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檢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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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ILOSH103-A326 Abnormal Cases Analysis of Labor Insurance Data on Health Examinations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II) 103年度研究計畫ILOSH103-A326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檢異常 案例分析研究(II) GPN:1010400782 定價:新台幣300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407巷99號 電話:(02)26607600 傳真:(02)26607732 網址:http://www.ilos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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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檢異常案例分析研究(II)

    ILOSH103-A326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Abnormal Cases Analysis of Labor Insurance Data on Health Examinations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II)

    103年度研究計畫ILOSH103-A326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檢異常案例分析研究(II)

    GPN:1010400782 定價:新台幣300元

    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407巷99號

    電話:(02)26607600

    傳真:(02)26607732

    網址:http://www.ilosh.gov.tw

  • ILOSH103-A326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檢異常案例分析研究(II)

    Abnormal Cases Analysis of Labor Insurance Data on Health Examinations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II)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ILOSH103-A326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檢異常案例分析研究(II)

    Abnormal Cases Analysis of Labor Insurance Data on Health Examinations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II)

    研究主持人:謝曼麗、黃彬芳 計畫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研究期間:中華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本研究報告公開予各單位參考* 惟不代表勞動部政策立場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 i

    摘 要 勞工健康檢查為國家勞動保護制度相當重要的一環,亦是預防、評估、辨識職業

    疾病重要策略。2012 年 36 萬特殊健康檢查受檢人次,健康管理等級判定第四級僅 50

    人,且均為噪音作業勞工。考量健檢資料提供資訊有限,實有必要進行企業實地訪視,

    以瞭解企業對於健檢業務之現況及困境,提供改善建議。

    本研究除蒐集美國、英國、日本、中國及韓國等國家職業衛生管理單位之特別危

    害健康作業健檢相關文獻;亦針對現存健檢流程與健康管理等問題,召開專家諮詢會議,

    發展實地重點訪視項目與改善成效評估工具;另邀集組成訪視小組,實地訪視 20 家特

    別危害健康作業健檢異常企業,掌握企業推動健檢業務之困境與現況並提出具體建議,

    及彙編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檢異常案例輯。

    實地訪視發現判定第四級管理個案經調離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後,無明定後續追蹤

    管理事項;勞工 300 人以下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100 人以下企業依法無須聘任專職護理

    人員致無法有效管理員工健康;巡迴健檢聽力檢查室背景噪音未測定致健康管理等級判

    定第三級 19 人,經複檢後全數改為第二級;企業雖委由合格機構執行作業環境監測,

    卻無依據企業特性制定採樣策略與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不符等問題;部分特別危害健康

    作業僅以作業類型區分,暴露濃度遠小於規定值仍申請特殊健康檢查;未達特別危害健

    康作業標準仍申請預防職業病健檢並獲得勞保給付;外包商、臨時性或短期派遣至其他

    公司之員工健康照護歸屬不清。

    本研究建議職安署針對判定第四級管理個案宜訂定持續追蹤機制,落實查核管理;

    訂定法規宜考量企業對法條之認知及執行能力,提供可依循之指引與資源管道;對於部

    分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認定不宜僅以類別區分,可增設其暴露量標準及健檢頻率;於勞工

    健康保護規則第 12 條第 2 項增列發包事業單位提供承攬人作業環境監測紀錄,以利承攬

    人為勞工辦理預防職業病健檢。建議職安署勞動檢查除針對企業是否由合格作業環境監

    測機構定期量測品質外,宜一併加強作業環境監測紀錄與特殊健檢資料之查核,並針對

    健康管理等級第二級人數多且無判定第三級個案之企業列為優先稽查對象,釐清其作業

    暴露與健康結果間之關聯性。建議勞保局核准企業申請特殊健檢時宜制訂明確且一致之

    環測審查標準,且審查人員應具有判讀作業環境監測資料之能力。

  • ii

    關鍵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實地訪視

  • iii

    Abstract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national labor protection, and

    would pr ovide t he s trategies for pr evention, a ssessment a nd i dentification of oc cupational

    diseases. A ccording t o s tatistical data of oc cupational pr eventive he alth e xamination f rom

    ILOSH, of t he 360,041 pe ople r eceiving s pecial he alth e xaminations in 2012, onl y 50

    individuals, a ll of w hich be ing w orkers i n no ise e nvironment, w ere pl aced i n he alth

    management level 4. Due to the limited information of the health examinations,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for s ite visits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condition and di lemma that businesses

    face with health examination so as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s.

