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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護促進職場健康 之核心功能 講師:吳怡昌 中華民國1031026(中華民國職業病醫學會冬季持續教育研習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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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護促進職場健康之核心功能

講師:吳怡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6日

(中華民國職業病醫學會冬季持續教育研習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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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要

職業、傷病與健康促進之關係

何謂職業健康服務?

保護勞工健康之法規

何謂職業傷病?

積極預防職業傷病

如何推動職場健康促進?

結論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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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職業、傷病、健康服務

之關係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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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職業傷病與防護手段之關聯性

職業

傷病

健康 促進

風險 管理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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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職業健康服務?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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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職業健康服務

何謂“職業健康服務”?

「職業健康服務」(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s)乃是

國家勞動保護制度中重要的一環。

完整的職業健康服務制度牽涉的工作內容十

分廣泛,範疇含括:

(資料來源:尤素芬等人,台灣衛誌:2009; 28(4):255-267)

風險資訊的揭露

教育訓練

健康檢查與健康管理

職業相關疾病的預防與診斷

災後治療與復健復工等等

職業危害的預防與管理

意外事故的緊急應變措施

作業環境測定

健康風險的評估

有害物的標示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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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保障工作者的健康

促進工作者的健康、福祉與工作能力

預防職業疾病和事故發生

職業健康服務之主要目的: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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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服務之發展沿革

職業健康服務屬於階梯式發展模式

概分下列四階段:

階段

1

2

3

4

名稱

啟動期

基礎服務期

國際標準服務期

廣泛性服務期

從事健康服務人員

護理或安全管理人

專業醫護人員

整合型專業團隊

跨領域專業團隊

職業健康服務的核心目標:

預防職業相關之疾病或事故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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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職業健康醫療照護服務計畫:

於98~100年間,積極推動“勞工全面照護及產業醫師培訓計畫”此為三年期計畫案,主要工作項目係為:

辦理職業健康服務醫務人員之訓練

組織服務團隊,提供事業單位臨場服務

研訂辦理職業健康服務事項指引

開發職業健康服務工作指引

主要目的係為:

提升職業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專業能力

強化事業單位雇主對職場工作環境之重視

維護勞工之勞動權益

提昇勞工於職場之身心健康

職業健康服務計畫-我國

9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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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職業健康醫療照護服務計畫:

事業單位申請臨廠職業健康服務之

困境:

事業單位不清楚服務性質而產生排斥心態

事業單位擔心臨廠服務衍生不必要困擾

因應作為:

強化臨廠服務之宣導,例如明確告知服務的具體內容及事業單位可獲得之實質效益

將臨廠服務成功案例經驗分享其他事業單位,避免因不了解服務性質與內容而產生排斥心態

提供申請服務之誘因,例如可協助事業單位獲得國健局之職場健康自主認證標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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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服務計畫-我國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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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職業健康醫療照護服務計畫:

本項服務計畫成果:

辦理從事職業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培訓,共計完訓383位護理人員及169位醫師。

結合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及工業安全衛生專家組成服務團隊,帶領臨廠服務培訓醫師,執行81場次臨廠服務,並且提交每一危害作業至少各10份完整報告書。

開發職業健康服務工作指引及25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檢查指引之修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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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服務計畫-我國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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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職業健康醫療照護服務之發展:

我國內政部於民國65年頒布勞工健康保護規

則,首度確立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原則。

勞委會於102年01月22日修頒之「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與職業健康服務有關之條文如下:

第三條:「規範不同事業單位特性所需的臨

廠職業健康服務頻率」

第四條:「規定臨廠服務醫護人員的相關資

格與訓練」

第七條:「規定臨廠服務應辦理的事項」

第八條:「規定雇主應使臨廠服務之醫護人

員會同勞工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

場需辦理的事項」 12

職業健康服務計畫-我國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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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職業健康服務之發展:

國際職業健康服務(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

最早起源於1950年,由WHO與ILO共同定義職業健康服務及其重要內容。

職業健康服務之定義:它是一種於職場內部或附近的健康服務,而其主要功能係為“預防”職業傷病之發生。

職業健康服務之目的:

保護勞工免於遭受工作所衍生之健康危害

協助勞工調整生、心理,使勞工與工作得以相互適切配合

幫助勞工建立並維持高度之生、心理健康與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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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服務計畫-國際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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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職業健康服務之發展:

