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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8 1 3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華民國 101 4 18 日(星期三)出版 府 編輯發行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66 次市政會議紀錄 .................................................................................................. 3 法規 訂定「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新北市獎助民間辦理特殊 教育實施辦法」、「新北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9 訂定「新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及圖紙收費標準」 ....................................................................... 13 政令 教育 修正「新北市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幼兒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及學前特教班實施要點」名 稱及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4 工務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環境工程科技師)許甫豪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經決議應予 以停止業務 3 個月」 ................................................................................................................... 15 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5 水利 訂定「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臨時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廢止「臺北縣政府 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臨時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17 農業 訂定「新北市漁筏管理要點」廢止「臺北縣政府漁筏監理基準 」均自即日起生效.............. 18 交通 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評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30 採購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印刷機用油墨、版紙」共同供 應契約案(本案招標案號:LP5-100089)業已簽署 ............................................................... 32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機關內部中英文雙語標示牌」 共同供應契約案(本案招標案號:LP5-100087)業已簽署 ................................................... 33 ISSN:0211-9153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 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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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8期 1

夏 字 第 3 期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4 月 1 8 日 ( 星 期 三 ) 出 版

新 北 市 政 府 編輯發行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66 次市政會議紀錄 .................................................................................................. 3

法規

訂定「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新北市獎助民間辦理特殊

教育實施辦法」、「新北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9 訂定「新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及圖紙收費標準」 ....................................................................... 13

政令

教育 修正「新北市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幼兒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及學前特教班實施要點」名

稱及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4工務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環境工程科技師)許甫豪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經決議應予

以停止業務 3 個月」 ................................................................................................................... 15 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5

水利 訂定「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臨時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廢止「臺北縣政府

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臨時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17農業 訂定「新北市漁筏管理要點」廢止「臺北縣政府漁筏監理基準 」均自即日起生效.............. 18

交通 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評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30

採購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印刷機用油墨、版紙」共同供

應契約案(本案招標案號:LP5-100089)業已簽署 ............................................................... 32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機關內部中英文雙語標示牌」

共同供應契約案(本案招標案號:LP5-100087)業已簽署 ................................................... 33

目 錄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號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 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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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印刷機原廠油墨、版紙及零配

件」共同供應契約案(本案招標案號:LP5-100088)業已簽署 ............................................33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公務車輛」共同供應契約案

(本案招標案號:LP5-100051)業已簽署 ................................................................................34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二

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34

公告

經濟發展 應受送達人林照民等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情事限期申復通知...........35

工務 張宗典建築師涉嫌違反建築師法第 18 條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100)建懲字第

001 號決議書:「處以申戒 1 次處分」並經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00)建台懲

字第 100 號決議書決議主文:「本案申請復審駁回維持原處分」並自公告日起生效...........36 預告訂定「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查詢系統圖資複製列印收費標準」草案 ............................37

訂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38

城鄉 本府重新認定本市泰山區民權街 3 巷為「現有巷道」 ................................................................39

「變更新店安坑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保護區)案樁位

測定作業」案成果圖表................................................................................................................40 地政 註銷張泰祥等 6 人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41

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佳佳申請開業登記 ........................................................................................41

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韋月桂申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登記 ............................................42

交通 新北市市區公車運價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3956 元整 .................................................42

水利 預告訂定「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43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健順養護中心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重新登記 ............................................4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登記 ................................................46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溫泉水權移轉登記 ........................................................47

同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登記 ........................................................................48

金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溫泉水權展限登記 ................................................................49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登記 ................................................................................50

源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溫泉水權展限登記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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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3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66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依據 101 年 4 月 11 日北府研綜字第 1011527651 號函辦理)

時間:101 年 4 月 3 日上午 8 時 30 分

地點:本府 18 樓市政會議室

主席:朱市長立倫 記錄:組 長 鍾曉婷

出席:如簽到簿 組 員 劉姬君

請假:林顧問登讚、消防局(由黃副局長能漢代理出席)、五股區公所(由林主秘嘉欽代理出席)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表揚「100 年度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執行績效考核」績優機關。

主席指示:

恭喜以上 6 個機關獲獎,可為各機關學習效法的榜樣,也請各機關繼續加油。

参、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一週新聞輿情:詳會議資料

一、新聞局林局長芥佑:

第一,在政策方面,市長要求道路施工應減短工期及縮小工區,避免造成民眾不便;社會局舉辦「幸

福童樂月」活動,今年預計要再成立 10 家公共托育中心;勞工局推辦計程車駕駛倘遭受不法傷害,

可獲補助之政策;市長訪視模範中小企業,鼓勵產業繼續升級。第二,在活動方面,包含文化局舉辦

新北電影藝術節;教育局於兒童節舉辦各項活動;觀光局推動春季旅展及提供新北春遊祕境。第三,

交通局、民政局及警察局,針對假日掃墓可能產生交通及相關問題提供多項便民措施。以上均獲得媒

體廣泛報導。

二、主席指示:

明天是兒童節,每個人都希望兒童能平安、健康、快樂地成長,對於兒童福利,甚至弱勢及高風險家

庭,都要非常重視與關心。舉凡兒童成長過程當中所接觸的遊戲、運動、交通、學習等休閒運動設施

及周遭環境生活的安全,我們都要特別注意。在學校方面,從幼兒園、小學、國中,甚至社區或公園

的遊戲器材或運動設施等,都要全面檢視,如有問題應立刻辦理修繕維護,希望每個兒童都能玩得開

心,玩得安全。

上週於道安會報時,本人即嚴格要求,載送幼童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娃娃車,一定要符合相關安全檢

專 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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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測的標準,家長載送兒童時,也一定要戴安全帽。政府這樣的要求,並不是為了取締開罰,而是為了

保障兒童的安全。在校園安全部分,應注意樓梯、女兒牆等相關設施的高度及預防可能發生的意外。

教育局在這方面雖然已經做了很多防範的措施,但仍應持續嚴格要求,必要時派督學抽查。

伍、機關專題報告:

一、觀光局報告-詳會議資料

二、主席指示:

觀光局的同仁非常辛苦,方才局長提到的創意力、執行力及行銷力,觀光局在這一年多,發揮得非常

好,也做到了「從無到有」,如歡樂耶誕城活動,從「有到好」的活動,包含平溪天燈、貢寮海洋音

樂祭。這些活動,不但發揮得很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結合各機關、公所等市府團隊的力量,使活

動辦得更好。新北市的幅員廣大,要行銷新北市的觀光或其他重要活動,如美食、文化或觀光工廠

等,不能單靠觀光局一個機關的力量,需要靠經發局、文化局、各區公所的努力,才能達成。誠如陳

局長的報告,活動如果一味地抄襲、模仿,而缺乏創意,不如不辦,而很有創意的活動,如缺乏整合

的執行力,亦是空談。有了執行力,如沒有平面、電子或網路媒體等行銷的配合,亦無法達到一定的

宣傳效果。我們可以透過網路被瀏覽的次數,及網誌、社群網站被探討的程度等統計資料,檢討各個

活動,即可知道這個活動所帶來的迴響及效應為何。當然,除了量化之外,也要透過質化的方式,了

解每個活動有無達到每個目標族群所希望的,及是否讓他們感受到這個活動所帶來的意義和價值。以

上這些都是各機關要深思及檢討的,不是有辦活動就好,而是要把活動辦得好。換言之,不是無到有

就好,而是有了之後,好還要更好,否則只是浪費行政資源而已。

觀光局除了在本市板橋舉辦的歡樂耶誕城、東北角的平溪天燈節及貢寮海洋音樂祭這三大活動外,如

果能結合其他如淡水、北海岸、三鶯地區等地的美景,再增加 1、2 個指標性的活動那就更好了,這

一點請觀光局與各區公所共同研議。舉北海岸國際風箏節為例,該活動可以石門、金山、三芝為範

圍,過去雖由文化局辦理,但我們今年可由其中一個公所主辦,經費由市府支持,而觀光局、新聞局

則協助執行及行銷,發揮創意,讓活動辦得更好。又如去年文化局及淡水區公所舉辦的環境藝術節,

新聞局可協助他們行銷淡水地區的文化、美景、美食等觀光活動,也可讓活動辦得更好。其他活動也

有很多發揮及努力的空間,透過這種方式,不但可以培養同仁的創意、行銷及執行力,也可以讓原有

的活動做得更好。如果各機關都能全力動起來,則新北市的行銷,包含觀光、城市、活動及政策等,

一定能做得更好。本人再次強調,不是有辦就好,而是要辦得好,並且讓民眾有感受。

去年整合區公所及各局處之力,共同舉辦的歡樂耶誕城活動,獲致民眾很大的迴響,但仍有值得檢討

改進的地方,如除臺北市之外,我們未積極邀請中央機關及其他縣市共同參與,今年可擴大舉辦,讓

它成為臺灣具代表性的活動。此外,可引進民間的資源及創意,如活動範圍,除了市民廣場外,有關

新板、府中、縣民大道及周邊道路上的燈飾,或相關遊戲器材等,可透過企業贊助方式辦理。另也可

加入學生的創意,以豐富活動內容。希望集合民間、政府、地方與中央的構想及力量,讓歡樂耶誕城

成為一個更具意義的活動。

陸、機關例行工作報告:參閱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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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5