    In this s tudy, l iterature review on s pecial health hazards examination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of a bnormal s ubjects f rom t he oc cupational he alth m anagement i nstitutes of

    Taiwan, U S, U K, J apan, K orea, a nd C hina w as c onducted, f ollowed b y de veloping a n

    occupational he alth c heck l ist a nd i mproving assessment t ools t hrough consultation

    conference with relevant experts. In addition, we formed an on-site visit group of experts to

    visit 20 enterprises to investigate their current health examination practices and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 or i mprovement. Lastly, w e c ompiled c ase r eports on f actories with s pecial

    health hazards.

    Major f indings o f th is s tudy a re a s f ollows: O nsite v isit r evealed th at n o f ollow-up

    monitoring ha s be en c arried out on a w orker graded he alth m anagement l evel 4 w ho w as

    removed from w ork cl assified as es pecially hazardous t o health. S mall a nd me dium

    enterprises (SMEs) are not obl igated to appoint occupational nurses. Hence, SMEs are not

    efficient i n m anaging w orker’s he alth. T here are no b ackground noi se volume t ests f or

    hearing examination room in medical vans. Although enterprises are monitored by certified

    institutions,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plans are not enterprise specific, hence test results are

  • iv

    inconsistent. S ome s pecial he alth h azard op erations a re c lassified b y work c ategory, a nd

    apply for special health examination even their 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s (PELs) are below

    regulations. A lthough t he c oncentrations of w orkplac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 re f ar

    below PELs, some enterprises still apply for and receive payment from labor insurance.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subcontractor, temporary work health managements are not clear.

    We suggest that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Labor establish f ollow-up m echanism for cases of he alth m anagement level 4 t o ensure

    proper m onitoring. W hen f ormulating regulations, c onsiderations s hould be given t o t he

    knowledge and i mplementation c apacity of e nterprises, and t o p rovide guidelines and

    multiple channels for obtaining related information. Some specific health hazard operations

    should not be classified b y w ork t ype, but r ather de termine t he f requency of he alth

    examination a ccording t o e xposure dos e. A mendments t o Labor Health P rotection

    Regulations are necessary to regulate contractors’ responsibilities in providing protection for

    workers’ h ealth. In a ddition t o s upervising e nterprises on t heir w orkplace e nvironmental

    assessment, r ecords of workplace e nvironmental a ssessment a nd da ta of s pecial h ealth

    examination s hould a lso be m onitored. C ases t hat a re a bove h ealth m anagement l evel 4

    should be prioritized for health and workplace exposure assessment. We recommend that the

    Ministry o f Labor establish a c lear-cut examination s tandard, and i nspectors s hould be

    capable of verifying workplace environment assessment data.

    Keywords: specific health hazard operations, health examination, on-site visit

  • v

    目錄

    摘 要 ....................................................................................................................................... i

    Abstract ................................................................................................................................... iii

    目錄 .......................................................................................................................................... v

    圖目錄 .................................................................................................................................... vii

    表目錄 ................................................................................................................................... viii

    第一章 計畫概述 .................................................................................................................... 1

    第一節 前言 ........................................................................................................................ 1

    第二節 目的 ........................................................................................................................ 5

    第二章 研究方法 .................................................................................................................... 6

    第三章 文獻探討 .................................................................................................................... 9

    第一節 我國 ........................................................................................................................ 9

    第二節 美國 ...................................................................................................................... 12

    第三節 英國 ...................................................................................................................... 19

    第四節 日本 ...................................................................................................................... 31

    第五節 韓國 ...................................................................................................................... 39

    第六節 中國 ...................................................................................................................... 41

    第七節 小結 ...................................................................................................................... 55

    第四章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事業單位實地訪視 .................................................................. 58

    第一節 調查對象 .............................................................................................................. 58

    第二節 實地訪視結果 ...................................................................................................... 6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00

    第一節 結論 .................................................................................................................... 100

  • vi

    第二節 建議 .................................................................................................................... 106

    誌謝 ...................................................................................................................................... 111

    參考文獻 .............................................................................................................................. 112

    附錄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檢異常企業實地訪視」實地訪視工具表—專家版 ...... 115

    附錄二「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檢異常企業實地訪視」實地訪視工具表—事業單位自評

    版 .......................................................................................................................................... 127

    附錄三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檢異常案例輯 .................................................................... 133

    附錄四 我國 27項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檢查項目 .............................................................. 141

