件8 销售案例一览表

销售案例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用户

名称

合同

日期

合同

金额

用 户

联系人

用户联

系电话

备注

1

2

3

--

注:1、每个销售案例应附上合同主要复印件。

2、评标委员会将现场抽查联系类似案例用户。

 

附件9 

授权供货商一览表

表9-1 省会城市(含直辖市、自治区)

序号

省会城市

供货商

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

2

……

……

……

……

表9-2 地级城市(含计划单列市)

省份

序号

所在市(地、州)

供货商

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

2

……

……

……

……

……

……

……

……

……

……

……

……

……

……

……

……

……

……

……

表9-3 县城

省份

所在市(地、州)

序号

所在县(区)

供货商

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

2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填写投标人授权在全国为国税系统各采购人提供产品的授权供货商;投标人必须保证列入表中的所有授权供货商均具备供货资格,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省城、地级城市、县城授权供货商应分别填写不同表格。

3、1个省会城市(地级城市、县城)有多个网点的,都应归集排序为同1个序号,按覆盖1个城市计算,不得按网点数量列序号(如;石家庄有5个网点,应归集为1个序号;地级城市、县城要求相同)。

附件10

售后服务机构一览表

表10-1 省会城市(含直辖市、自治区)

序号

省会城市

供货商

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

2

……

……

……

……

表10-2 地级城市(含计划单列市)

省份

序号

所在市(地、州)

供货商

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

2

……

……

……

……

……

……

……

……

……

……

……

……

……

……

……

……

……

……

……

表10-3 县城

省份

所在市(地、州)

序号

所在县(区)

供货商

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

2

……

……

……

……

……

……

……

……

……

……

……

……

……

……

……

……

……

……

……

……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