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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312 次市政會議紀錄....................................................................... 1 法規 訂定「新北市街頭藝人展演許可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6 修正「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 7 政令 工務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等辦理「ㄧ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 誌)」共同供應契約案(本案招標案號:LP5-105049)業已簽署..................... 8 城鄉 修正「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名稱及其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9 社政 訂定「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處理原則」並自 即日生效.............................................................................................................. 18 公告 教育 本府委託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辦理「新北市 106 年度幼兒園園 長專業訓練」...................................................................................................... 19 民政 「五股孝恩納骨塔」5樓骨灰(骸)存放單位啟用一案................................... 19 經濟 發展 公示送達本局106年1月10日新北經登字第1068135031號函...................... 21 工務 核准郭光文建築師開業登記及業務手冊.............................................................. 21 城鄉 公開展覽「變更深坑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及部分行水區為住宅區、 公 園用地、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永安段255地號等35筆土地)」案 暨「擬定深坑都市計畫(永安段255地號等35筆土地)細部計畫」案.... 22 1 ISSN0211-9153 1565 161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6 1 18 日(星期三 星期三 星期三 星期三)出版 出版 出版 出版 府 編輯發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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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312 次市政會議紀錄 ....................................................................... 1

    法規

    訂定「新北市街頭藝人展演許可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 6

    修正「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 ....................................................... 7

    政令

    工務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等辦理「ㄧ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

    誌)」共同供應契約案(本案招標案號:LP5-105049)業已簽署 ..................... 8

    城鄉 修正「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名稱及其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9

    社政 訂定「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處理原則」並自

    即日生效 .............................................................................................................. 18

    公告

    教育 本府委託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辦理「新北市 106 年度幼兒園園

    長專業訓練」 ...................................................................................................... 19

    民政 「五股孝恩納骨塔」5 樓骨灰(骸)存放單位啟用一案 ................................... 19

    經濟

    發展 公示送達本局 106 年 1 月 10 日新北經登字第 1068135031 號函 ...................... 21

    工務 核准郭光文建築師開業登記及業務手冊 .............................................................. 21

    城鄉 公開展覽「變更深坑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及部分行水區為住宅區、

    公 園用地、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永安段 255 地號等 35 筆土地)」案

    暨「擬定深坑都市計畫(永安段 255 地號等 35 筆土地)細部計畫」案 .... 22

    春 字 第 1 期

    目目目目 次次次次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板橋字第 1565 號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中中中 中 華 民 國中 華 民 國中 華 民 國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年年年 1 月月月月 1 8 日日日日 (((( 星 期 三星 期 三星 期 三星 期 三 )))) 出 版出 版出 版出 版

    新 北 市 政 府 編輯發行

    春 字 第 4 期

  • 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介壽段 1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案」計畫書圖 ...................................................................................................... 22

    公開展覽「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

    綜理表新編號第四案)(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及公園用地)(寶橋段

    472、473 地號等 2 筆土地)」案及「擬定新店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

    區為住宅區及公園用地)(寶橋段 472、473 地號等 2 筆土地)細部計

    畫」案 .................................................................................................................. 23

    地政 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柏松申請事務所名稱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登

    記 .......................................................................................................................... 24

    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蔡政穎申請開業登記 .............................................................. 24

    勞工 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 25

    本府本(106)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調解 ............................ 35

    交通 汐止區同興路自 106 年 1 月 16 日起實施路邊停車收費管理 ............................ 35

    水利 金湯育樂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溫泉水權展限登記 ................................................ 36

    梁寶桂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重新登記 .................................................................... 37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1

    新新新新 北北北北 市市市市 政政政政 府府府府 第第第第 3333 1111 2222 次次次次 市市市市 政政政政 會會會會 議議議議 紀紀紀紀 錄錄錄錄

    (依據 106 年 1 月 5 日新北府研綜字第 1060019963 號函辦理)

    時間:106 年 1 月 3 日上午 8 時 30 分

    主席:朱市長立倫 記錄:組 長 林青璇

    出席:如簽到簿 組 員 郭紘格

    請假:許秘書長育寧、原民局楊局長馨怡(由陳副局長碧霞代理出席)

    壹壹壹壹、、、、主席宣布開會主席宣布開會主席宣布開會主席宣布開會

    貳貳貳貳、、、、獻獎獻獎獻獎獻獎

    一、 本府「樹林中隊暨分隊新建工程」及「新北市永和、汐止、樹林國民運動中

    心興建統包工程」分別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 16 屆公共工程金質

    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優等獎、佳作獎。

    二、 榮獲內政部營建署 105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綜

    合考評優等、實際作為交通工程項目直轄市第 1 名。

    三、 榮獲衛生福利部「105 年度社區發展工作評鑑 (直轄市、縣市政府組)優等

    獎」。

    四、 榮獲行政院主計總處「104 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第 2級普查處-優等第 3名。

    參參參參、、、、頒獎頒獎頒獎頒獎

    一、 表揚本市坪林區等 12 個區公所榮獲行政院主計總處「104 年農林漁牧業普

    查」成績優良組織獎。

    二、 表揚華中橋堤防彩繪『Draw(捉)龍高手』比賽」獲獎者。

    主席指示:

    恭喜消防局、新工處、養工處、交通局、社會局及主計處榮獲獎項肯定,包括公

    共工程、無障礙環境、交通工程、社區發展工作及農林漁牧業普查等項目,都獲

    得很好的成績;農林漁牧業普查感謝各區公所協助,傑出表現也獲得主計總處肯

    定。另外,華中橋堤防彩繪『Draw(捉)龍高手』比賽」獲獎者表現傑出,感謝選

    手積極參與比賽,未來可以擴大到更多堤防及區域。再次恭喜大家!

    肆肆肆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備查。

    伍伍伍伍、、、、一週新聞輿情一週新聞輿情一週新聞輿情一週新聞輿情::::詳會議資料。

    專 載

  • 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新聞局張局長:

    上週各項市政議題包括行政院院會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獎助條例」

    草案,外界反應不一;雖然多數意見認為草案將有助於都市更新速度,尤其有益

    於雙北兩市,但也有學者指出草案是針對特定對象大開方便之門,正因如此正反

    兩極的看法,更突顯本市積極推動以防災型都更為主自治條例之差異性。上次市

    政會議提及「一例一休」施行後恐將增加人事費用,引發外界討論及後續報導;

    目前最新情形是「一例一休」引發產業成本增加,因此自今年開始,包括公共運

    輸、餐飲甚至醫療等行業都可能引發一波漲價潮,甚至帶動民生物資波動。日前

    行政院林全院長接受採訪時提及將調高營所稅率,並且「漲價是必然」等說法,

    勢必引發變相減薪或薪資倒退效應。

    此外,元旦當天民政局在淡水舉行水上升旗及古蹟健行活動,吸引約 2 萬民眾參

    與;昨日新北歡樂耶誕城活動順利閉幕,活動期間吸引約 430 萬破紀錄人潮,包

    括平面、電子及網路媒體都有相當多報導及討論。國道 3 號樹林交流道預計本月 5

    號通車;淡海輕軌列車行武者號正式在淡水與民眾見面,吸引大批鐵道迷參與試

    乘。以上市政議題都有許多媒體報導。

    最後,核災食品議題尚未結束,原子能委員會在去年底面對蘭嶼鄉長要求儘快遷

    走核廢料貯存場時,在官網表示儲存場遷移實施計畫包括運回新北市核電廠儲存,

    本市核能安全監督委員會立即發布新聞稿,侯副市長表示「堅決反對、不能接受」

    之態度,並且再次要求臺電公司必須儘速確定集中式中期貯存或最終處置場址,

    否則「沒有辦法處理核廢料,就沒有資格使用核電」。

    主席指示:

