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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8 1 7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83 次市政會議紀錄 .................................................................................................. 3 法規 訂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7 訂定「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8 政令 教育 訂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10 工務 修正「新北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要點」第三點條文自即日起生效................................ 12 勞工 修訂「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批購公益彩券貸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12 環保 修正「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自 即日生效....................................................................................................................................... 14 一般 行政 修正「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生 ................................................................................................................................................... 18 採購 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准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 10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及 廢止國聯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 3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 24 公告 民政 廢止「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並自即日生效.................................... 29 廢止「臺北縣三重市各社團長期使用本市各活動中心統一規範及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 ................................................................................................................................................... 29 「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並自 101 8 10 日生效.............. 29 ISSN0211-9153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 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華民國 101 8 15 日(星期三)出版 府 編輯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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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8期 1

秋 字 第 7 期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83 次市政會議紀錄 .................................................................................................. 3

法規

訂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7 訂定「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8

政令

教育 訂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10工務 修正「新北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要點」第三點條文自即日起生效................................ 12勞工 修訂「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批購公益彩券貸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12環保 修正「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自

即日生效....................................................................................................................................... 14一般

行政

修正「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生

效................................................................................................................................................... 18採購 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准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 10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及

廢止國聯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 3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 24

公告

民政 廢止「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並自即日生效.................................... 29 廢止「臺北縣三重市各社團長期使用本市各活動中心統一規範及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

效................................................................................................................................................... 29 「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並自 101 年 8 月 10 日生效.............. 29

目 錄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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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8 月 1 5 日 ( 星 期 三 ) 出 版

新 北 市 政 府 編輯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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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5期

經濟 發展

新拓煤礦股份有限公司等 44 家公司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之情事業經本府函請於

限期內申復在案............................................................................................................................36 城鄉 公示送達本局 101 年 7 月 23 日北城開字第 1012121970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應受送

達人:徐閩成君)........................................................................................................................39 公示送達本局 101 年 4 月 19 日北城開字第 1011566028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應受送

達人:盧志彥君)........................................................................................................................40 社政 本府查獲陳志明未拒絕未成年者出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 47 條第 3 項..................................................................................................................40 地政 地政士蔡志宏等 6 人辦理註銷登記 ................................................................................................41

地政士許慧鳳等 7 人辦理開業登記 ................................................................................................41

委任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有關申報人為不動產經紀

業之受理、查核及買賣案件逾期未申報裁處等事項自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42 委任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有關申報人為地政士及權

利人之受理、查核及買賣案件逾期未申報裁處等事項自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43 委任本府地政局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有關申報人為地政士及權利人之

申報不實裁處事項自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43 交通 本市土城區海山路機車停車位自 101 年 9 月 3 日起實施路邊停車收費管理 ............................44

文化 「新店劉氏利記公厝」登錄為本市歷史建築 ................................................................................44

原民 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委託新北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辦理「101 年新北市原住民族運動會

實施計畫」....................................................................................................................................45 一般 行政

廢止「新店市公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規則」並自即日生效 ........................................................46

水利 協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登記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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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3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83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依據 101 年 8 月 7 日北府研綜字第 1012258541 號函辦理)

時間:101 年 7 月 31 日上午 8 時 30 分

地點:本府 18 樓市政會議室

主席:朱市長立倫 記錄:組 長 鍾曉婷

出席:如簽到簿 組 員 劉姬君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参、一週新聞輿情:詳會議資料

一、新聞局林局長芥佑:

第一,在重大政策方面,包含經發局預計於年底前輔導 3 處夜市合法化;社會局於中和區南勢角捷運

站成立公共托育中心;經發局、警察局及三峽區公所重建之三峽公有市場已正式啟用,受到當地民眾

支持及媒體大篇幅報導,但部分設施仍有改善空間。第二,在重大活動方面,包括社會局表彰模範父

親,由市長親自頒獎,並拜訪模範父親;文化局舉辦兒童藝術節活動,現場有許多好玩的場地佈置及

巧克力噴泉高塔;水利局 9 月份恢復舉辦臺灣鳥人大賽,吸引各界人士注意,有許多媒體朋友報名參

加;新北市家扶中心舉辦「叫賣達人特訓班」,協助弱勢學生變得更有自信。第三,其他社區民生議

題方面,包括中和區華興街、淡水區民生路、三重區三和市場等路面坍塌情形,工務局、交通局、水

利局等皆立即進行處理並向外界說明;另有關新店美河市消防通道是否安全之疑慮,城鄉局於當日也

公開說明。

二、主席指示:

首先,大家最關心的一定是颱風,這次颱風根據中央災防辦及氣象中心的預測,雨量將非常大。到目

前為止,東北部宜蘭山區降雨量已超過 350 公釐,目前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且由於行進速度很慢,

故雨量很大,所以我們要做好防汛工作。請各位同仁於會後,即刻要求各區公所、各機關單位全面做

好側溝、疏洪排洪設施及相關河川抽水站等防災整備工作。

另本人看到一則常發生的新聞,雖是小新聞,但不應該再發生。即三重區公所委託廠商修剪行道樹,

卻將樹木「砍頭」。每當發生這樣的事件,各單位回應的理由都是「委託廠商施作的」,雖是委託廠商

施作,但還是要由公家單位負責,廠商只是代工而已。為何會委託這樣不專業的廠商,發生這樣不專

業的情形,要追根究柢,不容許再發生。過去已發生很多類似的事件,如文化局於紅毛城修剪樹枝的

專 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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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案例,及很多相關路樹修剪事件等。請負責單位轉知各區公所,切勿再發生這樣的事情。

肆、機關專題報告:

一、工務局報告主題-「建管服務 e 點通 查詢申辦好輕鬆」

城鄉局張局長璠:

有關地籍圖套繪數位化,在地形圖部分,本局在主要都市計畫地區,都已完成測繪,但如要與地籍圖

直接套繪,地政局須完成 TWD97 坐標系統地籍圖重測地區,該局重測完畢後,本局的資料即可與該

局資料直接套疊在一起。目前本局已開放部分地區,如土城、樹林及中和部分地籍地段,因可直接套

疊,就可讓民眾申請建築線自動核發。這個部分本局將與地政局共同努力。

主席指示:

工務局的業務非常龐雜,包括建管、養工、新工等主要業務,故讓工務局很多同仁非常辛苦,尤其是

建管業務。新北市為一快速發展地區,所以有很多建管及使管業務,然而除上述業務外,最重要的就

是除弊、興利。過去,一提到建管單位,就很容易聯想到「收紅包」、「小弊端」,甚至很多的「政風

問題」。透過民間協審、整體制度及透明化制度的建立後,希望能做好防弊工作。除了防弊外,方才

高局長也提出新的做法,包括引進數位加值、現代科技等,這些都是值得嘉許與鼓勵。請高局長與全

體同仁一起努力。

目前尚未成立新工處,但有很多業務正在執行,包括教育局委辦的國民運動中心;重要道路、橋梁、

人行道路及養工處負責的道路維護等,希望能很快展現執行力。過去年度預算的執行,很多單位上半

年都在拖,直至下半年才開始執行。今年工務局展現最大的決心,從年初即開始執行,約 8、9 月就

可以將今年的預算執行完畢,值得其他各局學習。很多局處都等到預算通過才開始規劃設計,甚至還

有預算跨年度執行的情形。工務局的做法給了大家一個示範,希望很多重大工程都能加快速度完成。

請工務局繼續加油。

二、交通局報告主題-「新北市政府成立捷運專責機構專題報告」

(一)人事處莊處長進國:

有關組織編制部分,本處將配合訂定,另事涉考試院及行政院權責部分,本處將與交通局配合完成相

關程序。

(二)工務局高局長宗正:

本人與趙局長討論過,初期朝以主導整個路線規劃為主。事實上,如要成立工程機構執行,並非那麼

容易。方才趙局長也提出希望用派出機關來設置,派出機關可以很快吸引優秀人才。

主席指示:

捷運建設是新北市未來 10 年最重要,也是市民所期待的整體公共建設,不論是建設中的新莊線、機

場線、環狀線、昨天視察的頂埔線、可行性研究已核定的淡水捷運延伸線及汐止民生線、希望下週儘

速核定的三鶯線、正努力當中的安坑線,或已動工現為先期工程的萬大樹林線等,以上每條路線都牽

涉新北市未來的整體發展。未來 10 年大臺北都會區的交通及捷運建設都將以新北市為主。依據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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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5

相關法令,大臺北都會區的捷運主管機關,係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主管並由該局施作,本府為輔

助、規劃及協助的一個單位,即係由本府交通局軌道工程科負責,但畢竟人力、專業仍然不足。接下

來施作的淡水捷運延伸線、三鶯線、安坑線等,均在新北市境內,即便正在進行的萬大中和樹林線或

環狀線,主要工程施作也都在新北市境內,所以除包含規劃、土地開發、工程管理等業務,必要時還

需自行施做建設工程,故我們必須培養專業能力。所以要求交通局針對未來 10 年,以最符合人力、

預算與相關業務需求,成立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簡稱捷運處)。捷運處就按照交通局目前規劃逐

步進行。明年成立時設置 4 科,進用員額 50 人,其中除現有軌道工程科編制的 22 人外,再新增 28人。希望部分用派用人員,部分任用公務人員,各爭取一半的人力需求,這點請人事處協助處理。接

下來至 103 年,很多捷運路線的先期工程將會動工,所以要再擴大編制和人力,104 年再持續增加,

至於 104 年是否達到編制 162 人滿編的狀況,將視相關業務情況再行考量。

大臺北捷運路網經過 20 幾年的發展,第 1 代的捷運已分別開始啟用,面對 21 世紀新一代捷運的興

建,本人非常希望進用的人力,要有新時代捷運觀念的做法。舉昨天視察情形為例,頂埔站為頂埔線

與三鶯線的連結點,它與位於文湖線(以前稱木柵線)與板南線交界的忠孝復興站類似,但與忠孝復

興站當時環境不同,後者當時周邊環境已完成相關建設,而我們是希望將來建設的捷運站與聯開大樓

共構在一起。國外有很多看不出來到底是捷運站或新建的聯開大樓,所以我們必須要有一個完整的規

劃,包含捷運裡面的動線、設施等整體規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財務規劃。新一代捷運的財務規劃非

常重要,一定都講究一些聯開的做法,而新北市的捷運建設有這個條件,故我們必須要有完整的聯開

及財務單位。國外新捷運的做法,是先做捷運再做土地開發,而臺灣以前持相反做法,係興建完成

後,再蓋捷運,所以土地被開挖的亂七八糟。另創造的開發價值,都被原來的建商獲得;而非如國外

做法,亦即由政府主導開發及捷運興建,然後再將人口導引進來。

希望捷運處招募初期,就能募得新一代優秀的捷運人才,其中當然不排除因捷運陸續完工,而由高鐵

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所釋出的人才,但並非全然接手,這點我特別強調過了。希望大家一起努

力,讓捷運工程處成立之初,就能展現出新氣象和專業能力。

伍、機關例行工作報告:參閱書面資料

工務局高局長宗正:

本局補充兩點。第一,有關路平的部分,非常謝謝市長給予本局很多經費,也謝謝各區公所的努力。

目前已鋪設完成約 80%,9 月份會舉行說明會,讓大眾了解目前執行狀況,目前大的路段已完成。第

二,國民運動中心部分,也謝謝大家的努力,希望明年底前至少有 3 座完成,目前進度都在掌控中。

陸、市政會議提案討論

一、民政局提:為訂定「新北市在營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傷亡慰問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二、水利局提:為訂定「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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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柒、上週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一、第 1 案持續列管。

二、第 2 案持續列管。

三、第 3 案解除列管。

四、第 4 案持續列管。

五、第 5 案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

財政局呂局長衛青:

本週 2 件墊付案,將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詳如清冊。

主席指示:

請大家做好防颱準備工作,昨天消防局提早於昨晚 11 點進行二級開設,並已召開相關整備工作會

議,請各單位在今日還未一級開設前,做好相關防颱準備工作。

玖、散會 上午 9 時 10 分

新北市政府 101 年 7 月 31 日第 83 次市政會議

本府出席人員:

市 市 長 朱立倫

副 市 長 李四川 副 市 長 許志堅 副 市 長 侯友宜

秘 書 長 陳伸賢 副 秘 書 長 許育寧 副 秘 書 長 宋自強

民政局局長 陳嘉興 財政局局長 呂衛青 教育局局長 林騰蛟

經發局局長 江俊霆 工務局局長 高宗正 水利局局長 張延光

農業局局長 廖榮清 城鄉局局長 張 璠 社會局局長 李麗圳

地政局局長 康秋桂 勞工局局長 高寶華 交通局局長 趙紹廉

觀光局局長 陳國君 法制局局長 邱惠美 警察局局長 伊永仁

衛生局局長 林雪蓉 環保局局長 劉和然 消防局局長 黃德清

文化局局長 林倩綺 原民局局長 陳碧霞 新聞局局長 林芥佑

人事處處長 莊進國 主計處處長 林祐賢 政風處處長 李黎顯

研考會主委 吳肇銘 客家局局長 彭惠圓 秘書處處長 吳清炎

顧 問 江美桃

參 議 許淑真 參 議 蔡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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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7

新北市第 83 次(101 年 7 月 31 日)市政會議提案墊付經費清冊 製表日期:101 年 7 月 30 日

單位:元

經費來源 案

號 提案 單位

審查會 摘要 墊付金額中央補助款 市款 其他

核定日期/簽准日期

總計 6,222,245 6,222,245 - -

75 衛生局 六

為辦理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補助本府推動 101 年度「衛生保

健」工作計畫第 2 階段經費

1,507,245 1,507,245 101/7/9

101/7/23

76 消防局 六

為辦理內政部消防署補助本市

101 年度「民間救難團體、救難

志願組織裝備器材長程計畫」評

鑑績優隊伍補助經費

4,715,000 4,715,000 101/7/16

101/7/27

以下空白

本週 2 件墊付案,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12260947 號

訂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附「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指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

其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需求,辦理之學校本位或區

域性方案。

本市自治法規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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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方案須結合社區、學術機構或各專業團體,並得跨校共同規劃辦理。

第 三 條 學校應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每學期公告之方案申請規定,提出

方案計畫,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審核之。

除前項規定外,本局得主動委託學校規劃辦理方案。

第 四 條 方案應以課後時間及假日實施為原則;其有特殊課程需求者,得以不超過方

案總時數四分之ㄧ為限,規劃於上課時間辦理。

學校對於參與方案之教師及學生,應核予公假。

第 五 條 方案之師資,得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聘任特殊專才擔任。

前項師資之鐘點費或講座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方案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不足部分由學校自籌或學生自付。

前項補助應專款專用,其有不當使用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應全數繳回。

第 七 條 方案執行期間,本局得訪視輔導;方案結束後,學校應檢附執行成果報本府核備。

方案執行成效優良者,本府得予獎勵。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12260966 號

訂定「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行政園區場地(以下簡稱場地)、設備,經審

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行政大樓之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場地,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申請使用場地者,得以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後,免收或減收

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第 三 條 前條第二項以外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申請使用場地者,場地使用費(不含佈置、彩

排、撤場之場地使用費)依附表百分之七十收費,其他項目依附表收費。

經本府認有提昇文化藝術、社會教育等功能或符合公益之活動,並經本府同意協辦

者,依前項規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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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9

第 四 條 申請於本府行政園區拍攝商業性質廣告、影片、電影,並經本府核准者,應依附表繳

納拍攝費用及保證金。

非本府所屬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申請於本府行政園區拍攝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

社教等影帶或照片者,應依附表百分之七十繳納拍攝費用。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單位:新臺幣)

收費項目 區分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設備使用費

正場(三小時為一

場,以每場次計收)

五萬元

(無展售:三萬五千元)市民廣場

佈置、彩排、撤場 (以每小時計收)

三千元

十萬元

一、電子看板每小時二萬六千元。

二、舞台燈光每小時六千元。

三、舞台音響每小時四千元。

正場(三小時為一

場,以每場次計收)

三萬元

(無售票:二萬元)

多功能集會堂

佈置、彩排、撤場 (以每小時計收)

三千元

五萬元

一、演奏平臺每場次二千元。

二、鋼琴每臺每場次五千元。

三、音效反射板每場次八千元。

四、追蹤燈每盞每場次二千五百

元。

五、合唱平台每場次二千元。

六、錄音每場次一千元。

七、錄影每場次六千元。

八、佈告欄(大)每個二百元。

正場(三小時為一

場,以每場次計收) 一萬元

六○三

大禮堂 佈置、彩排、撤場 (以每小時計收)

一千五百元

二萬元 佈告欄(大)每個二百元。

正場(三小時為一

場,以每場次計收) 六千元

五○七

大型會議室 佈置、彩排、撤場 (以每小時計收)

一千元

八千元 無

正場(三小時為一

場,以每場次計收) 四千元

四○一

中型會議室 佈置、彩排、撤場 (以每小時計收)

一千元

五千元 無

正場(三小時為一

場,以每場次計收) 四千元

四○三

中型會議室 佈置、彩排、撤場 (以每小時計收)

一千元

五千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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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正場(三小時為一

場,以每場次計收) 五千元

五一一

階梯簡報室 佈置、彩排、撤場 (以每小時計收)

一千元

八千元 無

正場(三小時為一

場,以每場次計收) 五千元

三○七

階梯簡報室 佈置、彩排、撤場 (以每小時計收)

一千元

八千元 無

四一一

貴賓室

正場(三小時為一

場,以每場次計收) 一千元 五千元 無

備註: 一、以上場地如使用其他設備者,其使用費如下:

(一)桌子每張三十元、椅子每把十元、立牌每座五十元、紅絨每條三十元。 (二)升降機每臺五百元、白板每個二百元、佈告欄每個一百元、額外接電每小時二百元。 (三)多國語言翻譯機每組二千五百元 (含五十副耳機,每增加一副耳機加收五十元)。