  • vii

    圖目錄

    圖 1 基礎職業健康服務(basic occupation health service;BOHS)流程圖 ......................... 3

    圖 2 噪音作業勞工健康檢查與管理體系流程 ................................................................... 35

    圖 3 訪視事業單位分布情形 ............................................................................................... 60

    圖 4 以日本為例,多重管道提供中小企業職業健康服務 ............................................. 110

  • viii

    表目錄

    表 1 美國健康檢查類型及資料保存年限 ........................................................................... 19

    表 2 英國危害健康物質控制條例規定需醫療監測之物質與製程 ................................... 23

    表 3 英國電鍍業可能接觸危害物質或製成及其健康風險與健康監測項目 ................... 25

    表 4 日本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規定之有機溶劑與健康檢查項目 ............................... 33

    表 5 日本噪音作業區域管理區分 ....................................................................................... 38

    表 6 日本聽力損失管理措施 ............................................................................................... 38

    表 7 游離二氧化矽含量的分級和數值 ............................................................................... 46

    表 8 生產性粉塵職業接觸比值的分級和數值 ................................................................... 46

    表 9 體力勞動強度的分級和數值 ....................................................................................... 46

    表 10 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 ................................................................................................. 47

    表 11 化學物的危害程度級別的權重數(WD)的數值 ........................................................ 50

    表 12 化學物的職業接觸比值(B)的權重數(WB)數值....................................................... 50

    表 13 勞工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 50

    表 14 有毒作業分級 ............................................................................................................. 50

    表 15 高溫作業分級 ............................................................................................................. 53

    表 16 噪音及脈衝噪音作業分級 ......................................................................................... 54

    表 17 各國特殊健康檢查之比較 ......................................................................................... 57

    表 18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事業單位投保人數及種類 ........................................................ 59

    表 19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事業單位實地訪視現況比較表 ................................................. 97

    表 20 二十家訪視事業單位聘任護理人員現況 ............................................................... 102

  • 1

    第一章 計畫概述

    第一節 前言

    職業健康檢查(或稱勞工健康檢查)乃是國家勞動保護制度中相當重要的

    一環,2007 年美國因職業相關疾病造成經濟上之損失高達 2500 億美元[1],2009

    至 2010 間研究估計英國因職業相關疾病而損失 139 億英鎊[2]。勞工健康檢查

    (health e xamination)為預防、辨識職業疾病的重要策略,可判別勞工執行該項工

    作是否合適、評估勞工健康危害是否來自於作業環境中暴露的有害物質,並且可

    以了解後續的保護管理措施之成效[3]。勞動部公告「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

    檢查辦法」,即藉由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達成下列兩項目的:(1)瞭解工作者

    就職前健康狀況,防止具有高風險工作者進行特定作業,除了保護工作者本身健

    康外,也避免危害他人安全(初級預防);(2)透過定期健康檢查,達到即早發

    現疾病徵兆,並給予妥善的治療(次級預防)。職業健康檢查是基礎職業健康服

    務(Basic Occupation Health Service, BOHS)之一部分;為保護、提升勞工之健康與

    工作能力並預防疾病與事故的發生,芬蘭職業衛生研究所(Finnish Institute of

    Occupational H ealth, FIOH)、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 rganization, IL O)與國際安全衛生委員會(International C ommission on

    Occupational Health, ICOH)共同提出基礎職業健康服務的概念,基礎職業健康服

    務包含監測與評估 (monitoring and a ssessing)、互動與倡導 (interaction an d

    initiative)、行動(action)與評估(evaluation)四大部分,如圖 1。良好的健康檢查應

    包含受僱前之健康檢查 (pre-employment h ealth e xamination)、定期健康檢查

    (periodic h ealth examination) 與 離 職 前 之 健 康 檢 查 (health e xamination a t

    termination),且健康檢查應與工作環境監測相結合,當觀察到負面之健康效應時,

    預防與控制行動必須立即啟動[3]。完善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不僅可了解勞工

    在職場中健康的變化、早期診斷早期治療、積極預防職業疾病的發生,若能結合

  • 2

    職場暴露危害的資訊,更能提供豐富的流行病學資料,建立職業危害暴露與健康

    之間的關係,作為改善工作環境的重要參考,更可協助判斷勞工在離職或退休後

    所罹患之職業病是否為工作造成,作為尋求補償認定之重要依據。

    勞工之健康是雇主應負擔之責任,依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

    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施行特

    殊健康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一條亦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就規定