    第一,歡樂耶誕城系列活動於昨日圓滿落幕,初步統計活動吸引超過 430 萬人次

    民眾參與,多數民眾反應相當正面,也多表達肯定之意思。特別感謝所有辛苦的

    同仁,包括觀光局、警察局、交通局、環保局、衛生局、各區公所及所有主協辦

    單位的辛勞努力,成功帶給市民愉快的節慶經驗。接下來許多耶誕裝飾要轉型為

    新年氛圍,讓民眾歡喜迎接農曆春節,我們採用環保、節能、不浪費的方式來佈

    置,請秘書處同仁加油!另外,民政局元旦升旗典禮的創意想法及作為,獲得許

    多民眾肯定,希望未來持續努力,維持元旦升旗典禮之莊嚴隆重,也吸引民眾參

    與。這是很好的作法,感謝大家!

    第二,中央新政府上任以來,對於國家及地方重要建設都有許多承諾,包括高雄、

    臺南、臺中、桃園、屏東、嘉義等多處民進黨執政縣市,都獲得許諾,我們相信

    行政院林全院長也會重視新北市重要建設。最近行政院會提出許多重要建設計畫

    及預算,相信一定會重視全國最大縣市新北市民的權益,請大家共同努力爭取行

    政院重要建設,也請各局處持續努力重視公共建設品質、效率、設計及執行等諸

    項細節。

    陸陸陸陸、、、、機關專題報告機關專題報告機關專題報告機關專題報告:參閱書面資料

    財政局報告主題-「從財政看施政 從施政談財政」

    主席指示: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3

    謝謝財政局的報告。這幾年來感謝市府團隊的合作,在中央財劃法未修正、新北

    市財政拮据的情況下,積極採取許多開源節流創新作為,包括集中支付、PFI、

    OT、ROT、資產整理及活化等工作,才能在如此困難的環境中勉強支應所有施政

    需求。誠如呂局長報告指出,我們這 6 年多來都是「建設年」,支出資本建設經

    費達 1,652 億元,為 6 都最高;同時我們勇敢接受所有直轄市的責任,包括承接

    國立高中及相關直轄市應有業務,其它直轄市不一定都能做到此事。但我們承擔

    了責任,卻未能獲得相應財源,若中央通過財劃法修正案,新北市每年應可多得

    約 150 億元財政收入,這 6 年多來我們相對減少了約 900 億元的預算。新北市又

    要建設、又無財源,當然非常辛苦。

    行政院林全院長為財政專長,也非常關心財劃法修正,認為問題不解決會日益嚴

    重,各縣市財政與臺北市差距將益形擴大。新北市的建設一定要做,在此也拜託

    立法院儘速通過財劃法修正案。推動修正案的兩股力量分別為財政部及立法院,

    感謝立法委員已提出修正版本,這是一個最基礎的版本,也就是增加 500 億元給

    地方政府,作為過渡性的補充財源。此版本較中央原本承諾 500 至 800 億元的財

    源為少,但若能快速通過,至少可以稍加補貼。否則若要等到財政部版本,再經

    立法院爭議,可能又是 2 年過去了,對新北市民來說每年就是減少約 150 億元的

    財政收入。

    新北市的建設一定要做,請大家共同活化資產、開源節流,在最艱鉅的環境下持

    續為市民服務、進行市政建設。請大家繼續努力,謝謝大家!

    柒柒柒柒、、、、區公所例行工作報告區公所例行工作報告區公所例行工作報告區公所例行工作報告:參閱書面資料

    一、板橋區公所報告-詳會議資料

    (一) 工務局朱局長:

    簡報提及「重慶路 62 巷道路瓶頸打通工程、貴興路人行道鋪面更新改

    善工程、長江路 1 段人行道鋪面更新改善工程」建議事項,本局將持續

    協助。長江路1段人行道可能涉及私有地部分,也將與區公所共同努力。

    (二) 法制局黃局長:

    板橋區公所在調解業務上全國首創夜間服務,調解成績為新北市第 1 名,

    迭獲法務部長及行政院長獎,成績特別優秀。

    主席指示:

    謝謝板橋區林區長的報告。板橋區是新北市人口最多的首善之地,也是完全都

    會化的行政區,板橋區公所提供的服務要符合現代市民的需求,謝謝林區長運

    用 LINE 群組及新科技方式做好市民服務工作,創新作為做得很好。另外,板

    橋區所有市民最重視的還是路平、燈亮、水溝通、環境清潔、社區安寧等重要

    工作,區公所扮演非常重要的主導及協調者,即使需要環保、水利、農業等相

    關局處協助,但區公所仍是重要主導角色,包括簡報提及側溝清淤、下水道清

    理等工作,都需要區公所多加協助。

    區公所同仁都是市府的眼睛及耳朵,在基層第一線直接聽到市民對政策的反應,

  • 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也直接作出承諾、指導、協助、整合各局處及解決問題等作為,相信各位區長

    一定能做得很好。今日各區長皆與會,本人不希望再聽到區公所同仁告訴民眾;

    那是市政府的事情、區公所沒有錢,所以你去找市政府;再次強調「區公所就

    是市府,市府就是區公所」,市政工作需要大家一起來,我們共同面對問題、

    解決問題、完成目標。

    二、林口區公所報告-詳會議資料

    (一) 農業局李局長:

    簡報提及「林口溪沿岸畜牧場污染防治聯合稽查」建議事項,感謝葉副

    市長在 11 月 16 日邀集相關單位研擬對策,目前林口區合法養豬場經調

    查並無超養情形;區公所於 11 月底提報 4 家未登記的養豬場,本局已清

    查完成,其中 2 家屬 20 頭豬以下不須登記,另 2 家有超養情形,本局將

    持續輔導業者在 3 個月做到所有依法需完成的事項。另外,本局也與環

    保局合作,針對現行合法養豬戶廢棄物排放措施進行調整或利用沼氣發

    電,降低環境衝擊;無經濟效益部分則輔導離牧。

    針對流浪犬問題,目前在林口區推動 TNVR,也推動乾淨餵養,也就是輔

    導當地「愛媽」依據狗群習性於人少、乾淨地區餵養,讓流浪犬於固定

    區域活動,減少對於環境及居民安全衝擊。

    (二) 交通局王局長:

    簡報提及「林口交流道周邊地區道路壅塞及整體公共運輸能量不足」建

    議事項,目前林口區約 20 餘線公車,配合機場捷運通車將新闢 1 條區內

    接駁公車,最近也規劃增加 1 條跳蛙公車,並協調公車業者加班疏運,

    可望於機捷通車後提供一定程度的幫助。

    林口交流道周邊地區道路壅塞部分,國道高速公路局配合國道 1 號林口 A

    交流道南下出口匝道拓寬工程已於 104 年 10 月完成,另整體評估國道 1

    號增設立體匝道方案,因機場捷運、五楊高架及國道淨高坡度限制,恐

    將有其困難。林口交流道文化一路及文化北路出口因涉桃園市轄,全案

    已併請桃園市交通局、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及運研所共同模擬改善方

    案,桃園市政府已完成發包,整體規劃完成後本局將配合推動。

    另外世大運部分,臺北市政府將於 1 月份辦理地方說明會,上週蔡淑君

    議員已邀集民眾討論,提出數項里長擔心事項,本局將請臺北市政府先

    行釐清,希望後續皆能聽取地方意見;本局也將協助臺北市政府在世大

    運期間減少民眾交通衝擊。

    主席指示:

    謝謝林口區朱區長的報告。林口區是新北市人口成長最快速的行政區,感謝區公

    所及各局處全力配合,短期內有 2 項重要工作,亦即機場捷運通車及世大運,需

    要本府交通局、臺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共同合作,從 Youbike、公車路線、捷運

    系統到周邊道路整體規劃,希望讓民眾衝擊減到最少。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5

    林口區其實一分為二,山區有偏遠地區的問題,市區也有人口擁擠的狀況,市區

    約 10 萬居民對於路平、燈亮、水溝通、環境清潔、社區安寧等重要工作的要求,

    與板橋區相同,因此區公所必須隨時做好準備,即時完成所有服務工作。而目前

    林口區只有 17 個里,也是延續過去的里鄰編組,各區都可能發生相似情形,請民

    政局思考相應政策作為,對各區太大或太小的里都應該有所整合,儘速提出想法

    或規劃。

    捌捌捌捌、、、、市政會議提案討論市政會議提案討論市政會議提案討論市政會議提案討論::::

    城鄉發展局提:為制定「新北市推動防災建築再生暫行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主席指示: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都更相關自治條例,最重要的精神就是放寬原有限制、提高

    獎勵,尤其是容積率的獎勵,原本都更對於建蔽率及開挖率都有限制,本條例希

    望保有原有優惠,再加上容積率採用定量 50%免審議一次到位方式,鼓勵防災型都

    更、老屋換新,達成「一坪換一坪」的效果,希望議會可以支持。現在中央也在

    推動都更相關法令,相信新北市的自治條例相對優惠,希望儘速完成修法。

    玖玖玖玖、、、、上週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上週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上週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上週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列管案件共計 3案,解除列管 3案。

    壹拾壹拾壹拾壹拾、、、、臨時動議臨時動議臨時動議臨時動議

    一、財政局呂局長:

    本週 1件墊付案,將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詳如清冊。

    二、主計處鄭處長:

    提「105 年度截至 11 月底止各機關(含區公所)歲出資本門與各特種基金購

    建固定資產計畫可支用預算數達 500萬元之執行情形」。

    三、民政局江局長:

    今日各位首長桌上放置有本局設計開運小物,祝福大家新的一年都能平安順利。

    壹拾壹壹拾壹壹拾壹壹拾壹、、、、散會散會散會散會 上午上午上午上午 9999 時時時時 25252525 分分分分

    新北市政府第新北市政府第新北市政府第新北市政府第 312312312312 次市政會議次市政會議次市政會議次市政會議

    本府出席人員:

    市 長 朱立倫

    副 市 長 侯友宜 副 市 長 李四川 副 市 長 葉惠青

    副 秘 書 長 林祐賢 副 秘 書 長 柳宏典

    民政局局長 江俊霆 財政局局長 呂衛青 教育局局長 龔雅雯

    經發局局長 施威全 工務局局長 朱惕之 水利局局長 古沼格

    農業局局長 李 玟 城鄉局局長 邱敬斌 社會局局長 張錦麗

    地政局局長 康秋桂 勞工局局長 謝政達 觀光局局長 陳國君

  • 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交通局局長 王聲威 捷運局局長 趙紹廉 法制局局長 黃怡騰

    警察局局長 胡木源 衛生局局長 林奇宏 環保局局長 劉和然

    消防局局長 黃德清 文化局局長 林寬裕 原民局副局長 陳碧霞

    新聞局局長 張其強 人事處處長 陳昭欽 主計處處長 鄭瑞成

    政風處處長 李黎顯 研考會主委 林純秀 客家局局長 賴金河

    秘書處處長 林芥佑 顧 問 宋自強 顧 問 林奕華 參 議 蔡枚芬 參 議 賴淑華

    各區出席人員:

    板橋區公所區長林敬榜 三重區公所區長劉來通 中和區公所區長柯慶忠

    永和區公所區長吳興邦 新莊區公所區長李政勳 新店區公所區長林煌源

    土城區公所區長楊志宏 蘆洲區公所區長賴俊達 汐止區公所區長徐開宇

    樹林區公所區長林耀長 鶯歌區公所區長胡合鎔 三峽區公所區長陳健民

    淡水區公所區長巫宗仁 瑞芳區公所區長陳奇正 五股區公所區長施得仰

    泰山區公所區長劉淑芬 林口區公所區長朱思戎 深坑區公所區長周晉平

    石碇區公所區長黃詩芳 坪林區公所區長呂學記 三芝區公所區長林克文 石門區公所區長吳嘉榮 八里區公所區長莊茂坤 平溪區公所區長陳聖聰

    雙溪區公所區長劉新民 貢寮區公所區長陳文俊 金山區公所區長陳國欽

    萬里區公所區長謝文祥 烏來區公所區長高富貫

    新北市第 312 次(106 年 1 月 3 日)市政會議提案墊付經費清冊

    製表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單位:元

    提案

    單位

    摘要 墊付金額

    經費來源 核定日期/ 簽准日期 中央補助款 市款 其他

    總計 133,875 83,895 49,980 -

    121 文化局

    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補助「新北市市定古蹟『蘆洲李宅』颱風災損緊急修繕計畫」

    133,875 83,895 49,980 - 105/12/07/

    105/12/23

    本週 1件墊付案,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

    本市自治本市自治本市自治本市自治法規法規法規法規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令令令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法規字第 1060012980 號

    法 規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7

    訂定「新北市街頭藝人展演許可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附「新北市街頭藝人展演許可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新北市街頭藝人展演許可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街頭藝人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戶外公共空間展演場地從事藝文

    活動者,應向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本市街頭藝人證

    (以下簡稱街頭藝人證)。

    第 三 條 申請街頭藝人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及發證費用:

    ㄧ、個人申請者,新臺幣五百元。

    二、團體申請者,以團為單位,新臺幣一千元。

    街頭藝人證期滿得向本局申請換發,並繳納換證費用新臺幣二百元。

    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本局申請補發,並依前項規定繳納費

    用。

    第 四 條 前條費用,於申請人繳納後,不得要求退還。

    第 五 條 個人或團體申請人中之一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低收入戶證

    明者,本標準所定費用減半收取。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令令令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法規字第 1060048141 號

    修正「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

    附修正「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ㄧ 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

    之策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二 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業務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及裝備等