二、本府行政園區場地之拍攝費用,以每小時七千元計收,並繳納保證金三萬元。 三、逾時使用場地或設備者,逾時部分每三十分鐘依場地使用費每場次費用之六分之一計收 (未達三十

分鐘,以三十分鐘計算);逾時使用超過晚上十一時,逾時部分每小時依場地使用費每場次費用之

二分之一計收(未達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國字第 1012206038 號 訂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聘任事宜,依教師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與新北市教師會(以下簡稱

本市教師會)協議,特訂定本要點。

政 令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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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11

二、本要點旨在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教師工作權,兼顧學校行政運作效能及促進教育發展。

三、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並考量學校、社區發展與特色,自行訂定教師聘約。

四、學校教師聘約之訂定及修正應與學校教師會協議;雙方有爭議時,由本局召集,由當事人雙方、

本市教師會及本局共同協商解決之。尚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與教師代表協議,並經校務會議通

過。

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修正時,學校聘約應隨同修正公告,不適用前項規定。

五、教師聘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聘期、工作條件、工作內容、違約罰則、聘約修改、爭議處理及訴

訟管轄法院等項目。

其他內容學校得因應個別情況增列約定之。但不得違反本要點及法令規定。

六、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一學年之八月一日。於學期中初聘者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

日,聘期至當學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年資以實際聘期計算。

本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其在原校服務之年資、聘期應予併

計。

七、學校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及簽訂聘約日期、地點。

受聘教師未依通知簽訂聘約者,即喪失受聘資格。

前項逾期之原因,如為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八、教師欲離職時,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不得為不利於該教師之處置。

教師解約、離職應於寒暑假辦理﹔欲於學期中辦理解約離職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

意,並辦妥離職手續。

依前項規定完成離職手續者,學校應發給離職證明。

九、教師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得本專業自主之原則,考量學生學習特質,自行編選教材、設

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方式。

十、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綱要,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依據法令及員額

編制(含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會共同訂定編

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

十一、學校應與教師會或尚未成立教師會學校之教師代表共同訂定職務分配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實施。

前項原則應以學生受教權益為最優先考量。

十二、教師有參加校務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校務會議之決議,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下,應予遵守。

十三、教師被選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應有善盡職責之義務。

十四、教師應不斷檢討改進教學方法、評量方式,充實專業知能,追求專業成長。學校及本局為提升

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學習權,應與同級教師會擬定教育方案、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計畫並共同

執行。

十五、教師上班時數、留校時間及差假之基本原則,應由本局邀請教師會、家長團體代表等依相關法

令研商後訂定之,並明載於聘約中,在未訂定前,依現行規定辦理。

十六、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由本局邀請本市教師會協商後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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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定。

十七、本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除相關法令規定者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十八、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福利、進修與研究、退休、撫恤、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

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法令未有規定者,依教師聘約。

十九、學校聘約應納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二十、教師違反教師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

學校違反教師聘約,教師得不接受並依教師法之規定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二十一、教師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養字第 1013114090 號

修正「新北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要點」第三點條文,自即日起生效。

附「新北市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要點」第三點修正條文。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管理要點」第三點修正條文

三、 各區公所得核准於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兩旁、安全島或分隔島之路燈桿,懸掛廣

告旗幟。但情形特殊之路段,經各區公所公告者,不在此限。

廣告旗幟之廣告內容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8 日

發文字號:北府勞輔字第 1012288098 號

修訂「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批購公益彩券貸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工 務

勞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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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13

附修訂後之「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批購公益彩券貸款作業要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批購公益彩券貸款作業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批購公益彩券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事

宜,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就

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所需經費由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或公務預算支應。

三、本貸款之申請、審核、核撥、償還及相關業務,由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四、依本要點申請本貸款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居住本市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三)甲類公益彩券經銷商。

(四)未有監護宣告者。

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創業性補助,或本貸款未清償者,不得申請。

五、本貸款金額以新臺幣四萬六千元為限;貸款期間為二年。

六、本貸款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四)甲類公益彩券經銷商證影本。

(五)申請人應覓連帶保證人一名,由申請人簽立同貸款額度之本票乙紙,並由保證人背書。保

證人就本貸款之清償負連帶責任。

(六)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領據。

前項第五款保證人應年滿二十歲並具行為能力;申請人不得互為保證。

第一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之。

七、申請人應於貸款期間屆滿後二星期內返還貸款;並得於貸款期間內隨時返還之。

申請人於前項期限內,返還貸款者,免計利息。逾期返還貸款,經催繳後仍未償還者,依法訴請

返還。

八、本貸款應實際用於批購公益彩券,不得移作他用,申請人並應配合本局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事,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星期內清償貸款,逾期未清償者依法訴請返還,並依貸款

金額全額加計法定利率之利息:

(一)違反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二)未批購公益彩券六個月以上者。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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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8 日

發文字號:北環衛字第 1011762956 號

修正「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檢附「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局長 劉 和 然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一、為使執行機關於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稱本法),裁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者,依附表之裁量基準依法裁處。

三、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四、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

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五、本基準違反次數計算,係指違反本法發生日 (含)往前回溯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遭裁罰累積次數。

六、依本法所為案日連續處罰之每日罰鍰額度,依最近一次所處罰鍰額度裁處之。

環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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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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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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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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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北府秘管字第 1012257319 號

一 般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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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19

修正「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生效。

附「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行政大樓會議中心、多功能集會堂、大禮堂及市民廣場等服

務功能,使各項設施皆能充分利用並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

三、申請使用本府行政園區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應依「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

下簡稱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用,應繳交文件與繳費方式如附表一。

四、場地之申請條件如下:

(一)於不影響公務使用下,本府場地得提供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及合法登記立案之學校、公

司、團體、法人或個人申請使用。

(二)申請使用本府各場地辦理之活動內容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會教育為原則。

(三)使用本府各場地,除市民廣場外,嚴禁商業展售、公職候選人競選活動(含問政說明會、

政見發表會等相關政治活動)或宗教法會等活動。

五、場地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府行政大樓之各機關採網路登錄或書面申請,並應於使用日十日前登錄完成,經管理機