柒、區公所例行工作報告:參閱書面資料

一、三芝區公所報告-詳會議資料

二、石門區公所報告-詳會議資料

三、金山區公所報告-詳會議資料

四、農業局廖局長榮清:

本局將協助三芝區公所辦理農村再造、水梯田的復育及推廣有機蔬菜。針對石門區公所部分,本

局亦將協助辦理公所旁之公園綠美化。有關富基漁港部分,本局已上網公告,101 年 4 月 27 日

將就申請人的資格作審查,5 月份上旬辦理綜合甄審,如進行順利,5 月底可辦理簽約,7 月底 8

月初可正式開幕。此外,富基漁巷 LED 燈及入口意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已完成公開評選,

目前正規劃設計中。

五、交通局趙局長紹廉:

芝投公路已在本局規劃範圍內,將持續推動。有關國際風箏節部分,考量屆時將湧進大量遊客前

往參觀,本局將安排轉運站接駁之相關措施。另金山區公所方才所提假日免費接駁巴士部分,本

局先規劃大型車及車輛停泊在金山青年活動中心及水尾停車場,其他相關接駁措施,後續亦將辦

理規劃。中山路及中正路等臨近金包里老街的道路,請警察局協助整頓,希望能使交通更順暢。

六、社會局李局長麗圳:

在偏遠地區,托育需求也許並不高,但親子社區服務這方面,後續本局將與三芝區公所及石門區

公所研議。目前為止,高風險案件共計通報 9,913 案,為去年通報案件的 3.7 倍,共服務 6,988

個家庭。今日上午 11 點將於 6 樓新聞發佈室,報告高風險整合型安全網的服務計畫,101 年希望

能結合各局處及區公所共同服務。101 年 3 月 28 日已邀請各區公所討論有關老人健康補助金發

放過程,希望能達到主動關懷及全面普查的目標,以掌握每區長輩現況,並使其能即時得到幫

助。另提供長輩在地樂活最具體的表現方式,就是設置在地關懷據點,這一點希望各區公所與本

局共同努力達成。

七、觀光局陳局長國君:

鄧麗君紀念園區施工期間,將使金包里老街假日停車問題更趨嚴重,請城鄉局及交通局協助,於

臨近地區尋覓合適停車場及提供免費接駁車等,以解決本區停車問題。另外,本局將儘速與文化

局、新聞局及區公所研商國際風箏節活動相關問題。

八、客家局彭局長惠圓:

4 月底、5 月初正值桐花季時期,請區公所提供桐花步道景點,希望新北市能擁有全臺最多桐花

旅遊步道。有關桐花步道開闢部分,也將請中央客委會能予以協助。

九、衛生局林局長雪蓉:

有關石門區公所反應醫療資源不足的問題,除了區公所協調馬偕醫院提供該區市民交通接駁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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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芝區看診外,本局下半年度已安排醫療院所在老梅里、尖鹿里作社區定點巡迴醫療服務,目前正

協調增加 2 個夜間及週日的巡診,如此石門區下半年度就有 4 個巡迴醫療點。另本局除了與臺大

金山分院有合作之外,去年也與臺大醫院簽訂合作合約,地點即在金山衛生所,可提供社區醫學

及衛教宣導之資源。各區公所的活動如需本局及各地衛生所協助作醫療健檢及癌症篩檢的服務,

本局將樂意配合。去年本局在癌症防治及預防保健等部分,獲得中央五都評鑑第 1 名,也拿到最

佳進步獎,在這裡特別感謝各區公所的協助。

十、警察局伊局長永仁:

有關沿海地區監錄系統部分,去年已採購防鹽害、防護罩之較高規格型式,未來沿海地區監錄系

統建構作業將持續辦理。地廣人稀區域之監錄系統數量相對較少,今年如有結餘款,於辦理租賃

案時,將結合治安考量,予以適當擴充。

十一、文化局林局長倩綺:

有關石門風箏博物館如館舍空間已有相關規劃,本局將協助向中央爭取地方文物館及文化生活圈

提案計畫,希望透過這樣的空間鏈結產業深根文化。

十二、地政局康局長秋桂:

白珮茹議員很關心並希望金山都市計畫區內市地重劃部分能儘早作業,使周邊相關公共設施,包

括停車場用地能儘速取得。本局將於城鄉局細部計畫定案後,規劃辦理相關期程。

十三、民政局陳局長嘉興:

有關石門區公所興建社福大樓一案,因部分土地需有償撥用及協議價購,本局已簽准並函復公所

同意補助。有關十八王公廟區整建部分,本局將全力協助。

十四、主席指示:

(一)有關北海岸的風箏節,請宋副秘書長擇期邀集各區公所及各局處作經費及工作的分配,希望

今年辦得比去年更好。

(二)請交通局整合 3 個區公所的免費公車,並考量假日以觀光接駁為主,讓金山、石門、三芝及

萬里等北海岸地區之接駁路線能整合在一起。

(三)有關石門區公所反映醫療資源不足部分,位處北海岸地區的臺大金山分院醫療資源豐富,石

門、萬里、金山行政區內較繁華的地區,與該院之車程均約為 10 至 15 分鐘,請衛生局協調

臺大金山分院加強對石門區服務,希望該院能成為北海岸(包含萬里在內)民眾健康的守護

神。

捌、市政會議提案討論

一、水利局提:為制定「新北市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二、教育局提:為訂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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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7

決 議:照案通過。

三、教育局提:為訂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四、教育局提:為訂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五、教育局提:為「本市淡水區天生國小接管校園內原淡水區公所管有之天生社區活動中心建物報廢

拆除」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玖、上週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一、第 1 案解除列管。

二、第 2 案解除列管。

主席指示:2 案解除列管,並請持續關心此 2 個議題。

拾、臨時動議:

財政局呂局長衛青:

本週 5 件墊付案,將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詳如清冊。

拾壹、散會 上午 9 時 50 分

新北市政府 101 年 4 月 3 日第 66 次市政會議

本府出席人員:

市 長 朱立倫

副 市 長 李四川 副 市 長 許志堅 副 市 長 侯友宜

秘 書 長 陳伸賢 副 秘 書 長 許育寧 副 秘 書 長 宋自強

民政局局長 陳嘉興 財政局局長 呂衛青 教育局局長 林騰蛟

經發局局長 江俊霆 工務局局長 高宗正 水利局局長 張延光

農業局局長 廖榮清 城鄉局局長 張 璠 社會局局長 李麗圳

地政局局長 康秋桂 勞工局局長 高寶華 交通局局長 趙紹廉

觀光局局長 陳國君 法制局局長 邱惠美 警察局局長 伊永仁

衛生局局長 林雪蓉 環保局局長 劉和然 消防局副局長 黃能漢

文化局局長 林倩綺 原民局局長 陳碧霞 新聞局局長 林芥佑

人事處處長 莊進國 主計處處長 林祐賢 政風處處長 徐大光

研考會主委 吳肇銘 客家局局長 彭惠圓 秘書處處長 吳清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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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顧 問 江美桃

參 議 許淑真 參 議 蔡枚芬

各區出席人員:

板橋區公所區長林純秀 三重區公所區長楊義德 中和區公所區長邱垂益

永和區公所區長蔡麗娟 新莊區公所區長許炳崑 新店區公所區長王美月

土城區公所區長邱武全 蘆洲區公所區長黃麗足 汐止區公所區長吳興邦

樹林區公所區長吳建興 鶯歌區公所區長洪見文 三峽區公所區長楊美峰

淡水區公所區長蔡葉偉 瑞芳區公所區長林煌源 五股區公所主秘林嘉欽

泰山區公所區長黃秀川 林口區公所區長林耀長 深坑區公所區長高鄔梅英

石碇區公所區長吳金印 坪林區公所區長王潮清 三芝區公所區長施得仰

石門區公所區長巫宗仁 八里區公所區長古原瑜 平溪區公所區長簡華祥

雙溪區公所區長陳世銘 貢寮區公所區長徐溪祥 金山區公所區長楊志宏

萬里區公所區長賴俊達 烏來區公所區長周守信

新北市第 66 次(101 年 4 月 3 日)市政會議提案墊付經費清冊

製表日期:101 年 4 月 2 日 單位:元

經費來源 案

提案

單位 審查會 摘要 墊付金額

中央補助款 市款 其他

核定日期/

簽准日期

總計 32,000,000 9,602,000 6,770,000 15,628,000

36 原住民族

行政局 一

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本

府辦理「101 年度『原住民族地

區部落水資源規劃及供水第三期

計畫』-簡水系統輔導管理暨簡

易修復及養護計畫」相關經費

2,600,000 2,080,000 520,000

101/3/5 101/3/27

38 環境保護

局 二

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本府辦

理「101 年度營造永續優質環境

衛生計畫」經費 11,250,000 5,000,000 6,250,000

101/1/6

101/3/20

39 主計處 二

為分配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

助金審議委員會核准本府 101 年

度發電年度協助金(林口發電廠

新增改建)1,248 萬元及 101 年

度輸變電協助金(運轉中)314萬 8,000 元一案

15,628,000

15,628,000

101/3/9 101/3/16

101/3/29

41 文化局 五

為辦理教育部 101 年度公共圖書

館「閱讀植根與空間改造:98-101 年圖書館創新服務發展計

畫」所需經費 2,022,000 2,022,000

101/3/16 101/3/19

101/3/30

43 觀光旅遊

局 四

為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本府辦理

「臺灣十大觀光小城觀光活動行

銷案」經費 500,000 500,000

101/3/26 101/3/30

以下空白

本週 5 件墊付案,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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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9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11529087 號

訂定「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新北市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

法」、「新北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附「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新北市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

法」、「新北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鑑定:確認或變更學生或幼兒(以下簡稱學生)之特殊教育資格。

二、安置:依最少限制環境及就近入學原則,安排特殊教育學生就讀適當之學校、幼

兒(稚)園或托兒所(以下簡稱學校、園所),並提供所需之特殊教育服務。

三、就學輔導:依特殊教育學生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必要之教育、協助或相關支持

服務措施,並就行政管理、課程與教學、環境設備等事項,進行調整或改善。

四、重新安置:特殊教育學生經安置後,若有適應困難,經校內外輔導後仍無法適應

者,重新調整其就讀之學校、園所及特殊教育服務方式。

五、其他有關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事項。

第 三 條 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申請前條所列事項:

一、學前教育階段:設籍或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年滿三歲之幼兒。

二、國民教育階段: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讀本市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或設籍本市且具身心障礙

資格,申請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第 四 條 學生應依下列程序,向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申請第二條所列事項:

一、經其就讀學校、園所向鑑輔會申請。

本市自治法規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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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二、屆齡入國民小學而未就讀園所者,經其學區所在學校向鑑輔會申請。

三、前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未入學者,逕向鑑輔會申請。

學生為未成年人者,前項申請應經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家長)之同意。

鑑輔會及學校、園所對於第一項申請,不得有拒絕或延遲進行評估等情事。

鑑定、安置應自第一項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但需轉介前介入以確認特殊教育資

格者,應自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第 五 條 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辦理程序如下:

一、能力及需求評估:鑑輔會得委由學校、園所以團隊合作方式收集多元評量資料,

就申請事項完成評估報告,並邀集家長及相關人員召開會議,協調及確認評估報

告後彙送鑑輔會。

二、資格及教育方式確認:鑑輔會各小組召開鑑定安置會議審議評估結果,並議決學

生之特殊教育資格、教育安置方式、所需之特殊教育與相關支持服務、教育建議

及其他申請事項。

三、安置與就學輔導:學校、園所應依鑑定安置會議議決結果,安置特殊教育學生,

提供所需之特殊教育、相關支持服務及協助申請相關福利。

四、安置適切性追蹤:學校、園所應於安置後一個月內,向鑑輔會回報特殊教育學生

之適應情形,定期檢討其安置及各項相關支持服務之適切性。鑑輔會應依回報情

形持續追蹤並提供必要協助;必要時,應主動介入處理。

前項第一款所稱團隊合作,宜納入具教育及心理評量能力之教師(以下簡稱心評教師

)。

前項心評教師之指定或協調,以學校、園所內人員優先;無適當人員者,由鑑輔會協

調他校人力支援。

鑑輔會依第一項第二款議決學生之特殊教育資格時,應作成特殊教育資格證明書(以

下簡稱資格證明書)。

第 六 條 鑑輔會應於前條第一項各款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內容、日期、時間及地點等事項

,以書面通知學生或家長。

評估報告應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送達學生或家長。鑑定安置會議議決結果及資格證明書

,應以書面通知送達學生或家長。

第 七 條 學校、園所應確實執行鑑定安置會議之議決,不得有拒絕或變更之情事;對轉換教育

階段之特殊教育學生,應確實辦理轉銜服務並提供入學輔導。

第 八 條 特殊教育學生因能力狀況改變或安置後明顯適應困難,應由學校邀集鑑輔會人員、學

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教師及校外其他相關人員,偕同家長召開個案輔導會

議。

前項個案輔導會議召開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學校應依個案輔導會議之議決,進行一

個月以上之輔導;輔導後經評估無具體成效者,學生得依第四條規定申請重新安置。

第 九 條 本府社會局及衛生局應配合鑑輔會之作業時程,提供所管身心障礙兒童、發展遲緩幼

兒或接受早期療育幼兒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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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11

第 十 條 資格證明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

一、破損或其他因素致無法辨識使用。

二、更正個人身分資料欄位內容。

三、加註或變更考試評量服務措施。

資格證明書經補發或換發者,原證明書作廢。涉及特殊教育資格類別變更、類別附註

或逾重新鑑定日期等事項,應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辦理。

資格證明書之補發或換發,應由學生或家長向就讀園所、學籍所在學校或原就讀學校

之特殊教育業務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學校、園所應於協助備妥相關文件後,送鑑輔會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園所之教師,應配合鑑輔會、學校或園所辦理鑑定、安置及就學

輔導,並由心評教師協助完成相關評估。

心評教師之教育訓練、分級、證書核發、工作職責、責任區分配及管理等相關規定,

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訂之。

第 十二 條 鑑輔會各小組應每年定期分析各區、各教育階段學生提報鑑定之人數、特殊教育類別

、教育安置情形及相關支持服務需求等內容,以供本局設置各類特殊教育班級,配置心評

教師、相關專業人員及相關支持服務資源之依據。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第 十四 條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事項,如涉及本府相關機關業務者,得請各該機

關協助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獎助民間辦新特殊教育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獎助對象,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幼兒園、

社會福利機構、非營利性法人或團體等辦理特殊教育服務者。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獎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學成績優良或輔導學生有具體績效者。

二、改善校舍或增置重要儀器設備,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確有助益者。

三、辦理各項富有意義之特殊教育事項,確有獎助之必要者。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購置教學相關設備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二、辦理特殊教育人員之諮詢或教育訓練。

三、辦理特殊教育活動。

四、特殊教育之研究或實驗。

五、其他有助推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項目,應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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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第 五 條 申請本獎助者,應依本府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公告之申請期限,檢附下列資料辦理:

一、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獎助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依據、目的、對象、內容、期程、時間、地點及

申請獎助項目之經費概算表。

本府教育局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核前項申請資料。

申請本獎助者,每年度以二次為限;獎助總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第 六 條 經本府核准並受領獎助者,應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使用,並詳細列帳;其增置之設備

或設施,應列入財產管理,本府並得派員查核。

未依特殊教育實施計畫執行者,本府得追回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有違法情事者,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七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新北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整合下

列機關或組織建構之:

一、本府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及勞工局。

二、本府特殊教育諮詢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與分

區資源中心及特殊教育輔導團。

三、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

四、其他相關機關或組織。

前項各款機關或組織,以本府教育局為支持網絡之權責機關,並由其指定專人負責相

關事宜。

第 三 條 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聯繫會報:定期召開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協調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建立、檢

討分工及合作機制,強化橫向及縱向之聯繫溝通與合作。

二、建置資訊平台:建置特殊教育資訊網路平台,連結各機關或組織之資訊,提供學

校申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及諮詢管道。

三、協調整合資源:統整各機關或組織之人力、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源,提供學校所

需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 四 條 本府應依特殊教育之相關統計數據、各機關或組織之執行成果及學校對支持網絡之服

務建議,定期檢核支持網絡運作情形,並作為實施及改進特殊教育之參考。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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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13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11532408 號

訂定「新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及圖紙收費標準」。

附「新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及圖紙收費標準」。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及圖紙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形圖數值圖檔:指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建立之數值地形圖資料。

二、地形圖數值圖紙:指將地形圖數值圖檔轉繪於紙張之圖紙。

三、地形圖類比圖紙:指利用立體製圖儀繪製地形、地物於紙張之圖紙。

第 三 條 地形圖數值圖檔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或學校申請者:免予收費。但相同圖層及