    事項。

    三 緊急救護科: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衛生

    機關醫療機構協調聯繫、救護車輛與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

    考核等事項。

    四 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

    核發等事項。

    五 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

  • 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政策研擬及推動、施政計畫、研究發

    展及管制考核等事項。

    六 民力運用科:民力運用之規劃、組訓、管理及考核等事項。

    七 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管

    理、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與會勘及工廠防火宣導等事

    項。

    八 減災規劃科: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法規命令之擬訂、災害防

    救計畫之擬訂、災害潛勢、危險度、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天然

    災害預防宣導、社區防災等事項。

    九 整備應變科: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規劃與執行、救災資源整備

    管理之規劃與執行、緊急應變體系及災害現場指揮體系之建立與

    檢討、核子事故相關業務等事項。

    十 資通管考科:資訊管理及教育訓練推動、資訊系統軟硬體設備及

    耗材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有線及無線通訊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管理、災害防救資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與災情蒐集、災害防救業

    務及會報之推動、協調整合及督考等事項。

    十ㄧ 消防宣導科:防災宣導、消防資訊與措施之宣導推廣、宣導推

    廣之教育訓練、消防學術倡導、防災科學教育館之規劃與管理、

    媒體府會公共關係推展及危機處理等事項。

    十二 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

    勤務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十三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財產管理、

    法制、綜合企劃、廳舍營繕、後勤、採購及不屬於其他各科、

    室、中心之事項。

    十四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報案受理、指揮調度、協調聯繫、

    各項救災救護與服務成果統計等事項。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函函函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6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工採字第 1063120109 號

    主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等辦理「ㄧ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

    共同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貴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6 年 1 月 3 日採購開ㄧ字第 10600000171 號函辦理。

    政 令

    工k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9

    二、本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資訊如下:

    (一)本案招標案號:LP5-105049。

    (二)契約期間:

    1、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或;

    2、累計訂購總金額達本案總預算金額(新臺幣 1億 2,000萬元)為止,並以先

    到者為準。

    3、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

    (三)資訊公開:

    1、契約相關資料已依規定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2、上開系統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四)訂購方式:本案僅得於上開網頁訂購。

    三、高於市價之反映: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 年 6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10300214070 號函,重申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發現契約價格高

    於市價行情,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商品市價通報機制」通報訂約機關辦理

    查價。

    四、履約交貨及訂單疑義:請逕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02)23494254蔡小姐

    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副本: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請假請假請假請假

    副副副副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侯侯侯侯 友友友友 宜宜宜宜 代行代行代行代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令令令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城設字第 1052540425 號

    修正「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名稱及其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要點」規定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請假請假請假請假

    副副副副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侯侯侯侯 友友友友 宜宜宜宜 代行代行代行代行

    城 鄉

  • 1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

    用開發許可審議(以下簡稱都審)作業,以提升審議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載明應都審之案件。

    (二) 依都市計畫書指定應都審地區。

    (三) 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之案件。

    (四) 其他依法令或相關規定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

    下簡稱都設會)審議之案件。

    三、 都審流程如下:

    (一) 一般流程:

    1、 大會: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

    者,經專案小組審議後,應提大會討論,如附圖一。

    2、 專案小組:基地面積小於六千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三萬平方

    公尺者,得經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後先行同意核備,提大會報告,如附

    圖二。

    3、 經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先行同意核備,於本府核備前有爭議者,得逕提

    大會審議。

    4、 都審案得於提出申請前,得列舉設計項目、法規等疑義,檢具書圖提

    請專案小組諮詢。

    (二) 簡化流程:

    1、 申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作業單位審查通過後先行同意核備,

    提大會報告,如附圖三。

    (1) 本市公立中小學校園屋頂防水隔熱、風雨操場工程。

    (2) 公共設施、公有建築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增設無障礙設施案件。

    (3) 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符合一定規模以下適用都審簡化:

    A. 應申請建照案件:

    a. 申請容積在基準容積以下。

    b. 七層樓以下建築。

    c. 基地面積兩千平方公尺以下。

    B. 免申請建築執照案件(如廣告招牌、太陽能光電設備及景觀設

    施等)。

    2、 經本府教育局校園審查核准通過之案件。

    3、 如因基地條件特殊、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涉及獎勵容積及相關規定

    放寬等事項,或經作業單位或專案小組委員認有必要者,仍應提都設

    會審議。

    四、 都審案於各流程階段應檢具完整圖說及文件申請審議。送審圖說及文件不符規定

    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一) 送審圖說及文件符合規定者,本府自受理申請案掛號翌日起十四日內提專

    案小組審議為原則。提大會審議案件得為三十日。

    (二) 申請人應自會議紀錄文到翌日起三十日內依決議事項辦理續審或核備。

    (三) 申請人因故無法依前款規定期限辦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11

    1、 續審案件,展期以一次三十日為限。

    2、 核備案件,展期以一次六十日為限。倘因案件同時進行其他審議(如

    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以致影響該案不確定性,展期次數

    不在此限。展期期間之合計超過三個月者,應再提都設會確認。都市

    更新暨都市設計聯審案件,得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查作業期限辦理,

    並於都市更新大會原則同意後,十四日內辦理都審核備,惟設計內容

    變異與原都審通過之內容有爭議時,得逕提專案小組審議。 申請人未依規定期限送請都設會審議或本府核備者,其都審案視為終結,申

    請人應重新提出申請。

    都審案經本府核備後,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本府之核備函自前項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失其效力。

    五、 經本府核備之都審案提請變更設計規定:

    (一) 經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後核備,提大會報告。屬原大會審決案件,變更差異

    過大,得提大會審議。

    (二) 不涉及原都審決議內容:

    1、 符合附表一規定者,得經作業單位審查通過後同意核備。倘執行上有

    疑義時,得提都設會審議。

    2、 符合附表二規定者,免送都審程序之變更設計,逕由本府工務局同意

    後併竣工圖辨理。

    六、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及報告書範例與份數等,置於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由本府

    定之。

  • 1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掛號收件 專案小組審議

    會議紀錄 大會審議 會議紀錄

    檢送修正後書圖辦理核備作業 核備

    申請人檢具完整書圖文件

    檢送修正後書圖送請大會審議 收受會議紀錄文到翌日起三十日內

    送審圖說及文件不符規定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收受會議紀錄文到翌日起三十日內

    掛號收件翌日起十工作天內

    附圖一:大會審議流程圖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13

    掛號收件 專案小組審議

    會議紀錄

    申請人檢具完整書圖文件 都審案得於提出申請前,得列舉設計項目、法規等疑義,檢具書圖提請專案小組諮詢。

    檢送修正後書圖辦理核備作業

    送審圖說及文件不符規定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大會報告 核備

    收受會議紀錄文到翌日起

    掛號收件翌日起十

    工作天內

    附圖二:專案小組審議流程圖

  • 1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掛號收件 作業單位審查

    審查結果

    申請人檢具完整書圖文件

    檢送修正後書圖辦理核備作業 收受審查結果文到翌日起三十日內

    送審圖說及文件不符規定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大會報告 核備

    掛號收件翌日起十

    工作天內

    附圖三:簡化審議流程圖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15

    附表一:簡易變更項目一覽表

    項 次 內 容

    1 建築面積減少、容積減少或建築物高度降低。

    2 建築樓地板面積調整,變更面積小於總樓地板十分之一以

    下,且於五百平方公尺以內。

    3 建築樓層數未增加,高度調整於總樓高十分之一以下。

    4 不涉及整體造型之建築立面調整(如開窗位置、尺寸等)。

    5 停車位置及數量調整小於總車位數十分之一以下或三十部以

    下。

    6 未涉及外部景觀整體設計之調整(如同類植栽之變更、舖

    面、設施設計調整等)。

    7 未涉及申請獎勵容積內容之調整(如開放空間、停車獎勵或

    依都市計畫規定之各項獎勵)。

    8 配合法令檢討之要求。

  • 1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附表二:免送都審程序之變更設計,內容項目一覽表

    項 目 內 容

    綠化設施

    植栽種類

    1. 開放空間配置面積不變,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透水層

    及植栽面積微調,增減值不超過原核准百分之一,且

    透水層增減值不超過十平方公尺,透水層面積維持在

    開放空間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2. 綠化面積增減值小於百分之十且五十平方公尺範圍