關核准後使用;如屬大型活動,應於網路登載後補送書面資料提供管理機關審核。

(二)前款以外之政府機關、合法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團體、法人或個人申請者,應於使用

日前九十日內以電話或臨櫃方式申請預約登記,並於使用日二十日前,以郵遞或臨櫃方式

檢具申請資料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並繳清各項費用後,始得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二。

六、場地之異動註銷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經同意許可使用者,如遇有異動、取消情形時,應於使用日三日前檢具異動申請表向本府

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退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未提出申請或申請逾期者,場地

使用費不予退還,未使用場地者,亦同。

(二)本府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場地之必要,得優先使用;申請者因而停止使

用者,本府應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遇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者,申請者得

申請延期使用或由本府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取消使用各場地,除利用網路方式取消外,應另以電話告知本府管理機關。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者,應即停止其使用,且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

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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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四)曾經使用本府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為不宜使用者。

八、場地使用之禁止或限制規定如下:

(一)各場地嚴禁明火表演。

(二)除市民廣場及六樓大禮堂得附辦簡餐、茶點擺設外,不得於場內飲食,但白開水不在此

限。

(三)大型階梯會議室(五O七)、階梯簡報室(三O七、五一一)、中小型會議室(四O一、四

O三)等場地,依既有設備吊掛圖表,禁止釘、貼佈置、外接電力、架設大型器材等行

為。

(四)使用本府各場地,除市民廣場外,不得現場烹煮或使用瓦斯。

(五)使用發電機時,應置於本府管理機關指定位置,並加鋪不透水地墊於發電機底座。

九、場地進場佈置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場地佈置應事先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後為之,市民廣場、大禮堂及多功能集會堂得開放二

小時免費佈置,會議中心開放一小時免費佈置(以上不開啟設備和空調);未經申請核准

者,不得擅自使用或架設燈光、音響、吊具或安裝任何設備。

(二)廠商進場佈置路線如下:

1、市民廣場:由新站路或新府路以手推拉車運送方式進場佈置。

2、多功能集會堂:由地下一樓西側搭乘二十六號、二十七號貨梯運送物品進場佈置。

3、使用東側各會議中心場地者,應將貨車停放西側車道卸貨平台,並以手推拉車運送方式搭

乘十九號貨梯進場佈置。

(三)佈置時產生之廢棄品或垃圾,應集中堆放於垃圾袋並運棄之。

(四)本府各場地之佈置,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使用於牆面、地板、樑柱或其他既有設

備及公物;經核准部分,應以使用框架或釘掛於自備之大型背板上,架設框架底部應墊地

毯或膠墊。

(五)旗幟、海報、花籃、高架花籃應擺設於舞台、報到桌之兩旁或經管理機關同意之位置。

(六)測試各項既有設備應自備相關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等;如有調整布幕,操作燈光、音響

等設備或故障排除之需要,應轉知本府管理人員處理。

十、場地之電力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六樓大禮堂外接電力為 3∮/4W ,380/220V,125AT ,如需 110V 電力應自備變壓器,並

向管理機關提出用電需求,經核可後裝接;用電容量大於 50 KVA 者,應自備發電機。

(二)多功能集會堂外接電力為 3∮/4W ,190/110V,225AT ,如需 220V 電力應自備變壓器,

並向管理機關提出用電需求,經核可後裝接;用電容量大於 50 KVA 者,應自備發電機。

十一、場地使用完畢,應依下列規定回復之:

(一)使用場地前應先行與管理機關進行會勘,並依第九點規定進場佈置。

(二)場地使用後應會同管理機關現場勘查,如有毀損情形,申請人應回復原狀,並於活動結束

後一週內回復之,屆期未回復者,本府管理機關得逕行委由廠商回復之,所需費用由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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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21

金扣抵之,不足扣抵者,由申請人繳付,申請人不得異議;申請人如為本府機關者,由該

使用單位負責。

(三)使用單位未參與前款會勘者,由本府場地管理人員逕行勘查確認,一切損壞由使用單位概

括承受。

(四)回復原狀後,應會同本府場地管理人員再行勘查,經確認無誤後,始得核退保證金。

(五)場地使用完畢應即於當日撤場(同進場動線),並歸還借用物品及回復原狀與整理場地(海

報、花籃等物品自行帶走、垃圾隨手攜出,逾期視同垃圾處理)。

十二、場地與設備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府市民廣場、多功能集會堂、大禮堂、會議中心除農曆年假及排定日程維修設備外,全

年開放使用。

(二)設備或借用物品(桌子、椅子、立牌、排隊繩、鋼琴、樂隊平台等)之搬運應自行為之,

並應於使用後復歸,如有損壞照價賠償。已申請設備或物品不得以未經使用為由要求退還

費用,如須增加,另依收費標準計費。

(三)佈置、使用或撤場期間,本府對於已借用之各項器材或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四)申請人應維護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車輛管制、場地整潔。

(五)使用單位應要求參加人員愛惜使用本府場地、衣服穿著整齊,不得穿著背心或拖鞋入場,

會場內禁止喧嘩、吸菸、嚼檳榔、口香糖、攜帶寵物等行為,舖地毯之會場禁止攜帶任何

飲食、飲水入場。

(六)多功能集會堂音效反射板之架設與拆除,各約需二小時之工作時間,如須使用者,應於使

用日七日前申請。

(七)多功能集會堂統一由三樓、五樓進場,各出入口應自置服務人員引導並管控舞台、場內不

得飲食、飲水,及進場人數。

(八)多功能集會堂鋼琴使用不含調音費,如須調音應自行負責;使用電視轉播、錄影應自備器

材及操作人員,錄音應自備錄音帶。

(九)使用市民廣場、多功能集會堂、大禮堂辦理活動者,應自備足夠人力負責回復原狀及整理

場地。

(十)本府各機關使用場地舉辦活動,委由廠商進場佈置者,應與廠商約定損壞賠償之相關條款

及罰則,並收取履約保證金後始得申請進場施作;活動結束辦理核退履約保證金,應先簽

會場地管理機關,經確認無誤(無損壞情形或已回復原狀)後再行核退;主辦單位應於活

動期間善盡督導之責。

(十一)本府行政園區拍攝規定如下:

1、本府行政園區得經申請核准商業性質廣告、影片、電影等之拍攝。

2、申請商業性質廣告、影片、電影等拍攝,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除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外並予以記點一次,一年累積記點達二次,停止使用

各場地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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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附表一

申請使用場地應繳交文件與繳費方式說明表

場地名稱 場地申請應繳文件 繳費方式

市民廣場

一、租借申請表 二、場地佈置圖 三、設備進場清單 四、節目表 五、用電量 六、善後人員(十名)名單

多功能集會堂

一、租借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舞台佈置圖 四、設備進場清單 五、節目表 六、用電量 七、善後人員(十名)名單

六○三大禮堂

五○七大型會議室

五一一階梯簡報室

三○七階梯簡報室

四○一中型會議室

四○三中型會議室

四一一貴賓室

一、租借申請表 二、勾選設備借用審查表 三、節目表 四、須佈置場地者,請附現

場佈置圖、設備進場清單

一、經管理機關(本府秘書處)通知後,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應於使用日十日前繳費完竣。

二、繳費時間為工作日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申請人應向管理機關領取繳款書及保證金收入回單至本府行政大樓地下一樓銀行繳款(銀行收取現金或即期支票),經繳款之繳款書、保證金收入回單第一聯自存;繳款書第五聯及保證金收入回單第二聯交回管理機關。

三、申請人應於場地使用後三日內會同管理機關確認場地現況及繳清所有費用,並檢具場地退款收據及存摺影本向管理機關申請退費,收據之印章須與原申請時相同以為憑核。經審核無誤後,以匯款方式退還申請人。

一樓大廳東側

一樓大廳西側

一、簽准案影本 二、申請書 三、場地佈置圖 四、設備進場清單 五、用電量

僅限本府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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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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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7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13056259 號

主旨: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准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 10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廢止

國聯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 3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請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1 年 7 月 31 日經標一字第 10110011011 號函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經標一字第 10110011011 號

主旨:本局於 101 年 7 月 31 日以經標一字第 10110011010 號公告核准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等 10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廢止國聯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陶瓷

面磚(Ⅰ類-外裝壁磚)」等 3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請惠予轉知所屬單位知照。

說明:

一、檢送旨揭公告影本 1 份。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1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26900 號函表示:「…正字標記係

我國推行國家標準品質保證之驗證標記,為促進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品質之提升,本會鼓勵各

機關以正字標記加註同等品作為規格標示。本會 91 年 1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044060 號函

已明示『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機關得免重行檢

驗。』。」

三、有關最新正字標記產品及廠商資料可至本局網頁(http://cnsmark.bsmi.gov.tw)查詢。

局長 陳 介 山

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採 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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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2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經標一字第 10110011010 號

主旨:核准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透水性混凝土地磚」等 10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廢

止國聯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陶瓷面磚(Ⅰ類-外裝壁磚)」等 3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

記。

依據: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46 條。

公告事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准使用正字標記產品一覽表及廢止使用正字標記產品一覽表。

局長 陳 介 山

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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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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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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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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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29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民自字第 1012199914 號

主旨:公告廢止「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2 點及第 4 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7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民自字第 1012165371 號

主旨:公告廢止「臺北縣三重市各社團長期使用本市各活動中心統一規範及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

效。

依據: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9 點參照第 2 點及第 4 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7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民自字第 1012244173 號

主旨:公告「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並自 101 年 8 月 10 日生效。

依據: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3 項。

市長 朱 立 倫

公 告令民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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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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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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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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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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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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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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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府經登字第 1012256292 號

主旨:新拓煤礦股份有限公司等 44 家公司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之情事,業經本府函請於限期

內申復在案,詳如附表,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第 28 條之 1 及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

公告事項:表列公司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涉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情事,請

於公告日起 35 日內檢據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

散。

市長 朱 立 倫 序號 統一編號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地 址 負責人 處分函日期及文號

1 39173704 新拓煤礦股份有限公

司 新北市瑞芳區八分寮路 6號

廖月盛 101 年 03 月 23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797 號

2 27590063 勝合有限公司 新北市瑞芳區 魚坑路瑞

興新邨 2 巷 15 號 李建財

101 年 03 月 23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798 號

3 29154215 谷合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貢寮區真理里延平

街 67 巷 1 號 4 樓 鄭人豪

101 年 03 月 23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799 號

4 16705285 台灣虎印電器有限公

司 新北市蘆洲區光華路 139號 1 樓

謝瓊雲 101 年 03 月 23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803 號

5 23047490 泳溢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三重區重安街 102號 12 樓

陳宏洋 101 年 03 月 23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805 號

6 53211270 迅杰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蘆洲區長榮路 464號

王志誠 101 年 03 月 23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986 號

7 53224205 鈺晨有限公司 新北市三重區光興街 85 號

1 樓 劉豐源

101 年 03 月 23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987 號

經 濟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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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37

8 53225204 誠新有限公司 新北市三重區光興街 85 號

1 樓 邱志雄

101 年 03 月 23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988 號

9 90449851 旭東金屬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 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 59 號 張 意

101 年 03 月 2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989 號

10 33423108 燕京工藝有限公司 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 199號

羅林月美 101 年 03 月 2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990 號

11 53427736 世大龍有限公司 新北市永和區智光街 14 號 林清和 101 年 03 月 2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992 號

12 12908680 晟椿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 1 段

292 巷 16 號 廖慈恩

101 年 03 月 2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993 號

13 86213875 捷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 375號 8 樓之 1

湯維心 101 年 03 月 30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994 號

14 34537261 長安蒸餾水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99巷 6 號 1 樓

陳施寶猜 101 年 04 月 06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998 號

15 84501106 新匯優國際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 2 段

30 號 4 樓 羅煥達

101 年 04 月 06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1999 號

16 97351451 環和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大同街 26 巷

38 號 3 樓 陸環和

101 年 04 月 06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000 號

17 12794510 立得速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富山街 71 巷

12-1 號 洪國隆

101 年 04 月 06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001 號

18 13000931 懋騏科技有限公司 新北市樹林區三福街 127巷 9 號 3 樓

鄧瑞鳴 101 年 04 月 06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002 號

19 13001690 瞱安消防設備工程有

限公司 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 130號

張富閔 101 年 04 月 06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003 號

20 80480950 來可富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文聖街 134巷 1 號 4 樓