內容者,以提供一次為限。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學術機構申請者:每幅圖檔新臺幣一千

元。但經本府核准者,免予收費。

三、前二款以外之申請者:每幅圖檔新臺幣三千元。

已購得地形圖數值圖檔者,得於該幅圖檔之圖籍內容完成更新後,依原收費金額之三

分之一,申請相同圖檔一次。

第 四 條 地形圖數值圖紙之收費標準,以每一單位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計收;不足一單位,以一

單位計算。其單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出圖比例小於千分之一者,以八百公尺乘六百公尺(寬乘高)測區為一單位。

二、出圖比例大於千分之一者,以列印紙張(八十四點一公分乘一百一十八點九公分)

為一單位。

第 五 條 地形圖類比圖紙之收費標準,以每幅圖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計收。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政 令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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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幼字第 1011243664 號

修正「新北市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幼兒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及學前特教班實施要點」名稱及規定,並

自即日生效。

附「新北市特殊教育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特殊教育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實施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特殊教育向下延伸,達到早期發現,早期療育之目的,特訂

定本實施要點。

二、凡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合法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護照、居留證)學齡滿三足歲至

入國民小學前之特殊教育需求幼兒,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綜合

評估議決,具特殊教育資格者。

三、具特殊教育資格之幼兒就讀普通班人數如下:

(一)本市公立幼兒園(以下稱幼兒園)每核定招收十人,以招收一名特殊教育資格幼兒為原則,

每有一名特殊教育資格幼兒就讀,並依鑑輔會決議,得減少普通班招收人數一人至三人。

(二)依前款規定減少招收人數已達三人者,不再招收具特殊教育資格之幼兒。但有特殊情形經

鑑輔會決議者,不在此限。

四、依本市相關規定確認特殊教育資格後,應優先依幼兒需求擇定適當之幼兒園,並依學齡五歲、四

歲、三歲順序入園。但幼兒園人數競額時,依下列順序入園就讀:

(一)設籍該園行政區幼兒。

(二)同一行政區者,依設籍之時間先後。

(三)抽籤。

五、依本市相關規定確認具暫緩入學資格幼兒,如欲就讀公立幼兒園,但該幼兒園人數競額時,依下

列順序入園就讀:

(一)設籍該園行政區幼兒。

(二)同一行政區者,依設籍之時間先後。

(三)抽籤。

前項具有暫緩入學資格且未就讀於公立幼兒園者,其相關支持服務,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六、特殊教育幼兒上課採以全日制為原則。

七、公立幼兒園應提供特殊教育幼兒得與普通幼兒共同接受融合之教育,並依幼兒的特殊需要,提供

不同的專業服務。

本府教育局得視各幼兒園幼兒特殊教育需求,調整教師支援本市學前特殊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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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1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工施字第 1011525930 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環境工程科技師)許甫豪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經技師懲戒委

員會決議,應予以停止業務 3 個月,自 101 年 4 月 30 日起至 101 年 7 月 29 日止。」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4 月 3 日工程技字第 10100118041 號函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新北市各區公所

副本: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室、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工務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局長 高 宗 正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養字第 1013086230 號

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內容。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所稱巷道,係指於都市計畫區內之非計畫道路。但不包括私設道路、類似通路及防火間

隔。

二、為推廣都市建設、改善都市景觀及居住環境、提高土地利用,合於下列情形之ㄧ者,其土地所有

權人得檢附有關書件,向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申請廢止或改

道:

(一)擬廢止之巷道其四週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替代原巷道通行者。

(二)巷道僅供擬申請建築基地內原住戶通行且計劃整體規畫使用者。

(三)單向出口之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者。

工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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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三、依前點申請巷道廢止或改道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申請巷道名稱及地號並述明原因及使用計

畫。

(二)現況圖:比例尺不小於六百分之一之擬認定位置現況圖(道路寬度應以實地測量並標明

之)。

(三)地籍資料:申請前一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或正本。

(四)同意書:包括擬廢止巷道及臨接巷道全部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改道並應檢附新設

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及變更地目為道之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

書。

(五)現況相片:包括欲廢止或改道之巷道全段景象(需附日期之彩色照片)。

(六)本府辦理公告徵求異議所需現況圖,其份數由工務局另行通知。

四、申請書件符合前點規定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現場勘查:會同有關機關(地政、戶政、警察、戶政事務所、區公所)並通知申請人到場

指引說明,做成會勘紀錄供小組審查參考。

(二)小組審查:會勘結果提交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審議,

並邀請相關區公所工務課(或相關課室)派員列席表示意見。經小組審查結果認為廢止或

改道計畫不當或有礙公共利益時,將審查小組意見報經本府核准後予以駁回申請。

(三)公告:經審查小組審查核可後,於本府及當地區公所、里辦公室公告欄暨申請廢止或改道

之巷道口公告一個月。臨接該巷道或鄰近地區之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

名、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

(四)異議處理:公告期間如有異議,應於期滿後將異議案再提小組審議;如認為異議無正當理由,

則將審查結果報經本府核准後,函復申請人准予廢止原巷道;如認為異議理由正當時,應

將審查結果報經本府核准後,駁回廢止巷道申請。

(五)改道案件應先完成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後,再行依本要點申請廢止原巷

道。

五、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審查小組由本府人員組成之:

(一)工務局局長兼召集人。

(二)工務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

(三)地政局地籍測量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四)養護工程處處長(或指派代表)。

(五)工務局建照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六)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七)水利局水利行政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八)民政局所轄戶政事務所主任(或指派代表)。

(九)城鄉發展局綜合規畫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都市更新處處長(或指派代表)。

(十一)城鄉發展局都計測量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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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17

(十二)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三)交通局運輸規劃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四)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五)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或指派代表)。

(十六)工務局法制專員。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水高字第 1013214077 號

訂定「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臨時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廢止「臺北縣政府河川高灘地

綠美化園區場地臨時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臨時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臨時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臨時停

車場(以下簡稱臨時停車場),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本要點所稱臨時停車場,指設置於本市河川高灘地內供公眾臨時停車使用之場所;所稱河川高灘

地,係指河川低水河槽岸頂至堤前坡趾(或河岸坡趾)間之河床,在常水量之情況下無水流之區

域。

四、臨時停車場除身心障礙專用車位外,不得設置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臨時停車場應免費提供公眾使用,但經本府核定之臨時停車場或其內特定區域,不在此限。

五、收費臨時停車場之費率,依本市公有停車場相關管理自治條例之計時費率標準計收,停車月票亦

同;其費率折扣,依本府公有路外停車場費率相關折扣規定辦理。

因執行職務需要停放於收費臨時停車場之下列車輛,免予收費:

(一)本市內各政府機關之公務車。

(二)著制服之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人員所駕駛之車輛。

六、於臨時停車場停車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停車入格,循序進出。

水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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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二)臨時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

(三)連續停車逾十五日未繳費之車輛,依本市公有停車場相關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七、臨時停車場自本市發布關(封)閉橫移門、水門及越堤道通告時起,不提供停車使用,車輛之所

有人或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未駛離之車輛如有損失應自行負責。

未依前項規定將車輛駛離者,本處得依相關防救及應變規定,將車輛移至河川區域外之車輛保管

場;其移置費及保管費由車輛所有人負擔。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府農漁字第 1014242875 號

訂定「新北市漁筏管理要點」,廢止「臺北縣政府漁筏監理基準」均自即日起生效。

附「新北市漁筏管理要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漁筏管理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市漁筏之管理,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三十二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漁筏係指以下列方式建造專供漁業用之筏:

(一)以標稱直徑不超過四百五十公釐塑膠管所編紮之塑膠管筏。

(二)符合第六點規定在塑膠管筏外再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包裹之筏。

(三)符合第七點規定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而成之筏。

三、本要點用詞釋義如下:

(一)全長(L):指漁筏兩端水平之最大長度,單位為公尺。

(二)有效長度(Le):指漁筏不計前後翹起部份,筏管底部平直部分之長度,單位為公尺。

(三)筏管外徑(Do):指漁筏所用筏管之實際外徑,並非標稱直徑,單位為公釐。

(四)筏管內徑(Di):指漁筏所用筏管之實際內徑,並非標稱直徑,單位為公釐。

(五)筏管數量(N):指漁筏所用筏管之總數,其單位為支。

(六)筏寬(B):指漁筏之最大寬度,單位為公尺。

(七)推進機:指固定裝置於漁筏,供推進用之機器。

(八)舷外機:指未永久固定裝置於漁筏,得臨時拆卸移置於岸上供推進用之機器。

農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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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19