    內,且無涉及喬木數量之植栽變更者;惟以灌木區隔

    開放空間而影響空間整體開放性者,仍須送本府城鄉

    發展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3. 喬木數量不減且同米高徑以上或以喬木替代灌木。惟

    樹種變更,經檢視符合下列項目者:

    (1) 位屬整體開發區不涉主要沿街面之樹種。

    (2) 綠化樹種應以基地周圍既有之樹種為優先,其餘部

    分為原生樹種。

    (3) 二氧化碳固定量 Gi 較變更前相同或較高。

    (4) 不涉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及決議,並經建築師簽證說

    明。

    停車位

    置、數量

    車道系統動線不變,停車位置、數量調整小於總停車

    位數百分之五或十五部(含)以下,並無涉及停車獎勵內

    容變更者;如需檢送交通影響評估變更報告書者,由本府

    工務局逕送本府交通局辦理。

    分戶牆及

    分間牆

    1. 內部隔間變更無涉及戶數變更、空間用途合理性者;

    惟機房尺寸位置變更,以及乙種工業區總量管制下一

    般商業設施、一般事務所用途廁所由集中變更為分散

    設置者,仍須送都市設計審議辦理。

    2. 各層樓地板面積增減值不超過原核准百分之十,且合

    計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17

    建築立面

    1. 非主要構造之小樑增減或位置變更、屋頂層之樑改為

    反樑,且外周區柱樑尺寸調整小於二十公分範圍以內

    者。

    2. 屋頂層通氣口、水箱、冷卻水塔位置變更,無涉及樓

    地板面積增減,且屋頂綠化面積調整小於百分之二範

    圍以內者。

    3. 不涉及整體造型之建築立面微調(如造型飾板、裝飾

    物等),每單元面積調整增減值在百分之二範圍以內

    者。

    4. 不涉及整體造型之各立面開口單元微調,單向尺寸

    長、寬調整各增減值在百分之十且小於五十公分;開

    口位置上下、左右位移各小於五十公分範圍以內者。

    5. 各樓層之花台長度調整小於該樓層長度百分之十且小

    於一公尺;各樓層之雨遮深度一公尺範圍內,其長度

    調整小於該樓層長度百分之十且小於一公尺者。

    6. 樓層數未增加,高度增減於總樓高百分之五以下者。

    7. 陽台、露臺之欄杆、格柵、窗戶分割型式微調變更。

    8. 整體造型及高度不變,不涉及審議之裝飾柱、屋脊裝

    飾物變更微調者。

    9. 景觀設施類微調變更者:燈具、街道傢俱、鋪面變更

    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下,不涉都市設計審議決議及相關

    法規,並經建築師簽證說明。

    備 註

    經都設會審查通過之案件,於符合建築管理相關法令

    檢討,且不影響原都審決議內容(包含建築物配置、開放

    空間景觀配置、主要出入口動線、基地內停車出入動線,

    及特殊個案回饋及都市設計審議承諾事項等)前提者,符

    合上述內容,得免經都審變更設計程序,逕由本府工務局

    同意後併竣工圖辨理變更設計。

  • 1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令令令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9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社兒字第 1052568746 號

    訂定「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處理原則」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請假請假請假請假

    副副副副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侯侯侯侯 友友友友 宜宜宜宜 代行代行代行代行 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處理原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六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及本府社會局(社會福利服

    務中心)。

    三、本原則所稱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係指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緊急

    安置、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得由其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以下簡稱申請

    人)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會面探視相關事宜。

    四、會面探視之申請方式及審核期程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會面探視日十日前向執行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但特殊情況且

    經主責社工同意,得以其他方式申請辦理。

    (二)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七日內回覆申請結果,並同時告知申請人會面探視

    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注意事項。

    五、經執行機關審核同意者,申請人應簽立遵守事項約定書;如申請人不簽立約定書、

    不遵守約定事項或有不利於兒童及少年之情事者,執行機關得禁止探視。

    六、執行機關應評估兒童、少年之個別需求及會面探視之頻率與時間。會面探視以每

    月一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依處遇服務計畫配合辦理。

    七、依本原則安排會面探視,執行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立相關個案評估紀

    錄資料,並作為實施家庭處遇計畫或長期輔導計畫之重要參考。

    八、安置及教養機構、寄養家庭、其他安置機構或處所(以下簡稱安置單位)應協助

    配合其會面探視之執行,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

    九、執行機關處理會面探視過程,應尊重兒童及少年意願,如遇特殊情形,執行機關

    應與安置單位共同與兒童及少年進行會談,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考

    量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

    社k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19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公告公告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教幼字第 10600108291 號 主旨:公告本府委託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辦理「新北市 106 年度幼兒園園

    長專業訓練」。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及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第 3條。 公告事項:為培育本市幼兒園園長,俾利幼兒園選聘,依前揭規定委託輔仁大學學校

    財團法人輔仁大學辦理。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請假請假請假請假

    副副副副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侯侯侯侯 友友友友 宜宜宜宜 代行代行代行代行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公告公告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5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民殯字第 10534709861 號

    主旨:公告「五股孝恩納骨塔」5樓骨灰(骸)存放單位啟用一案。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20條。

    公告事項:

    一、設施名稱:五股孝恩納骨塔。

    二、設置地點:新北市五股區孝義路 80 號。

    三、啟用區域:五股孝恩納骨塔 5樓。

    四、啟用數量:骨灰櫃:2,556 個。(詳附件-5樓平面配置圖)

    五、生效日期:自 106 年 1 月 6 日(星期五)起生效。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請假請假請假請假

    副副副副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侯侯侯侯 友友友友 宜宜宜宜 代行代行代行代行

    民k

    公 告

    教k

  • 2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附件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21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經濟發展局公告經濟發展局公告經濟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新北經登字第 1060065392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 106 年 1 月 10 日新北經登字第 1068135031 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80、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ㄧ、應受送達人余建白君經營之尊爵肌膚宣言美容店(統一編號:67783360)有商 業登記法第 29條第 1 項第 4款規定「商業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 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商業變 更(或歇業)登記或陳述意見在案,惟因住所不明,以致函文無法送達,特以 公示送達。 二、如有申復意見,請檢附申復書、最近 6 個月內之稅捐繳納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 尚在營業之文件資料,以憑查核。 三、旨揭通知申復函,自刊登新北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請應 受送達人於前揭期間逕向本局工商登記科(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3 樓)承辦人領取,並於送達生效之翌日起 7 日內依通知事項辦理,逾期不為者 ,將依商業登記法第 29條規定廢止尊爵肌膚宣言美容店商業登記。

    局長局長局長局長 施施施施 威威威威 全全全全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工務局工務局工務局公告公告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5 日