陳誠富 101 年 04 月 06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004 號

21 84477859 佶歐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 段

182 巷 3 弄 11 號 10 樓 連秋英

101 年 04 月 06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0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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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22 28361588 住都工程實業有限公

司 新北市板橋區雨農路 27 巷

9 號 1 樓 陳政男

101 年 04 月 06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008 號

23 24281228 衣宸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 2段 144 巷 79 號

楊書婷 101 年 04 月 06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011 號

24 29144569 煜翔工程實業有限公

司 新北市板橋區大同街 67 號

(1 樓) 楊睿翔

101 年 04 月 06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012 號

25 20897258 旺昇塑膠有限公司 新北市樹林區保安里千歲

街 26 之 10 號 4 樓 胡美娜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285 號

26 15966091 泓誌五金股份有限公

司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 4 段

35 之 1 號 1 樓 林有明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286 號

27 89223341 英吉利企業有限公司新北市樹林區三俊街 199巷 30 號

蔡清泉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291 號

28 89697522 證鑫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三峽區弘道里麻園

46 號 何芊嬅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292 號

29 16872353 祥霖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 新北市中和區捷運路 175號 2 樓

周壽山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293 號

30 16931819 三友食品有限公司 新北市土城區承天路 85 之

2 號 黃錦川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294 號

31 16939208 富薪有限公司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 1 號 2樓

王長明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295 號

32 12670644 印地安國際有限公司新北市蘆洲區仁義里重陽

二街 1 號 周家豪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296 號

33 70389617 坤上室內裝修有限公

司 新北市蘆洲區信義路 259巷 13 弄 5 號 4 樓

林煌斌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297 號

34 89477560 你歌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土城區延安街 35 巷

15 號 5 樓 曾廖麗華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298 號

35 27595010 崴信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 279號 5 樓之 3

傅恒昌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2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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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39

36 28338588 威旭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樹林區東興街 23 號 許婷貴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303 號

37 24282140 俥傌居有限公司 新北市土城區慶利街 28 巷

2 之 1 號 謝照偉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307 號

38 25094433 三有食品有限公司 新北市土城區承天路 85-1號

黃錦川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310 號

39 53180728 大工成衣廠有限公司 新北市樹林區三俊街 112號

吳有得 101 年 04 月 17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311 號

40 86797420 禾川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 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 287巷 12 號 1 樓

黃仁譽 101 年 05 月 14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332 號

41 12891512 亞東科技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新北市新莊區中山路 3 段

536 號 8 樓 徐郁婷

101 年 05 月 21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371 號

42 33754015 臺澤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 新北市淡水區竹圍里民族

路 79、81、83 號 西澤正浩

101 年 05 月 21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376 號

43 23693779 振琨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瑞芳區濱二路 58 號 陳國華 101 年 06 月 13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954 號

44 70569771 銳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新北市板橋區光復街 82 號

3 樓 張建中

101 年 06 月 20 日

北 府 經 登 字 第

1015102979 號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城開字第 1012268866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 101 年 7 月 23 日北城開字第 1012121970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2 項、第 80 條及第 8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之公文書,因應受送達人(徐閩成君)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現由

本局保管,應受送達人(徐閩成君)得隨時至本局領取。

城 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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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二、旨揭應受送達之公文書,自公告(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

局長 張 璠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城開字第 1012268735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 101 年 4 月 19 日北城開字第 1011566028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2 項、第 80 條及第 8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之公文書,因應受送達人(盧志彥君)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現由

本局保管,應受送達人(盧志彥君)得隨時至本局領取。

二、旨揭應受送達之公文書,自公告(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

局長 張 璠 請假

副局長 曾 志 煌 代行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府社兒字第 10121759942 號

主旨:公告本府查獲陳志明未拒絕未成年者出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 47 條第 3 項。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3 項及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姓名:陳志明先生(身分證統一編號:W100****24,出生日期:63 年 6 月 7 日)。

二、違規地點:「春夏秋冬視聽歌唱坊」(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 59 號 4 樓)。

市長 朱 立 倫

社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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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41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22618711 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蔡志宏等 6 人辦理註銷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

市長 朱 立 倫

101 年 07 月

新北市政府地政士開業執照(註銷)登記名冊

地政士姓名 開業執照字號 事務所名稱 事務所地址 備註

蔡志宏 (100)北府地專

字第 002371 號 大正地政士聯合

事務所 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 36 號 執照換發

葉俊秀 ( 9 7 )北府地專 字第 001880 號

葉俊秀地政士事

務所 新北市板橋區江寧路 3 段 87 巷

2 弄 29 號 執照期滿失效

鄭月霞 ( 9 3 )北府地專 字第 000460 號

國葳地政士事務

所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 號 2 樓 執照期滿失效

詹明強 ( 9 7 )北府地專 字第 001881 號

健皇地政士事務

所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2 段 318巷 20 弄 48 之 1 號

執照期滿失效

陳秀月 ( 9 3 )北府地專 字第 000457 號

逢達地政士事務

所 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 326 號 7樓之 2

執照遷出

張卉羚 ( 9 3 )北府地專 字第 000494 號

張卉羚地政士事

務所 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 43 號 5 樓 執照遷出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22618712 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許慧鳳等 7 人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

市長 朱 立 倫

地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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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101 年 07 月