職業健康服務之終極目標:係透過健康

照護者的專業來協助促進工作族群的福

祉與生活品質,並且提升其工作生產力

與工作品質。

ILO於1985年進一步定義職業健康服務是

一種“委託”的服務,主要功能是“預

防”職業傷病之發生。既然是委託性服

務,表示必須對雇主、勞工及其代表負

責(職醫專業醫護人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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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服務計畫-國際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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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職業健康服務之發展:

歐盟之職業健康服務五大原則:

保護員工健康防範危害健康之因子

將工作環境調整至適合勞工

復健一旦出現病變或疾病

健康促進提升員工健康指數

初級健康照護

芬蘭之職業健康服務的目標:

發展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

建構功能良好的工作社區

預防職業及工作相關之疾病與傷害

促進並維持勞工之工作能力

促進職場之整體福祉(overall well-being at work) 15

職業健康服務計畫-國際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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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WHO提供從事職業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的工作目標:

1) 了解工作和健康兩者間之關係

2) 了解人、環境和工作的互動關係

3) 了解不同類型的職業可能潛在的各種壓力或危害

4) 了解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的概念,以及工作會加重或惡化疾病的概念

5) 辨別工作者的一般健康問題及此健康問題是否與其工作相關

6) 檢視工作場所、辨別早期健康損害的症狀與徵象,並進行簡單的檢查來支持職業性疾病和工作相關疾病的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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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服務計畫-WHO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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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WHO提供從事職業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的工

作目標(續):

7) 提供關已確認危害之控制及其預防之意見

給管理部門

8) 提供關於暴露危害的性質、控制措施、個

人衛生、早期症狀和急救之建議給工作者,

並給予相關知識之教育

9) 轉介病患及受影響的工作者至相關職業健

康機構,接受進一步的檢視與治療

10)諮詢專業機構關於工作場所的環境監控,

以及控制措施之實施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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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服務計畫-WHO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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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WHO提供從事職業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的工

作目標(續):

11)了解職業安全及健康、就業前和定期的健

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的種類表、職業病及

災害保險與補償之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

12)維護醫療紀錄包括個人醫療文件、事故

和職業病的紀錄、就業潛和定期健康檢查

的記錄

13)維護環境監測、安全的活動、工作場所的

調查及工作場所的健康與安全趨勢報告的

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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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服務計畫-WHO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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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企業職業健康服務的特性與負責的相關人員(以日本與芬蘭之比較為例):

日本:

廣泛提供一般健康檢查(general health

exam)

法律上律定職業健康服務醫師之職掌,包括健康管理之相關服務,例如執行健檢與提供健康諮詢是最常見的服務

地區產業保健中心之主要服務亦為給予勞工健康議題之建議

換言之,勞工健檢後,雇主依法必須提供員工健康諮詢的服務;必要時,職業健康服務醫師可根據員工健康狀況,給予工作限制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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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服務計畫-日本與芬蘭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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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企業職業健康服務的特性與負責的相關人員(以日本與芬蘭之比較為例):

日本:

於環境管理層面,日本對於消除或控制暴露的相關諮詢服務,則較少規範。

結論:其特色是提供員工一般健檢,執行健康管理,提供後續健康諮詢與建議,以達成預防疾病且促進健康之目標

芬蘭:

立法規定雇主須辦理職業健康服務,且須由每個工作場所的風險評估開始,之後再透過特別服務(例如暴露監控)及特殊健康檢查,以維護員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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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服務計畫-日本與芬蘭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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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企業職業健康服務的特性與負責的相關人員(以日本與芬蘭之比較為例):

芬蘭:

初次臨廠服務時,職業健康服務人員會與雇主、員工代表一起共同評估職業風險,並依此決定職業健康服務內容芬蘭的特色

良好的職業健康服務須包含預防性服務,而治療性服務也可依據員工意願,納入於職業健康服務內容;若未納入其中,也可由公立健康中心提供一般醫療服務可讓職業健康服務醫師專心於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之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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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服務計畫-日本與芬蘭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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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勞工健康之法規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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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勞工健康之相關法規

年代

1974

1975

1976

1990

1990

1992

1996

主要立法

頒布「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發布「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公布「勞工健康管理規則」- 詳訂健檢內容

公布「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

「勞工健康管理規則」更名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開辦「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業務

發布「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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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勞工健康之相關法規

年代

2013

2014

2014

2014

主要立法

頒布「職業安全衛生法」

頒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發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