    發文字號:新北工建字第 10525329701 號

    主旨:公告核准郭光文建築師開業登記及業務手冊。

    依據:建築師法第 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ㄧ、建築師姓名:郭光文。

    二、身分證字號:R12240****。

    三、開業證字號:新北市建開證字第 H000381 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優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富山街 42 號 3樓。

    工k

    經 濟 發 展

  • 2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 4573 號。

    七、備註:由臺北市移轉至新北市執業。

    局長局長局長局長 朱朱朱朱 惕惕惕惕 之之之之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公告公告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5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城審字第 10524798611 號

    主旨:公開展覽「變更深坑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及部分行水區為住宅區、公園

    用地、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永安段 255地號等 35筆土地)」案暨「擬定深坑

    都市計畫(永安段 255地號等 35筆土地)細部計畫」案。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28條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4、5條。

    公告事項:

    ㄧ、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6 年 1 月 10 日起公開展覽 30天,並訂於 106 年 1

    月 20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本市深坑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

    (ㄧ)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深坑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www.planning.ntpc.gov.tw,點選「各項公告」

    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查詢本計畫案名。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都市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及本市深

    坑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請假請假請假請假

    副副副副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侯侯侯侯 友友友友 宜宜宜宜 代行代行代行代行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公告公告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6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城更字第 10534227881 號

    主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介壽段 1地號等 1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計畫書、圖。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條及第 11條。

    城k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23

    公告事項:

    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6 年 1 月 10 日起張貼本府及板橋區公所公告

    欄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06 年 1 月 25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新北市板橋區深福市

    民活動中心(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 3 號 2樓)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

    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

    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四、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可於實施者所架設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ps://www.grandaman.com.tw/plan/preview/165/4.html),其最終仍應依本

    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請假請假請假請假

    副副副副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侯侯侯侯 友友友友 宜宜宜宜 代行代行代行代行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公告公告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9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城審字第 10525323121 號

    主旨:公開展覽「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綜理

    表新編號第四案)(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及公園用地)(寶橋段 472、473地

    號等 2筆土地)」案及「擬定新店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及公園用

    地)(寶橋段 472、473地號等 2筆土地)細部計畫」案。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28條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4、5條。

    公告事項:

    ㄧ、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6 年 1 月 12 日起於本府及本市新店區公所都市計

    畫公告欄公開展覽 30天,並於 106 年 1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整假本市

    新店區文化劇場演藝廳舉辦說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

    (ㄧ)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新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goo.gl/Opksx2,點選「各項公告」之「都市

    計畫公告」項目,查詢本計畫案名。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或本市

    新店區公所提出陳情意見,以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請假請假請假請假

    副副副副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侯侯侯侯 友友友友 宜宜宜宜 代行代行代行代行

  • 2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公告公告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6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地價字第 10600135672 號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柏松申請事務所名稱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登

    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ㄧ、事務所名稱:亞太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估價師姓名:趙柏松。

    三、身分證統一編號:不予刊登。

    四、開業證書字號:(98)新北估字第 000055 號(換發)。

    五、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216巷 129 號 7樓。

    六、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1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申請變更登

    記。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請假請假請假請假

    副副副副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侯侯侯侯 友友友友 宜宜宜宜 代行代行代行代行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公告公告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6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地價字第 10600135682 號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蔡政穎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ㄧ、事務所名稱:亞太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估價師姓名:蔡政穎。

    三、身分證統一編號:不予刊登。

    四、開業證書字號:(106)新北估字第 000116 號。

    五、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216巷 129 號 7樓。

    六、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6條規定申請開業登記。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請假請假請假請假

    副副副副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侯侯侯侯 友友友友 宜宜宜宜 代行代行代行代行

    地k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25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公告公告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勞組字第 1060046216 號 主旨:公告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105學年度第 2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依據: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日期:自 106 年 2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申請人為設籍新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自離職日期起至提出申請補

    助日止,非自願失業期間未滿 6 個月,且仍未就業者。(離職日期之認定以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失業認定資料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為準;提出

    申請補助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2、申請人之子女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

    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

    (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3、申請人及其配偶 104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萬元以下者。

    4、公告指定期間內,設籍本市,或與設籍本市之市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

    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或第 20 條規定情事之一而

    離職。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

    計滿 6 個月以上。

    三、補助金額:

    (一)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 2 年)每名新臺幣 1萬 2,000元。

    (二)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 2 年)每名新臺幣 2萬 6,000元。

    四、申請限制:

    (一)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者,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

    不得申請。

    (三)申請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大專校院者。但本人就讀國

    內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之子女,係指未結婚且受申請人監護者。

    (五)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之子女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為限。

    勞k

  • 2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七)申請人有離異情形者,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

    準,無子女監護權者,須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

    生活費用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八)申請人與未受監護之子女如非設籍同ㄧ戶籍,應請提供與子女共營生活且負

    擔其教育生活費用事實之佐證資料,以供認定。

    (九)就學費用補助範圍為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等,其他如班費、冷氣、游泳

    池、資訊費及停車(清潔維護)費等一律不補助。

    (十)申請人之子女已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同性質之補

    助者(如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公教人員子女教

    育補助費、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學產基金低收入戶補助…等),不

    得申請本補助;如經查有重複領取,應繳回本府勞工局已核付之補助。但辦

    理就學貸款,不在此限。

    五、申請方式:

    (一)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就近至區公所遞

    件或(以郵戳為憑)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收(地址:22001 新北市板

    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7 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

    費用補助」字樣。洽詢單位:本府勞工局勞工組織科許先生;電話:02-

    29603456 分機 6312。

    (二)申請書請向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一樓東西側服務臺、新北市政府七樓勞工

    局、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及其所屬就業服務站臺、各區公所及內政部移民

    署新北市服務站免費索取,或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表單下載專區/失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費 用 補 助 , 直 接 下 載 ( 網 址 :

    http://www.labor.ntpc.gov.tw/)。

    六、應附證件:

    (一)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內含切結書)1 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三)子女「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繳款單」影本(尚未繳款亦可,須有學費明

    細)。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 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五)領據 1份(請將個人資料填畢完妥,金額欄請勿填寫)。

    (六)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留證影

    本。

    七、審查程序:

    (一)申請案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經審查合格者,本府即函復核定結果,並依程

    序辦理撥款,補助款項全數撥入申請帳戶。

    (二)申請截止後,本府勞工局將透過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比對查核申請

    人是否請領其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同性質補助,如

    查有重複領取,申請人應繳回本府勞工局已核付之補助。

    (三)申請本補助之失業勞工,經查證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正確資料

    者,本府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核付之補助外,並追究其法律責任。本公告未

    盡事宜,悉依「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要點」辦理。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請假請假請假請假

    副副副副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侯侯侯侯 友友友友 宜宜宜宜 代行代行代行代行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27

    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親愛的勞工朋友們: 失業勞工子女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開始辦理了!請詳細閱讀以下申請資訊,如符合資格者,請依限提出申請。

    105105105105 年年年年 7777 月印製月印製月印製月印製

    � 申請日期:自 106 年 2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本補助自 105 學年度第 1學期起,只補助申請人為非自

    願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含五年制專科

    學校四年級及五年級)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因應 12 年國民教育施行後,國內高中職(含五專前 3 年)學生,已有

    教育部免學費補助,故已刪除對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含五專前

    3年)學生之補助。)

    � 就學費用補助範圍為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等,其他如

    班費、冷氣、游泳池、資訊費及停車(清潔維護)費等一

    律不補助。

    � 申請人與未受監護之子女如非設籍同ㄧ戶籍,應請提供

    與子女共營生活且負擔其教育生活費用事實之佐證資

    料,以供認定。 � 申請案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為加速審查速度,請依下列項目備妥申

    請資料:

    1. 請詳細檢查檢附資料是否齊全、是否填妥,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

    定。

    2. 所附證件請以 A4 紙張印製,並依序整理裝訂。

    3. 請將申請書及領據剪下填妥後,併同應附證件寄出即可,其他資

    料留存參考。

    收 件 者: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通訊地址: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7 樓

    提醒您!