(九)動力漁筏:指裝用推進機或舷外機之漁筏。

(十)非動力漁筏:指未裝用推進機或舷外機之漁筏。

(十一)推進機重量(We):指漁筏所裝用推進機或舷外機之重量,單位為公斤。

(十二)推進機室重量(Wer):指漁筏上用以圍蔽所裝用推進機或舷外機之機室重量,單位為公

斤。

(十三)推進機距筏長中點之距離(d):指推進機或舷外機所安裝之位置距漁筏有效長度中點之

距離,單位為公尺。

(十四)漁筏依浮力容許之最大載重排水量:指漁筏依浮力係數之限制,所容許之最大載重排水

量,單位為公斤。

(十五)漁筏依強度准許之最大載重排水量:指漁筏因受筏管拉力強度之限制,所准許之載重排

水量,單位為公斤。

(十六)漁筏之空載排水量:指漁筏尚未裝載油、水、人員、漁具及魚貨前之排水量。亦即僅包

括筏管、甲板、推進機或舷外機及推進機室時之排水量,單位為公斤。

(十七)漁筏之載重量(Dw):指漁筏可裝載 油、水、人員、漁具及魚貨等之重量,單位為公

斤。

(十八)漁筏建造:指漁筏依核准之圖說新建。

(十九)漁筏改造:

1、變更漁筏全長或筏寬、筏管直徑、筏管數。

2、重新安裝主機、副機或變更其種類或馬力。

3、為變更漁筏用途或所從事漁業種類而變更漁筏之構造或設備。

四、漁筏建造或改造,應由漁筏所有人檢附設計興建(改)造等有關圖說及計算書,向本府申請核准

後,始得施工建造或改造。

五、申請以第二點第一款塑膠管筏建造之漁筏,其建造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所有筏管兩端應以塞頭膠封。筏管與塞頭之材質,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2698 管

筏用聚氯乙烯硬質塑膠管之規定。

(二)漁筏之全長不應超過二十四公尺,寬不應超過五點五公尺。

(三)塑膠管之標稱直徑不應超過四百五十公釐。

(四)筏管內部應儘可能充以發泡材料。在計算漁筏依浮力容許之最大載重排水量時,充有發泡

材料者其浮力係數(C)得以零點九計;未充有發泡材料者其浮力係數僅得以零點七計。

(五)綑紮筏管用之尼龍線,其拉力強度應在每平方公分一千二百公斤以上。

(六)塑膠管筏之建造設計,應依該漁筏各項重量預定之分布情況,詳細計算其最大彎曲力矩,

並使最大彎曲力矩所生之拉應力不致超過每平方公分一百公斤。未作詳細計算者,得推定

除推進機及推進機室之重量係屬集中應力外,其餘重量係平均分配於筏管之有效長度內,

而波長則假定與有效長度相等。其計算之公式如下:

1、筏管准許承受之最大彎曲力矩,依附件一之公式一計算。

2、漁筏依筏管准許承受之最大彎曲力距所准許之滿載排水量,依附件一之公式二及公式三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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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3、漁筏依浮力容許之最大滿載排水量,依附件一之公式四計算。

4、筏管總重,依附件一之公式五計算。

5、筏甲板重量,依附件一之公式六計算。

6、推進機室重量,依附件一之公式七計算。

7、漁筏空載時之排水量,依附件一之公式八計算。但其滿載排水量應以本款第二目及第三

目,漁筏依強度所准許之滿載排水量,及漁筏依浮力容許之最大滿載排水量等三值中取

其最小值。

8、漁筏之載重量,依附件一之公式九計算。

(七)漁筏之載重量應足敷實際作業之需要。

六、申請以第二點第二款在塑膠管筏外再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包裹建造之漁筏,其建造應符合下

列標準:

(一)建造時應符合前條塑膠管筏建造之標準。但筏管內部得免充發泡材料,而在計算漁筏依浮

力容許之最大載重排水量時,其浮力係數(C)仍得以零點九計。

(二)在積層時應注意結構應力之連續性,不得使積層產生急驟之直角轉彎。

七、申請以第二點第三款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而成建造之漁筏,其建造應符合下列之標準:

(一)筏之設計與建造圖說,應經合格製造廠之技師簽證負責。

(二)筏全長不得逾十六公尺;筏之最大寬度不得逾四公尺。

(三)筏甲板面與外底外表間之最大深度不得逾一點零五公尺。

(四)甲板與外底間之空間應全部以發泡材料充填並無艙室可資利用。

(五)如裝設有舷牆,應在平直甲板緊接各舷邊舷牆上設洩水口,每舷最小總面積應依附件一公

式十計算,並不得小於一點二六平方公尺。

八、動力漁筏之推進機或舷外機應妥裝於機座,並於安裝妥善後,應經試車確定漁筏並無不當之震

動。

九、漁筏應配備有下列安全設備:

(一)救生衣每人一件。

(二)動力漁筏應裝置環照白燈一盞。

(三)全長在十二公尺以上之動力漁筏應裝置左右舷燈。

(四)非動力漁筏應備有白燈一盞,或防水之白光手電筒一把。

(五)動力漁筏應備有號笛一具。但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以上之動力漁筏得以哨笛代之。

(六)非動力漁筏應備有號笛或哨笛一具。

十、漁筏在建造或改造完成後,所有人應檢附本府或造船廠或造船技師或經認可之檢驗機構出具之特

別檢查報告表,向本府申請核發漁筏監理執照。

前項漁筏監理執照之格式如附件二,特別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三。

十一、動力漁筏所有人應於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施行檢查。

由本府人員或造船廠或造船技師或經認可之檢驗機構檢查,由造船廠或造船技師或經認可之檢

驗機構檢查應填具檢查報告表,於三十日內送本府審核登載於漁筏監理執照,始得換發漁業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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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檢查報告表之格式如附件四。

十二、漁筏未施行檢查,或未將檢查報告表送本府登載者,其漁筏監理執照失效。

未執有效之漁筏監理執照,不得申請核(換)發漁業執照。

十三、漁筏安裝主機馬力最高限制為三百六十匹。

十四、漁筏應予編號及筏名應標示於筏首之兩側。

十五、漁筏應限於漁業使用,除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外,不得從事載客、載貨或未經核准事項之行

為。

十六、漁筏所有人辦理變更過戶應檢附文件:

(一)漁筏監理執照。外縣市另附當地政府註銷文件。

(二)雙方買賣契約書正本及戶籍謄本正本。

(三)冊照規費收據。

(四)漁筏全長最近照片兩張(四乘五吋)。

漁筏監理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所有人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申請變更登記。

十七、漁筏滅失、報廢或拆解時,所有人應自知悉或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申請註銷登記,並

繳銷漁筏監理執照。

十八、漁筏申請檢查、核發、換發或補發漁筏監理執照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登載事項者,應依新北市

漁筏檢查註冊規費收費標準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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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2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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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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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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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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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北府交停字第 1011422487 號

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評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新北市政府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評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評鑑實施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藉由評鑑過程與經驗交流,激發停車場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

者)榮譽心,深化自我管理與永續經營理念,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停車場管理事務在穩定

中求新、求變、求善,以提升停車場整體營運及公共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三、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府轄管之公有路外停車場,包含立體式停車場、平面式停車場、機械

(含塔臺)式停車場等三類。兼具二種以上類型者,依各類型所占車位比例較高者認定之。

四、本府或本府委託之民間機構為辦理轄管公有路外停車場之評鑑,得設評鑑小組,置成員九人至十

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一級以上主管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具停車場相關領域或公共設施管理實務經驗等專家學者七人至十三人。

評鑑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評鑑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

之客觀公正。

第一項第二款專家學者,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所建立專家學者資料庫之建議名單中

遴選,或另覓適當人選,報經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

五、評鑑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評鑑項目評鑑業者之經營管理能力,並給予適當的等級。

(二)評鑑小組為臨時編組,於辦理評鑑前由執行機關或本府委託之民間機構依第四點遴選並召

集,並於完成評鑑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之。

(三)職掌內容如下:

1、訂定或審定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評分方式。

2、辦理評鑑案件之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

3、協助解釋與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評分結果有關之事項。

交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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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31

六、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履約管理。

(三)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

(四)便民與服務措施。

(五)改進作為與創新構想。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參照標準、評分標準(如附表)及評鑑範圍與類別等,由執行機關或本府委託之

民間機構於評鑑前研提實施計畫,並由評鑑小組開會決定之;另評鑑項目內容及實施計畫,由本

府於實施評鑑三個月前公告之。

七、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自評:由受評業者依評鑑表考評項目填報實際情形,並將自評結果送執行機關或本府委託