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即原「指定醫療

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

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即原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

法」)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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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民國103年06月26日發布)第2條規定: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

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

(略)。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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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廠醫護人力之規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102年01月22日發布)第3條: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人數在三百人

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

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

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以

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臨廠健康服務。

前項工作場所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

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另僱用或特約職業醫學

科專科醫師每月臨廠服務一次,三百人以上者,

每月臨廠服務二次。但前項醫護人員為職業醫

學科專科醫師者,不在此限。

雇主僱用或特約前項醫護人員…(略)。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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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99人 1次/月

1000-1999人 3次/月

2000-2999人 6次/月

3000-3999人 9次/月

4000-4999人 12次/月

5000-5999人 15次/月

6000人以上

第一

勞工人數 人力配置或

臨廠服務頻率

專任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一人

附表二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

臨廠服務頻率表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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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99人 1次/2個月

1000-1999人 1次/月

2000-2999人 3次/月

3000-3999人 5次/月

4000-4999人 7次/月

5000-5999人 9次/月

6000人以上 12次/月

第二

勞工人數 人力配置或

臨廠服務頻率

附表二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

臨廠服務頻率表 (續)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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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99人 1次/3個月

1000-1999人 1次/2個月

2000-2999人 1次/月

3000-3999人 2次/月

4000-4999人 3次/月

5000-5999人 4次/月

6000人以上 6次/月

第三

勞工人數 人力配置或

臨廠服務頻率

附表二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

臨廠服務頻率表 (續)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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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

臨廠服務頻率表 (續)

勞工人數超過6000人者,其人力配置或服務頻率,應符合下列之一之規定:

(一)第一類事業:3次/月

(二)第二類事業:2 次/月

(三)第三類事業:1 次/月

備註:

一、每增6000人者,增專任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1人。

二、每增勞工1000人,依下列標準增加其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臨廠服務頻率: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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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臨廠服務事項之規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7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勞工之預防接種及保健。

四、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五、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六、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七、協助雇主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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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HN(美國職業環境健康護理協會) 確認職業環境

健康護理師的9項實務能力指標:

(1) 臨床暨初級衛生保健(Clinical and primary care)

(2) 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

(3) 員工、工場及環境等事務(Work force, workplace, and

environmental issues)

(4) 監管與立法(Regulatory and legislative)

(5) 管理(Management)

(6) 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Health promotion and disease prevention)

(7) 衛生與安全教育訓練(Health and safe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8) 研究(Research)

(9) 敬業精神(Professionalism)

駐廠護理師必須具備之實務能力

資料來源:Occup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Nursing-The Foundations of Quality Practice

by Patricia B. Strasser, PhD, RN, COHN-S/CM, FAAOHN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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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職業傷病?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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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之定義-我國

何謂“職業災害”?

我國職業災害之定義:「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為職業病。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4條

34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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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之定義-我國

何謂“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換言之,於工作中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且排除特定非執行職務相關之因素後,就可能為職業傷害。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引起的傷害、疾病統稱職業傷病。

何謂“職業傷病”?

35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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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之定義-國際

國際勞工組織對於職業事故(occupational

accident)與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y)之

定義如下:

職業事故係指“於工作而產生或工作

過程中發生的事件”,此事件可導致

致命性(fatal)或非致命性(non-fatal)職

業傷害。

職業傷害係指“因職業事故所造成的

人員的損傷、疾病或死亡”。

36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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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之定義-國際

另將發生在直接往返工作地點及下列三種

地點時,所發生之事故特別定義成“通勤

事故(commuting accident)”(a)工作者之主

要及次要居住地;(b)工作者經常用餐處

所;(c)工作者經常領取薪資之處所。且事

故導致工時損失的傷害或死亡。

發生於工作時間及有酬勞的工作時間內之

交通事故,亦可考慮為職業事故。

國際勞工組織對於職業事故(occupational

accident)與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y)之

定義如下:

37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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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之定義與種類-我國

勞保條例(102年05月08日修正版)第34條「(職業傷害補

償費)(1)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

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 補償費。

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2)前項因執行

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附表一共表列8類68項職業病

我國勞工保險條例之法規定義與演進:

38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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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之定義與種類-我國