新北市政府地政士開業執照(開業)登記名冊

地 政 士 姓 名

開業執照字號 事務所名稱 事務所地址 共同執業人 備註

許慧鳳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02458 號

世一地政士

聯合事務所 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

139 號 6 樓之 1 黃榮杰,黃朝輝 新開業

周泫宏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02455 號

萬民地政士

事務所 新北市三重區永福街 10巷 5 號 2 樓

無 新開業

袁佩琪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02456 號

家德地政士

事務所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

218-3 號 8 樓 無 新開業

蔡志宏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02452 號

聯錠地政士

事務所 新北市林口區麗園一街

1 號 1 樓之 3 無 執照換發

鄭月霞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02451 號

國葳地政士

事務所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號 2 樓

無 新開業

蔡鈴芬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02457 號

蔡鈴芬地政

士事務所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2段 148 號 5 樓

無 新開業

李瑀蒨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02453 號

李瑀蒨地政

士事務所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117 巷 6 弄 2 號 4 樓 無

自臺北市遷

入新開業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8 日

發文字號:北地價字第 1012295922 號

主旨:公告委任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有關申報人為不動產經紀

業之受理、查核及買賣案件逾期未申報裁處等事項,自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1 第 3 項及不動產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 6 條。

公告事項:本局原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有關申報人為不動產經紀業之受理、查核

及買賣案件逾期未申報裁處之事項,包括(一)申報收件;(二)確認申報義務人身分;(三)

轉載登錄資料並審核申報內容;(四)篩選申報資訊;(五)抽查申報案件;(六)限期改正;

(七)受理重新申報;(八)同步異動資料庫;(九)提供查詢資料;(十)買賣案件且申報人

為不動產經紀業之逾期未申報裁處等,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依規定委任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

理。

局長 康 秋 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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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43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9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價字第 1012291734 號

主旨:公告委任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有關申報人為地政士及權

利人之受理、查核及買賣案件逾期未申報裁處等事項,自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4 項、地政士法第 26 條之 1 第 2 項及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

法第 6 條。

公告事項:本府原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有關申報人為地政士及權利人之受理、查

核及買賣案件逾期未申報裁處之事項,包括(一)申報收件;(二)確認申報義務人身分;

(三)轉載登錄資料並審核申報內容;(四)篩選申報資訊;(五)抽查申報案件;(六)限期

改正;(七)受理重新申報;(八)同步異動資料庫;(九)提供查詢資料;(十)買賣案件且申

報人為地政士及權利人之逾期未申報裁處等,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依規定委任本市各地政事務

所辦理。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9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價字第 10122917341 號

主旨:公告委任本府地政局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有關申報人為地政士及權利人之

申報不實裁處事項,自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4 項、地政士法第 26 條之 1 第 2 項及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

法第 6 條。

公告事項:本府原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有關申報人為地政士及權利人之申報不實

裁處,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依規定委任本府地政局辦理。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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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交營字第 10122055381 號

主旨:公告本市土城區海山路機車停車位,自 101 年 9 月 3 日起實施路邊停車收費管理。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及第 31 條。

二、「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已公告繼續適用)第 3 條。

公告事項:

一、土城區海山路自 101 年 9 月 3 日起正式實施路邊停車收費管理,並以公告日起至 101 年 9 月 2

日止為宣導期。

二、收費車種、收費費率、收費方式、收費時間及繳費期限:

(一)收費車種及費率:機車採戊種費率。每日每次新臺幣 20 元整。

(二)收費方式:採計次收費。

(三)收費時間:週一至週五 8 時至 18 時。國定假日及週休二日不收費。

(四)繳費期限:自開立停車單翌日起 15 日內。

局長 趙 紹 廉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府文資字第 1012229567 號

主旨:公告「新店劉氏利記公厝」登錄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

一、名稱:「新店劉氏利記公厝」。

二、種類:宅第。

文 化

交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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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45

三、位置或地址:俟拆遷重組後另行公告。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歷史建築本體:門樓、圍牆、庭院、正身及左右雙護龍。

(二)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俟拆遷重組後另行公告。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劉氏家族為新店開發先驅之一,為當地望族,家世顯赫,曾協助劉銘傳抗法有功,族人

在學術界人才輩出。

2、利記公厝為單落四護龍紅磚造宅第,正身大廳內廊與護龍廊道皆具防禦性設計,彩繪、

木雕、泥塑堪稱佳作。

(二)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3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12229567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

定,自本公告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9 日

發文字號:北府原教字第 10122578331 號

主旨:公告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委託新北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辦理「101 年新北市原住民族運動會

實施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3 項。

公告事項:考量旨述計畫所含競技運動、原住民傳統及休閒運動之執行有賴於學校資源相結合,藉以

提升執行效率,爰委託新北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執行辦理。

市長 朱 立 倫

原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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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6 日

發文字號:北府秘檔字第 10122472971 號

主旨:廢止「新店市公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規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9 點參照第 2 點及第 4 點。

市長 朱 立 倫

水 利

一 般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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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47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122639271 號 主旨:公告協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協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7 月 10 日 登 記 類 別 臨時用水登記 核 准 臨 時使 用 權 年 限

自民國 101 年 8 月 11 日起至民國 103 年 8 月 10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工業用水(布料染整用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樹林區西圳街 1 段 45 號工廠內 使 用 方 法 設鐵管井徑 250 公釐使用 20 匹馬力口徑 100 公釐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樹林區三塊厝段 245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13 0.013 0.013 0.013 0.013 0.013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8 8 8 8 8 8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13 0.013 0.013 0.013 0.013 0.013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8 8 8 8 8 8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91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於 103 年 5 月10 日至 103 年 7 月 10 日之間,檢附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用量及度數)、原臨時執照、引水地點地籍、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分區使用證明、引水地點地籍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提出申請臨時用水登記,並請檢附水表照片及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鎘、汞、鉻、砷)一併送核。

2.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地區水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3.本水源用水標的係屬工業用水(布料染整用水),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4.水表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表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表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用水紀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5.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使用權。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

提出異議。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即依法予以登入臨時用水登記簿,並發給臨時用

水執照。 局長 張 延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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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7期

GPN:2003800006 全年 1100 元

刊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

發 行 人:朱立倫

出 版 機 關:新北市政府

編 輯: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電 話:(02)29603456 分機 2185、2186 公報查詢網址:http://www.ntpc.gov.tw(市政資訊/市府公報)

出 版 年 月: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刊 期 頻 率:每星期三(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郵 撥 帳 號:0009445-6

戶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專戶

工 本 費:全年 1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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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N:2003800006 ISSN:0211-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