之民間機構辦理後續評鑑作業。業者未辦理自評時,後續評鑑作業應酌予扣分。

(二)初評:由執行機關組成之工作小組或本府委託之民間機構,依受評業者填寫之評鑑表,採

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初評,並將初評報告送交評鑑小組辦理複評。

(三)複評:由評鑑小組依初評之評選報告,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八、評鑑結果依成績高低,分別給予下列等級: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五)丙等:未達六十分。

另就業者參與之配合度、積極度及進步幅度,酌增精神獎及進步獎,並得發予獎牌。

九、評鑑小組應依立體式停車場、平面式停車場、機械(含塔臺)式停車場等類別分別評定,評鑑成

績為優等以上者,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優:

1、市府公開表揚。

2、頒給獎盃或獎牌。

3、自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一年內,參與本府委外停車場招商案之申請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

得予減半。

(二)優等:

1、市府公開表揚。

2、頒給獎盃或獎牌。

3、自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一年內,參與本府委外停車場招商案之申請保證金得予減半。

前項保證金得予減收之獎勵方式,僅限業者經管之各受評停車場於該次評鑑時,皆被評鑑為優等

以上始予適用。

評鑑成績為乙等及丙等者,由本府定期輔導業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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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十、評鑑小組就評定甲等以上者,得再酌予評定下列單項成績獎,由本府發給獎牌: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履約管理。

(三)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

(四)便民與服務措施。

(五)改進作為與創新構想。

十一、評定為優等以上業者,在獎勵期間內,如有重大履約不良情事且經提報本府查證屬實者,除取

消保證金得予減半之獎勵措施外,評定為特優之業者應自取消獎勵公告日起三十日內,補繳已

減收之履約保證金。

十二、評鑑結果自公告次日起三年內,應納入本府停車場委外招商案評定最優申請人之重要參考。

十三、本市境內之私有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業者,得向本府申請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評鑑,評鑑結果

適用本要點第九點至第十二點之規定。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13052625 號

主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印刷機用油墨、版紙」共同供應契約

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1 年 4 月 2 日採購開二字第 1010002878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招標案號:LP5-100089。

三、本案契約期間自 101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3 月 31 日止,契約相關資料已公告於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四、本案履約交貨及訂單事宜,請逕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電話:(02)23494256 康小姐、

(02)23494265 馮小姐)。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採 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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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33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13052659 號 主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機關內部中英文雙語標示牌」共同供

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1 年 4 月 3 日採購開一字第 1010002978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招標案號:LP5-100087。 三、本案契約期間自 101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3 月 31 日止,契約相關資料已公開於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130526461 號 主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印刷機原廠油墨、版紙及零配件」共

同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1 年 4 月 2 日採購開二字第 1010002965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招標案號:LP5-100088。 三、本案契約期間自 101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3 月 31 日止,契約相關資料已公告於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四、本案履約交貨及訂單事宜,請逕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電話:(02)23494256 康小姐、

(02)23494265 馮小姐)。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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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130526481 號

主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公務車輛」共同供應契約案,業已簽

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1 年 4 月 2 日採購開二字第 1010002865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招標案號:LP5-100051。

三、本案契約期間自 101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契約相關資料已公告於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四、本案履約交貨及訂單事宜,請逕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電話:(02)23494260、(02)

23494265)。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13052840 號

主旨:函轉工程會有關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

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文簡稱工程會)101 年 4 月 9 日工程促字第 10100124310 號函辦

理。

二、旨揭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業已登載於工程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

站,網址及路徑如下:http://ppp.pcc.gov.tw/→「相關法規」→「促參法規」。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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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35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北府經登字第 1011540801 號

主旨:應受送達人林照民等爰因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如附表所示商業之限期通知

申復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應受送達人等所營之商號,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

止營業 6 個月以上,業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函請限期申復在案(附表參照),惟因遷移不明或查

無此人以致函文無法送達,特公告通知。

二、請於公告之日起 50 日內提出申復,逾期不為申復或申復理由不當者,將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

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通知申復商號附表

序號 商號名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商業登記地址 通知申復文號 通知日

1 照群工程行 17035398 林照民 新北市汐止區樟樹 1 路 177 號地下 1 層 北經登字第 0993128655 號 991217

2 老實地產企業社 98791055 黃傳興 新北市汐止區福安街 20 巷 4 號 北經登字第 0993128672 號 991217

3 清涼工程行 10614294 胡隆海 新北市汐止區勤進路 112 號 北經登字第 0993128673 號 991217

4 黎華服裝店 38135204 翁仁官 新北市新店區新東佳新店路 158 號 北經登字第 1005134174 號 1000322

5 美裝實業社 02275601 徐新東 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 2 段 267 巷 8 號 3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178 號 1000322

6 昌宜商行 02288599 許春發 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 2 段 20 號 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179 號 1000322

7 林金龍商店 33843875 林金龍 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 24 號 北經登字第 1005134181 號 1000322

8 王明仁商店 33812845 王 財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129 號 北經登字第 1005134186 號 1000329

公 告

經 濟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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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9 藍家村企業社 78871657 藍志堅 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 119 號 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189 號 1000329

10 川明商店 33809102 歐明成 新北市石碇區潭腰 2 號 北經登字第 1005134197 號 1000329

11 蘭如商店 38432160 張其五 新北市烏來區烏來里 168 之 10 號 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213 號 1000329

12 錢豐迷你涮涮鍋店 18465281 曾偉書 新北市新店區光明街 43 之 1 號 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217 號 1000328

13 和營商行 14266199 許家和 新北市新店區光明街 179 號 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218 號 1000328

14 曾武雄自營計程車行 01861202 曾武雄 236 新北市土城區延壽路 77 巷 1 弄 89 號 3 樓 北經登字第 1015139254 號 1010308

15 葉鐵雙自營計程車行 01869099 葉鐵雙 236 新北市土城區延壽路 77 巷 1 弄 33 號 2 樓 北經登字第 1015139255 號 1010308

16 姍妮工作室 26542851 廖品雁 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 2 段 367 號 3 樓 北經登字第 1015139284 號 1010312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建字第 10114668011 號

主旨:公告張宗典建築師涉嫌違反建築師法第 18 條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100)建懲字第

001 號決議書:「處以申戒 1 次處分」;並經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00)建台懲字第

100 號決議書決議主文:「本案申請復審駁回,維持原處分。」,特此公告,並自公告日起生

效。

依據:依建築師法第 51 條、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100)建懲字第 001 號決議書、內政部建築師懲

戒覆審委員會(100)建台懲字第 100 決議書與內政部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辦

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宗典

二、事務所名稱:張宗典建築師事務所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 H000978 號

四、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 段 500 號 6 樓之 1

五、說明:違反建築師法第 18 條規定,經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與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

議「處以申戒 1 次處分」。

市長 朱 立 倫

工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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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37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建字第 1011443195 號

主旨:預告訂定「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查詢系統圖資複製列印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新北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

三、「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查詢系統圖資複製列印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電子

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web.law.ntpc.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

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其聯繫方式如下:

(一)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5 樓

(三)電話:本市境內 1999、(02)29603456 分機 5803

(四)傳真:(02)29678534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查詢系統圖資複製列印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本市建置更新環境地質成果圖及禁限建管制圖等圖資,其相關圖資可作為山坡地建築管理、都市

防災救災規劃、都市計畫等重要業務之參考資訊,使本市相關單位有效且迅速掌握本市環境地質資

訊。

為因應臺北縣政府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且本府原訂定「臺北縣政府環境地質圖申請閱覽複製列印

注意事項」中,提供成果圖複製列印涉及費用收取,應由本府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收

費標準,本標準共計四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標準訂定之法令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查詢系統圖資相關收費標準(第三條)。

四、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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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查詢系統圖資複製列印收費標準」草案逐條說明

條 文 說 明 名稱: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查詢系統圖資複製

列印收費標準 本標準名稱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明定本標準訂定之法令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明定本標準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查詢系統圖資複

製列印收費標準如下: 一、A1 彩色圖紙每張新臺幣 400 元整。 二、A3 彩色圖紙每張新臺幣 100 元整。 三、A4 彩色圖紙每張新臺幣 50 元整。

明定環境地質成果圖收費標準。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拆字第 1013077273 號

主旨:訂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

一、依據: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六條及內政部

100 年 4 月 20 日台內營字第 1000056629 號函。

二、目的:為落實中央之政策,有效遏止新違建產生及徹底解決本市違章建築問題,以維本市公共安

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瞻觀。

三、實施範圍:本市轄區內施工中新違章建築。

四、執行方式:經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依據現場勘查事實認定為無法補辦執照之施工中違建,即以

函文送達違建所有人,限 5 日內自行拆除;於公文完成送達 5 日後派員複勘,倘該違建仍未自行

拆除者,翌日起由本府派員強制拆除。

五、本府正式函文勒令停工,而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移送法辦。

六、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流程圖。

七、本作業規定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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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39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測字第 10111564761 號