隨著產業的發展與確診為職業病種類之

增加,勞動部(原勞委會)也隨之因應檢討

修訂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表

民國97年05月01日修訂職業病種類表,

區分6類52項。

民國98年05月01日增列第七類職業病

種類及增列42項職業病。

99年09月03日增列2項職業病

101年09月21日為最近一次修訂

我國勞工保險條例之法規定義與演進:

39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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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之定義與種類-我國

1) 第一類:化學物質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共計47項。

2) 第二類:生物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限接觸生物性危害之工作);共計9項。

3) 第三類:物理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含肌肉骨骼病變);共計9項。

4) 第四類:其他危害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共1項。

5) 第五類:職業性癌症;共計24項。

6) 第六類:致癌之特定製程所引起之癌症;共計2項。

7) 第七類:職業性肺病;共計6項。

增列工作者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101年09月21日修頒) :

合計七大類九十八項職業病

40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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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之定義與種類-我國

本項準則係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最近一次修訂是民國100年08月09日,其內文涉及職業病判定之條文包括:

第3條:「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為職業病。」

第19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

「我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

傷病審查準則」之法規定義:

41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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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之定義與種類-我國

本項準則內文涉及職業病判定之條文包括(續):

第20條:「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

第21條:「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21-1條:「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

註:由此可見,我國職業病判定之相關條文是相當齊備,而實際執行職業病鑑定仍是極為審慎的作業。

42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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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之定義與種類-國際

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之定義:

職業病(occupational diseases):疾病與職業有特定或有力的相關性,一般此類疾病只有一個病因,且病因可以被認定。

工作相關疾病(work-related diseases):疾病具有多種病因,且工作環境與非職業性危害因素共同參與此疾病之發展;換言之,此疾病具有一個複雜的病因。

會影響工作族群的疾病(diseases affecting

working populations):疾病與工作無因果關係,但疾病可能會因為職業的危害而加劇或惡化。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之定義與種類:

43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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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之定義與種類-國際

明確由職業引起的疾病(only occupational

origin):如塵肺症。

職業是具有因果關係之多重致病因子之一(one of the causal factors):如支氣管肺癌。

職業為複雜病因中的一項誘因(a contributing

factor in complex situations):如慢性支氣管炎。

職業或許會惡化既存疾病(may aggravate

preexisting disease):如氣喘

世界衛生組織將職業相關疾病或症候群分

成下列四大類:

44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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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之定義與種類-國際

若採“工作相關性之頻譜(the spectrum of work-

relatedness)”而論,則“職業病(occupational

diseases)”與“工作相關疾病(work-related

diseases)”將位處頻譜的兩極端。

依據WHO與Weevers等人之定義,“工作相關疾病” are defined as multi-factorial diseases among a

working population, which are partly caused by work,

and/or aggravated, accelerated or exacerbated by

occupational exposures, and/or the cause of impaired

work capacity. 此類工作雖非致病的主因,但可能加速病程或促其惡化,最終工作能力也因疾病而減損。故仍須納入職業健康管理。

45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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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之定義與種類-國際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2010)公布之職業病種類:

ILO最早於1919年公布炭疽病(anthrax)為職業病。

1925年公布職業病種類表(Lis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除anthrax外,增列“鉛及其合金或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合金或化合物中毒”等2種職業病。

2010年公布最新職業病種類共區分四大類,主要係以致病因子、受害目標器官系統、癌症等類別進行分類。

46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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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之定義與種類-國際

2010年公布最新職業病種類共區分四大類:

第一類:暴露於源自工作活動之因子而導致的職業病(occupational diseases

caused by exposure to agents arising from

work activities)。細分成:

化學因子誘發之疾病(diseases caused

by chemical agents)

物理因子誘發之疾病

生物性因子、感染性或寄生性疾病

第二類:目標器官系統之職業病(occupational diseases by target organ systems)。細分成: 呼吸系統疾病 皮膚疾病

肌肉骨骼傷害或病變 心理與行為疾病

47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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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之定義與種類-國際

2010年公布最新職業病種類共區分四大類:

第三類:職業性癌症(occupational

cancers)。(例如石棉誘發肺癌、間皮癌;氯乙

烯單體誘發肝癌等)

第四類:其他疾病

我國與國際組織所公布的職業病種類表,會

因國情、產業特性、人種受感性…等多重因

素之差異而有不同。但是,若國際上有新增

一種國內尚未納入職業病項目時,職業健康

服務人員可考量將此疾病規劃為職場工作相

關疾病的預防對象。

48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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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預防職業傷病 -駐廠護理師之核心功能之一-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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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之預防原則

何謂“預防”?