  • 2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105 學年度第 2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壹、 為協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並減輕其家庭經

    濟負擔,依據「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要點」辦理本補助。

    貳、 受理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參、 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

    計滿 6 個月以上。

    肆、 申請日期:自 106 年 2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伍、 申請資格:

    一、 申請人為設籍新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自離職日期起至提出申請補

    助日止,非自願失業期間未滿 6 個月,且仍未就業者(離職日期之認定以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失業認定資料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為準;提出申請補助日

    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二、 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

    得申請本補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訓生活津貼者。

    (二) 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者。

    三、 申請人之子女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

    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

    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四、 申請人及其配偶 104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下者。

    五、 公告指定期間內,設籍本市,或與設籍本市之市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

    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陸、 補助金額:

    一、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 2 年)每名新臺幣 12,000 元。

    二、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 2 年)每名新臺幣 26,000 元。

    柒、 申請限制:

    一、 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者,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同一年內係指每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二、 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者不得申請。

    三、 申請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大專校院者。但本人就讀

    國內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四、 申請人之子女,係指未結婚且受申請人監護者。

    五、 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六、 申請人之子女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七、 申請人有離異情形者,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

    準,無子女監護權者,須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

    育生活費用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29

    八、 申請人與未受監護之子女如非設籍同ㄧ戶籍,應請提供與子女共營生活且

    負擔其教育生活費用事實之佐證資料,以供認定。

    九、 就學費用補助範圍為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等,其他如班費、冷氣、游泳

    池、資訊費及停車(清潔維護)費等一律不補助。

    十、 申請人之子女已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同性質之

    補助者(如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公教人員子

    女教育補助費、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學產基金低收入戶補助…

    等),不得申請本補助;如經查有重複領取,應繳回本府勞工局已核付之補

    助。但辦理就學貸款,不在此限。

    捌、 申請方式:

    一、 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就近至區公所

    遞件或(以郵戳為憑)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收(地址:22001 新北

    市板橋區中山路 1段 161號 7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新北市失業勞工子

    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洽詢單位:本府勞工局勞工組織科 許先生;電話:

    02-29603456 分機 6312。

    二、 申請書請向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一樓東西側服務臺、本府勞工局七樓、新

    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及其所屬就業服務站臺及各區公所免費索取,或至本

    府勞工局網站直接下載(網址:http://www.labor.ntpc.gov.tw/)。

    玖、 應附證件:

    一、 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內含切結書)1份。

    二、 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務

    中心(站)申請補發)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1份。

    三、 子女「105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繳款單」影本(尚未繳款亦可,須有學費明

    細)。

    四、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五、 領據 1份(請將個人資料填畢完妥,金額欄請勿填寫)。

    六、 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留證影

    本。

    壹拾、 審查程序:

    一、 申請案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以掛號函復核定結果,再依會計程序將補

    助款項全數撥入申請人帳戶。

    二、 申請截止後,本府勞工局將透過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比對查核申

    請人是否請領其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同性質補助,

    如查有重複領取,申請人應繳回本府勞工局已核付之補助。

    三、申請本補助之失業勞工,經查證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正確資料

    者,本府勞工局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核付之補助外,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 3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附件 1: 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地址及電話: 單位名稱 地址/電話 單位名稱 地址/電話 板橋分局 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2968-3569 新莊稽徵所 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3 至 4 樓/8995-6789 新店稽徵所 新店區寶橋路88號/2918-2010 淡水稽徵所 淡水區中正路199號1樓/2628-3266 三重稽徵所 三重區重陽路 1 段 115 號 1 樓/2984-3701 汐止稽徵所 汐止區新台五路 1 段 268 號 9 樓/2648-6301 中和稽徵所 中和區中正路 866 號 9 樓及 868 號 8 樓/8227-5168 瑞芳服務處 瑞芳區明燈路3段42號4樓/2496-9641 ※請注意!申請列印本人及配偶之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時,請記得攜帶本人及配偶之身分證及印章;如為委託他人申請,受託人亦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二、申請書索取處地址及電話: � 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單位名稱 地址/電話 東、西側服務台 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1 樓/2960-3456 勞工局 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7 樓/2960-3456 �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暨所屬就業服務站台: 單位名稱 地址/電話 單位名稱 地址/電話 新北市政府 就業服務處 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5 樓東側/8969-2166 三重就業服務站 三重區重新路4段12號/2974-1192 板橋就業服務站 板橋區漢生東路 163 號/2956-3512 新店就業服務站 新店區中興路 2 段 190 號/2913-8685 土城就業服務站 土城區金城路1段101號/8262-3500 五股就業服務站 五股區五工六路9號/2298-8527 永和就業服務台 永和區竹林路202號/2923-7590 樹林就業服務台 樹林區保安街1段7號4樓/2681-9453 汐止就業服務台 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268號/8692-3963 淡水就業服務台 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73號(捷運紅樹林站正對面)/2808-3525 新莊就業服務站 新莊區四維路9號2樓/2206-6196 蘆洲就業服務台 蘆洲區三民路95號/8285-8397 新莊公所 就業服務台 新莊區中正路176號/2991-6380 � 新北市各區公所: 單位名稱 地址/電話 單位名稱 地址/電話 板橋區公所 板橋區府中路 30 號/2968-6911 三重區公所 三重區新北大道 1 段 11 號/2986-2340 中和區公所 中和區景平路 634-2 號/2248-2688 永和區公所 永和區竹林路 200 號/2928-2828 新莊區公所 新莊區中正路 176 號/2992-9891 瑞芳區公所 瑞芳區逢甲路 82 號/2497-2250 土城區公所 土城區金城路一段 101 號/2273-2000 蘆洲區公所 蘆洲區三民路 95 號/2281-1484 樹林區公所 樹林區鎮前街 93 號/2681-2106 汐止區公所 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 268 號/2641-1111 鶯歌區公所 鶯歌區仁愛路 55 號/2678-0202 三峽區公所 三峽區中山路 17 號/2671-1017 淡水區公所 淡水區中山北路 2 段 375 號/2622-1020 新店區公所 新店區北新路 2 段 128 號 5 樓/2911-2281 五股區公所 五股區中興路四段 50 號/2291-6051 泰山區公所 泰山區明志路一段 322 號/2909-9551 林口區公所 林口區仁愛路一段 378 號/2603-3111 深坑區公所 深坑區深坑街 10 號/2662-3116 石碇區公所 石碇區潭邊里碇坪路 1 段 37 號/2663-1080 坪林區公所 坪林區坪林里坪林街 101 號/2665-7251 三芝區公所 三芝區中山路一段 32 號/2636-2111 石門區公所 石門區尖鹿里中山路66號/2638-1721 八里區公所 八里區中山路二段 356 巷 16 號/2610-2621 平溪區公所 平溪區平溪里平溪街45號/2495-1510 雙溪區公所 雙溪區共和里東榮街 25 號/2493-1111 貢寮區公所 貢寮區貢寮里朝陽街54號/2494-1601 金山區公所 金山區金美里中正路 11 號/2498-5965 萬里區公所 萬里區瑪鋉路 123 號/2492-2064 烏來區公所 烏來區忠治里新烏路 5 段 111 號 /2661-6442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單位名稱 地址/電話 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 中和區民安街135號/02-8228-2090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31