城 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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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主旨:公告本府重新認定本市泰山區民權街 3 巷(如公告圖 P1~EP)為「現有巷道」,自 101 年 4 月

12 日起公告周知(公告 30 日)

依據: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及本府城鄉發展局 101 年 3 月 13 日召集各

單位會勘紀錄辦理。

公告事項:

一、位置如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

二、本公告張貼現場(巷頭及巷尾)、當地里辦公室、新北市泰山區公所及本府城鄉發展局公告

欄。

三、旨開現有巷道及其毗鄰土地之土地權利關係人(所有權人、典權人、地上權人、地役權人、永

佃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持有租賃、借用契約或土地所有權出具之同意使用證明書者),

對本府認定現有巷道案如有意見,請於 30 日內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並述明理由、姓名、住

址送達本府城鄉發展局(本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11 樓)參考辦理。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測字第 10114761161 號

主旨:公告「變更新店安坑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保護區)案樁位測

定作業」案成果圖表(樁位圖、樁位公告圖、坐標成果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7 及 48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01 年 4 月 13 日起 30 日,張貼本府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公告期間內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城鄉發展局

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申請書格式請向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洽取或於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

(https://e-service.tpc.gov.tw→城鄉局→都計測量科→新北市政府申請都市計畫樁複測標準作業

程序)下載列印。

三、申請複測 1 樁位視為 1 單位,連續 2 樁位以上,除 1 樁位為 1 單位外,其餘每樁位以二分之一

單位計算,每 1 單位複測費用新臺幣 1,200 元整(複測費用限郵局匯票,受款人:新北市政

府)。

四、測定樁位情形詳如所送測量成果圖表。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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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41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地價字第 10115405782 號

主旨:公告註銷張泰祥等 6 人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

局長 康 秋 桂

公告註銷新北市不動產經紀人到期未換證清冊

序號 姓名 證書字號 證書到期日 任職經紀業名稱

1 張泰祥 97 年北縣字 001551 號 101/03/05

2 林以涓 97 年北縣字 001552 號 101/03/05

3 王麒彰 97 年北縣字 001553 號 101/03/05

4 簡榮祿 97 年北縣字 001558 號 101/03/18

5 徐富良 93 年北縣字 000952 號 101/03/22

6 洪鎮江 97 年北縣字 001567 號 101/03/31 重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價字第 10115292922 號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佳佳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7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嘉績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估價師姓名:許佳佳。

三、身分證統一編號:不予刊登。

四、開業證書字號:(101)新北估字第 000084 號。

地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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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五、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 546 號 5 樓。

六、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6 條規定申請開業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價字第 10115338492 號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韋月桂申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7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卓群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估價師姓名:韋月桂。

三、身分證統一編號:不予刊登。

四、開業證書字號:(97)新北估字第 000032 號(換發)。

五、事務所地址: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南路 20 號 1 樓。

六、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1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交管字第 1011378698 號

主旨:公告新北市市區公車運價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3956 元整。

依據:公路法第 43 條。

市長 朱 立 倫

交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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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43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水高字第 1013214633 號

主旨:預告訂定「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新北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

三、「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電子法規

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web.law.ntpc.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陳述意

見或洽詢,其聯繫方式如下:

(一)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601 號

(三)電話:(02)89699596 分機 607

(四)傳真:(02)8969942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由於本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內各項設施均開放一般民眾使用,各運動場地係採「先到先用」

之使用原則,惟若於園區內之籃球場、棒(壘)球場、溜冰場、網球場、廣場或草坪等場地申請辦理

團體活動或各項運動比賽,則須於該時段對該場地享有使用權,而形成對其他民眾使用上之干預,為

確保申請民眾之場地使用權,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之考量,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特訂定本收費

標準。本收費標準共計四條,其各條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之定義(第二條)。

三、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收費方式(第三條)。

四、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施行日期(第四條)

水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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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草案逐點說明

規 定 說 明

名稱: 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標

明定本收費標準名稱。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

(以下簡稱本場地),係指河川低水河槽岸頂至

堤前坡趾(或河岸坡趾)間之河床,在常水量之

情況下無水流而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予以綠美化整理,以供公眾遊憩之區域及

其內之設施。

明定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之定義。

第三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經本府高灘地工程管

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

之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各該場地之認養機

關(構)及團體申請使用本場地,或由本處協

辦之活動,得經本處核定,免收使用費及保證

金。

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收費方式。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施行日期。

附表

時 段

上午 八時 至

十二時

下午 十三時 至

十七時

晚上 十八時 至

二十二時 搭(拆)臺及彩排或拍攝影片期間 每日以五千計收

平日 二百 二百 二百 籃球場 座

假日 三百 三百 三百 平日 一千 一千 一千

溜冰場 座 假日 一千五百 一千五百 一千五百 平日 二百 二百 二百

網球場 座 假日 三百 三百 三百

廣 場 座 一千五百 一千五百 一千五百

使

草 坪 座 六百 電 燈 照 明 費 每小時七百五十

備 註

一、申請使用時段每日以上午、下午及晚上三單元,分別計費,借用一日以二單元計算,每單元為四小時,未滿四小時以一單元計收。

二、保證金:同一場地一萬元。 三、廣場及草坪以完整區塊為計算原則。 四、本表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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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45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115106171 號 主旨:公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健順養護中心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重新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健順養護中心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3 月 15 日 登 記 類 別 臨時用水登記 核 准 臨 時使 用 權 年 限

自民國 101 年 5 月 25 日起至民國 103 年 5 月 24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家用及公共給水(生活用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深坑區昇高村王軍寮 9 號 使 用 方 法 設塑膠管井徑 200 公釐使用 2 匹馬力口徑 25 公釐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段王軍寮小段 137-1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月用水日數(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5 15 15 15 15 15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月用水日數(日)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5 15 15 15 15 15 水 井 深 度( 水 頭 高 度 )

6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期限屆滿申請繼續用水,應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錶度數)、原臨時用水執照、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鉻、鎘、汞、砷)、水錶照片、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臨時用水重新登記,否則臨時用水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2.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用水;如遇旱災,地區水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3.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家用及公共給水(生活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標準始得使用,並應隨時監控水質狀況。

4.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用水紀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5.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用水或限期封井。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提出異議。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即依法予以登入臨時用水登記簿,並發給臨時用水執照。

局長 張 延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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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115147871 號 主旨: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3 月 6 日 登 記 類 別 臨時用水登記 核 准 臨 時 使 用 權 年 限 自民國 101 年 5 月 10 日起至民國 103 年 5 月 9 日止

用 水 標 的 農業用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 3 段 253 號場區內 使 用 方 法 設鐵管井徑 304 公釐使用 7.5 匹馬力口徑 76 公釐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樹林區桃子腳段 666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8 0.008 0.008 0.008 0.008 0.008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6 6 6 6 6 6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8 0.008 0.008 0.008 0.008 0.008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6 6 6 6 6 6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9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於 103 年 2 月9 日至 103 年 4 月 9 日之間,檢附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用量及度數)、原臨時執照、引水地點地籍、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分區使用證明、引水地點地籍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提出申請臨時用水登記,並請檢附水表照片及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鎘、汞、鉻、砷)一併送核。

2.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地區水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3.本水源用水標的係屬農業用水,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4.水表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表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表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用水紀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5.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使用權。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提出異議。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即依法予以登入臨時用水登記簿,並發給臨時用水執照。

局長 張 延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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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47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水政字第 10115137511 號 主旨:公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溫泉水權移轉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溫泉水權移轉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新 溫 權 水 泉 人 遠雄大學風呂管理委員會 原 溫 權 水 泉 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3 月 21 日 登 記 類 別 溫泉水權移轉登記 核 准 臨 時使 用 權 年 限

自民國 99 年 7 月 3 日起至民國 101 年 7 月 2 日止

用 水 標 的 溫泉沐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樹林區學勤路 200-290 號社區住宅範圍內 使 用 方 法 設鋼管井管徑 152.4 公釐使用 25 匹馬力口徑 63.5 公釐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 96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7 0.007 0.007 0.007 0.007 0.007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20 20 20 20 20 20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7 0.007 0.007 0.007 0.007 0.007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20 20 20 20 20 20 水 井 深 度 ( 水 頭 高 度 ) 130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民國 101 年 4 月 2 日至 101年 6 月 2 日之間),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溫泉水權狀、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鎘、汞、鉻、砷)、主井及觀測井自計式水位紀錄(含曲線圖及電子檔)、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溫泉水權登記,否則溫泉水權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2.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府將視情況暫停使用本溫泉水權。 3.本府不保證本深井未來之水質、水量及水溫之恆定性,如有循環使用,應確實維持水質衛生,並告知消費者,未來如有消費及用水糾紛由水權人自行負責解決。