「預防係指阻止或避免疾病或傷害發生的一種作為。」

何謂“原則”?

「原則係指被認為是真實的一般性通則或可用於解釋某類行為共通特性的基礎。」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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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段預防 次段預防 末段預防

職業傷病之預防原則

正式生產前測試

取代與使用危害較少材料

工程控制危害

環境偵測

使用個人防護用具

生物偵測(Pb, As)

健康檢查

(臨床前期)

診斷

治療

復健

殘障處理

補償

(資料來源:陳仲達醫師;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指引簡介)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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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之預防原則

預防原則可以區分成三個積極性干預或介入之層次,其三階段分別為如下:

初段預防

次段預防

終段預防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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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之預防原則-初段預防

初段預防:於傷病發生之前,藉由風險因子之減除,以達預先防範傷病之效果者。

疫苗注射

降低或排除危害因子之暴露劑量屬“工程控制(engineering control)”

使用個人防護裝備、限制人員暴露時間或頻率、採用較安全的設備屬“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

職前健康檢查評估員工身心之適工性

廠護的專業

廠護的專業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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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之預防原則-中段預防

中段預防:於傷病發展過程中或已潛存病變但尚未呈現臨床症狀時,藉由早期發掘病變,且積極介入以達防止、延緩或減輕病變或臨床病兆者。

職業病監控

生物監測與臨床前期(發病前)醫療檢查

定期篩檢例如:年度健檢

分級健康管理可密切掌握個案健康變化

廠護之專業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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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四級管理

需職醫專科醫師追蹤健康、

必要時須現場評估。

第一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但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但可能與職業原因無關者。

第二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可能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第三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第四級管理

: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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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之預防原則-終段預防

終(末或三)段預防:針對已存在症狀的級病過程或病情,給予能減輕、延緩或防止惡化的臨床處置,以降低疾病或暴露對健康的影響,此階段屬臨床職業醫學範疇,須由職醫專科醫師或專家執行,例如: 以螯合劑治療鉛中毒者

以藥物、復健或手術等方式治療職業性腕隧道症候群

終段預防之目標

減緩勞工之症狀或不適

減少工作對身體的傷害

發揮最大的功能性能力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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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之預防原則-終段預防

終段預防之作為包括: 診斷

治療

復健與復工

失能管理

薪資或醫療補償

初段、次段、終段之預防模式必須靈活運用於職業傷病之預防,因為職場之風險與疾病狀態均可能出現於不同的預防階段,因此職業健康服務人員需依據勞工特性不同,彈性規劃出有效的職業傷病預防措施。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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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動職場健康促進? -駐廠護理師之核心功能之一-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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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職場健康促進之要領

研析健康促進構想

擬定健康促進計畫

落實執行計畫分項

考核評估執行成效

精進健康促進計畫

爭取各級主管支持

尋求資源妥擬計畫

鼓勵員工積極參與

冷靜評估展現績效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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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健康促進計畫

菸害暨檳榔危害防治

體重管理

健康飲食

常規運動

壓力管理

優質睡眠

其他特定議題(例如:血脂肪改善計畫)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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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重管理分項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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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公司辦理情形為例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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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重管理分項計畫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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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重管理分項計畫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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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重管理分項計畫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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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規運動分項計畫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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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分項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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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昌副教授 67

菸害防制分項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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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昌副教授 68

檳害防制分項計畫

檳榔果:俗稱菁仔,內含多種成份,其中檳素和檳

榔鹼具有潛在的致癌性。添加物如荖花,藤也會

導致口腔黏膜病變形成口腔癌。

檳榔果 荖葉 荖花

紅灰 石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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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昌副教授 69

黏膜下纖維化 紅斑症 白斑症

口腔硬化導致開口受限最大開口度僅約一公分

疣狀增生

檳害防制分項計畫

口腔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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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衛教議題分項計畫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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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職業健康服務的護理人員具有多重角

色,可扮演臨床醫師、專家、管理者、協

調者、諮詢者、健康教育者,以及研究者

等角色。

職業健康護理人員亦須對雇主、員工及其

代表等負有維護職業健康之責,因此其所

扮演的角色,以及所能發揮的功能均極為

重要!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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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廠護理人員之角色與功能

吳怡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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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下課了吧!

謝謝各位! 吳怡昌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