    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1 0 5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請於申請書背面黏貼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協助勾選確認事項】

    申請人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 電 住宅: 手機: 配 偶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配偶 職業 □軍公教 □非軍公教 住宅: 手機: 地址 郵遞區號:□□□-□□(請填寫 106 年 12 月底前不會變更之地址) 縣 鄉鎮 村 街 市 市區 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之 離職單位名稱 離職日期 (以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失業認定資料為準) 年 月 日 最近一次通過失業認定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失業認定受理單位 業服務中心(站) 符合請領資格之子 女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就讀學校屬性 就 讀 學 校 名 稱 年級 請領補助金額

    □公立 □私立 □ 12,000 □ 26,000

    □公立 □私立 □ 12,000 □ 26,000

    □公立 □私立 □ 12,000 □ 26,000

    □公立 □私立 □ 12,000 □ 26,000 ※補助金額:

    1.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 12,000 元。 2.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 26,000 元。 總計請領就學補助子女共 人, 請領金額計新臺幣 元。 貴局核定補助款項,請全數撥入申請人帳戶,帳號如下(請勾選一項):※限用申請人帳戶 □ 金融機構名稱 銀行(局) 分行(局) 金融機構存摺: 總代號 分支代號 帳 號 單位別、科目別、存戶號碼、檢查號等 (臺灣銀行存摺為佳) 金融機構存摺之總代號、分支代號及帳號,請分別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須補零。(請申請人正確填寫,以利轉帳。) 檢號 檢號 □郵政存簿儲金 立帳郵局: 郵局 局號: - 帳號: - 儲金簿局號或帳號不足六位者,請在左邊補零。

    切 結

    1. 本人係設籍新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自離職日期起至提出申請補助時,非自願失業期間未滿 6個月,且仍未就業者。(離職日期之認定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失業認定資料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為準)。 2. 本人及配偶 104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下,且受補助之子女未結婚。 3. 本人或申請補助之子女如有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其他同質之教育補助者(就學貸款除外),同意擇一請領,並退回重複領取之補助款。 4. 本人如屬離異且無子女監護權情形之申請者,但確有共營生活,且有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之事實。本人同意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至戶政資訊查詢系統調查本人、配偶及子女設籍資料。 5. 本人及配偶同意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向國稅局或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本人及配偶所得資料,必要時並得經由勞保資訊查詢系統查詢本人之就業現況,另為應執行職務需要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6. 本人如不符請領條件,本申請書及檢附證件同意不予退還。另各項資料,經查證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者,本府勞工局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核付之補助外,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名】 申請人配偶: 【簽名】

  • 3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請黏貼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黏 貼 處

    ●依據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要點第 10點規定,「申請人子女於同一期間,不得重複 領取各級政府同性質就學費用補助,如有重複領取,應依規定退回補助款項 。」故為避免發生重複 申請及領取政府機關就學費用補助,於申請後遭駁回處分,煩請您及貴子女協助勾選確認以下事項: 1.申請人本人請回答: Q:您知道同一學期不得重複申請各級政府同性質就學費用補助? 是( ),否( ) 本人【簽名】: 2.申請人子女(學生)請回答: Q:您是否有向(經由)學校申請任何政府機關本(105-2)學期學費補助? 是( ),否( ) 子女【簽名】: ●為了解申請人對本補助資訊取得來源,提供日後辦理之參考,惠請撥冗協助填列 以下問題,謝謝您! 請問您是從下列何種管道獲悉本補助資訊?(請擇一勾選) □1.電視媒體(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 □5.勞工局網站 □2.報紙 □6.學校 □3.廣播電台 □7.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新北市就業服務處暨所屬站臺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33

    領 據

    茲領到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1 0 5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款項

    新 臺 幣 元 整

    此致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具領人: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住址:

    (請詳填戶籍地之村、里、鄰等正確資料)

  • 3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申請申請申請申請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105105105105 學年度第學年度第學年度第學年度第 2222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學期就學費用補助學期就學費用補助學期就學費用補助封套封套封套封套

    貼 郵 票 處

    申請

    人姓

    名:

    詳細

    聯絡

    地址

    電話

    新北

    市政

    府勞

    工局

    新北

    市政

    府勞

    工局

    新北

    市政

    府勞

    工局

    新北

    市政

    府勞

    工局

    22001新

    北市板

    橋區

    中山

    1段

    161號

    7樓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35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公告公告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勞資字第 1060055652號

    主旨:公告本府本(106)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調解。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1 條第 3項規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直轄市及縣(市)主

    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ㄧ、委託單位: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

    會、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二、委託期間: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三、委託事項:勞資爭議調解申請人選定調解人方式,並同意由民間團體進行調解

    時,本府得轉介上開民間團體,由其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朱朱朱朱 立立立立 倫倫倫倫 請假請假請假請假

    副副副副市長市長市長市長 侯侯侯侯 友友友友 宜宜宜宜 代行代行代行代行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局交通局交通局公告公告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9日

    發文字號:新北交營字第 10600272701號

    主旨:公告汐止區同興路,自 106 年 1 月 16 日起實施路邊停車收費管理。

    依據:

    ㄧ、「停車場法」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及第 31 條。

    二、「新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 3 條。

    公告事項:

    ㄧ、汐止區同興路,自 106 年 1 月 16 日起正式實施路邊停車收費管理,並以公告日

    起至 106 年 1 月 15日止為宣導期。

    二、收費車種、收費費率、收費方式、收費時間及繳費期限:

    (ㄧ)收費車種及費率:小型車採丁種費率,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20 元整。

    (二)收費方式:採半小時計費,每半小時 10 元整。

    (三)收費時間:週一至週五 7 時至 20時。

    (四)繳費期限:自開立停車單翌日起 15日內。

    局局局局長長長長 王王王王 聲聲聲聲 威威威威

    水 利

    交k

  • 3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期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公告公告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水政字第 10523267771 號 主旨:金湯育樂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溫泉水權展限登記(水權狀號:第 F1014003-3 號)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溫泉水權展限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金湯育樂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登 記 類 別 展限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6 年 1 月 24 日起至民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溫泉沐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萬里區萬里加投197-5號 使 用 方 法 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設 PP 管井管徑 101 公釐,使用 7.5 匹馬力、 口徑 76.2 公釐離心式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萬里區大鵬段 304 地號 退 水 地 點 新北市萬里區大鵬段 304 地號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秒立方公尺) 0.0022 0.0022 0.0022 0.0022 0.0022 0.0022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小時) 8.3 8.3 8.3 8.3 8.3 8.3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31 31 30 31 30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