4.原水權人應依 100 年 12 月 31 日溫泉井轉移讓渡書,應將維護管理基金一次無償且全額提撥 800 萬元(10 年)併同溫泉水權辦理移交新水權人接管,作為日後維護本井使用,本基金係專款專用,新水權人應善盡維護管理之責如有消費及用水糾紛由新水權人自行負責。

5.量水設備應妥為維護,若有損壞需更新,應即拍照記錄於用水記錄表並報本府於更換時重新鉛封,否則將依溫泉法第 27 條規定處分。

6.溫泉取用費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前為每度 4.5 元,本府將依溫泉取用量,寄送繳款書供繳款使用。

7.為維護公共安全,應加強防噴及瓦斯偵測等因應措施。 8.若無法依上述加註事項辦理,本府得依水利法及溫泉法註銷溫泉水權並限期封井。9.泉溫:40.1℃、碳酸氫根離子符合經濟部公布之溫泉標準檢測項目訂定標準值。 10.本溫泉井已於 98 年 2 月 5 日北府水資字第 0980072542 號函核發開發完成證明。

二、上項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聲敘理由並檢附證據,逕向本府提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府即依法予以登入溫泉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溫泉水權狀。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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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115437421 號 主旨: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3 月 15 日 登 記 類 別 臨時用水登記 核 准 臨 時 使 用 權 年 限 自民國 101 年 6 月 13 日起至民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工業用水(生產製程及空調冷卻)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 365 巷 55 號工廠內 使 用 方 法 設鐵管井徑 350 公釐使用 5 匹馬力口徑 50 公釐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鶯歌區德昌段 528 地號(2 號井)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月用水日數(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2 12 12 12 12 12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月用水日數(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2 12 12 12 12 12 水 井 深 度 ( 水 頭 高 度 ) 9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期限屆滿申請繼續用水,應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錶度數)、原臨時用水執照、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鉻、鎘、汞、砷)、水錶照片、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臨時用水重新登記,否則臨時用水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2.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用水;如遇旱災,地區水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3.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工業用水(生產製程及空調冷卻),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4.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用水紀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5.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用水或限期封井。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提出異議。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即依法予以登入臨時用水登記簿,並發給臨時用水執照。

局長 張 延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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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49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水政字第 10115445611 號 主旨:公告金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地下水溫泉水權展限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40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溫泉水權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金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3 月 10 日 登 記 類 別 地下水溫泉水權展限登記 核准水權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1 年 5 月 10 日起至民國 103 年 5 月 9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溫泉沐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 巷 6 號 1 樓溫泉會館 使 用 方 法 設鋼管井徑 354 公釐使用 40 匹馬力口徑 50 公釐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段 1687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24 0.0024 0.0024 0.0024 0.0024 0.0024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8 18 18 18 18 18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24 0.0024 0.0024 0.0024 0.0024 0.0024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8 18 18 18 18 18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1503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自民國 103 年 2 月 9 日至 103 年

4 月 9 日之間,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溫泉水

權狀、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主井及觀測井水位紀錄(含曲線圖及電子檔)、水質

檢驗報告(含鉛、鎘、汞、鉻、砷)、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溫泉水權

展限登記,否則溫泉水權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2.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府將視情況暫停使用本溫泉水權。 3.本府不保證本深井未來之水質、水量及水溫之恆定性,如有循環使用,應確實維持水質

衛生,並告知消費者,未來如有消費及用水糾紛由水權人自行負責解決。 4.量水設備應妥為維護,水表鉛封不得任意毀損,若有維修或更新,應將原水表度數拍照

及記錄於用水記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府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將依溫泉法第 27 條規

定處分。 5.本溫泉井係屬取供事業為自營會館型態使用,應由水權人自行負責及維護管理責任。 6.溫泉取用費至 102 年底前為每度 4.5 元,本府將依溫泉取用量,寄送繳款書供繳款使用。

7.為維護公共安全,應加強防噴及瓦斯偵測等因應措施。 8.若無法依上述加註事項辦理,本府得依水利法及溫泉法註銷溫泉水權並限期封井。 9.本深井泉溫為 44.5℃;總溶解固體量、氯離子離符合經濟部公布之溫泉標準檢測項目訂

定標準值。 10.本案已於 98 年 10 月 13 日北府水資字第 0980867729 號函核發開發完成證明。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聲敘理由並檢附證據,逕向

本府提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府即依法予以登入溫泉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溫

泉水權狀。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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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115253521 號 主旨:公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3 月 15 日 登 記 類 別 臨時用水登記 核 准 臨 時 使 用 權 年 限 自民國 101 年 5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草木澆灌及浴廁清潔)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三芝區圓山村木屐寮 38-2 號 使 用 方 法 設塑膠管井徑 305 公釐使用 17.5 匹馬力口徑 51 公釐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三芝區土地公埔段八連溪頭小段 160-86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月用水日數(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0 10 10 10 10 10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月用水日數(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0 10 10 10 10 10 水 井 深 度 ( 水 頭 高 度 ) 9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期限屆滿申請繼續用水,應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錶度數)、原臨時用水執照、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鉻、鎘、汞、砷)、水錶照片、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臨時用水重新登記,否則臨時用水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2.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用水;如遇旱災,地區水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3.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其他用途(草木澆灌及浴廁清潔),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4.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用水紀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5.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用水或限期封井。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提出異議。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即依法予以登入臨時用水登記簿,並發給臨時用水執照。

局長 張 延 光

Page 51: 府 編輯發行 - ntpc.gov.twdoc2-exthird.ntpc.gov.tw/NTPC_SODPUBLISH/FILE/...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春字第8期 1 夏 字 第 3 期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1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3期 51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水政字第 10115430571 號 主旨:公告源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溫泉水權展限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水權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源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登 記 類 別 展限登記 核 准 水 權 年 限 民國 101 年 5 月 13 日至民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溫泉沐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94、894-6、894-7、895 地號等 12 筆土地

使 用 方 法 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設 254 公厘鋼管水井 1 座及 30 公厘 30 匹馬力沉水式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94-6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秒立方公尺) 0.008 0.008 0.008 0.008 0.008 0.008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小時) 16 16 16 16 16 16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秒立方公尺) 0.008 0.008 0.008 0.008 0.008 0.008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小時) 16 16 16 16 16 16

水 井 深 度 ( 水 頭 高 度 ) 1506 公尺

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1.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民國 103 年 2 月 12 日至民國 103 年 4 月 12 日之間)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原溫泉水權狀、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鎘、汞、鉻、砷)、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溫泉水權展限登記,否則水權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2.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府將視情況暫停使用本溫泉水權。 3.溫泉水井水質變異性較高,本府不保證未來之水質、水量、及水溫之恆定性,如有循環使用,應確實維持水質衛生,並告知消費者,未來如有消費及用水糾紛由水權人自行負責。

4.本水井係屬自營取供事業,為溫泉住宅型態,應由水權人自行負責維護管理責任,如有消費及用水糾紛由水權人自行負責,並於後續取得溫泉水權及開發完成證明後,應向本府觀光旅遊局申請經營許可及溫泉標章。

5.量水設備應妥為維護,若有損壞需更新,應即拍照記錄於用水記錄表並報府於更換時重新鉛封,否則將依溫泉法第27條處分。

6.溫泉取用費至102年12月31日前為每度4.5元,本府將依溫泉取用量,寄送繳款書供繳款使用。 7.為維護安全,應考量加強防噴及瓦斯偵測等因應措施以維安全。 8.應依照溫泉資料相關資料申報作業辦法詳實紀錄申報溫泉使用量,並由本府不定期稽核用水情形。 9.本案已於98年9月14日取得開發完成證明(北府水資0980772865號函)。 10.若無法依上述加註事項辦理,本府將依水利法第46條及47條封填本水井。 11.本水權符合溫泉標準第2條規定;泉溫:44.9℃、總溶解固體量、碳酸氫根離子及氯離子含其他鹵族離子符

合經濟部公布之溫泉標準檢測項目訂定標準值。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

府提出異議。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府即依法予以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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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夏字第 3期

GPN:2003800006 全年 1100 元

刊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

發 行 人:朱立倫

出 版 機 關:新北市政府

編 輯: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電 話:(02)29603456 分機 2185、2186 公報查詢網址:http://www.ntpc.gov.tw(市政資訊/市府公報)

出 版 年 月: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刊 期 頻 率:每星期三(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郵 撥 帳 號:0009445-6

戶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專戶

工 本 費:全年 1100 元

訂閱公報不另給據 請以郵撥收據作為報銷憑證

GPN:2003800006 ISSN:0211-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