    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二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定

    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其頻率因年齡而異。健康檢查分為一般體格檢查與特殊健

    康檢查,針對特別危害健康檢查之種類、對象與檢查週期,美國、英國、歐盟、

    日本等國均有明確規範[4],我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亦明確規範(1)高

    溫、(2)噪音、(3)游離輻射、(4)異常氣壓、(5)鉛、(6)四烷基鉛、(7)粉塵、(8)有

    機溶劑包含 1,1,2,2-四氯乙烷、四氯化碳、二硫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二甲基甲醯胺、正己烷、(9)混合物包含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萘胺及其鹽類、

    鈹及其化合物、氯乙烯 2,4-二異氰酸甲苯或 2,6-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

    二苯甲烷、二異氰酸異佛爾酮、苯、石綿、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鎘及

    其化合物、錳及其化合物、乙基汞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10)黃磷、(11)

    聯吡啶或巴拉刈、(12)鎳及其化合物共 12 大類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而勞工保

    險局目前僅補助其中 27 項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預防健檢;針對雇主應實施之管理

    措施,我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2 條明訂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應於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實施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且應提供最近一次之

    作業環境測定紀錄交予醫師,檢查紀錄依不同類型應保存十年或三十年以上;第

    13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第 2 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

    並依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

    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

    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雇主對於第一項屬於第二級管理者,應提供勞工

  • 3

    個人健康指導;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

    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

    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

    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圖 1 基礎職業健康服務(basic occupation health service;BOHS)流程圖[3]

    然而,我國在健康檢查之規範與制度沿襲自日本,實務上勞工健康檢查卻流

    於形式,存在(1)醫療品質不良(2)與全民健保成人健檢資源重疊(3)職業風險暴露

    記載不全(4)健檢資料缺乏有效利用與管理(5)職業醫學角色模糊、(6)健檢資料保

    管與隱私權以及(7)異常個案缺乏後續追蹤管理等問題[5-6]。中小企業(勞工人

    數少於 300 人,且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數少於 100 人)依法得不需設置護理

    人員,其健康檢查及後續管理則難以落實;傳統產業與小型事業單位常由於人手

    有限或在專業知識不足下,對於健康管理分級資料無妥善之建置或保管,或是面

    臨勞工離職轉業或公司整併,也常造成資料之流失[7]。根據本所利用 99 年及 100

  • 4

    年勞保局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資料,進行 25 種特別危害作業受檢者與投保單位

    基本特性及其與年齡、性別、行業及檢查結果分布情形的分析研究發現,36 萬

    受檢人次中,平均年齡為 38.9 歲,受檢男性約 70%;檢查類別以從事噪音作業

    者最多(48%),其次為粉塵作業(21.9%)及高溫作業(8.1%);受檢人健康檢查結果

    為健康管理分級第三級者佔總人次 1.0%(3,513 人),又以噪音作業人數 3,112

    人為最多;健康管理分級第四級者僅 50 人,且均為從事噪音作業勞工[8]。依據

    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ccupational S afety and Health A dministration, OS HA)統計

    指出 2010 年及 2011 年美國境內勞工職業傷害與疾病發生率為每 100 人中有 3.8

    人[9],而我國聽力異常個案僅為其一半以下(1.6%)。

    暴露於過大噪音是造成永久性聽力受損的主要原因,因噪音引起聽力受損

    大部份是可以預防的,然而一旦發生,聽力的受損是永久性且不可逆的傷害。噪

    音所引起的聽力受損是全世界勞工前十大的健康問題,也是盛行率極高的職業病

    之一,為應予以補償的職業危害[10]。而在世界各地勞工聽力受損平均約有 16%

    是因工作所引起的[11]。美國勞工聽力受損問題一直是職業安全健康的重要議題,

    估計每年約有 3 千萬人暴露於職業噪音危害中。而在過去 25 年中,噪音性聽力

    損失更為美國最流行的職業衛生問題之一。自 2004 年以來,美國勞工統計局指

    出將近 125,000 名勞工遭受顯著的永久性聽力損失問題,而於 2009 年中,該年

    度就有超過 21,000 名勞工有聽力損失情況[12]。然而目前國內在執行噪音作業特

    殊健康檢查時,所量測的純音氣導聽力檢查常為配合事業單位而直接於廠區內進

    行,受限於工廠無法提供符合法規規範之聽力檢查環境,及執行聽力檢查的人員

    未能確實遵照純音氣導聽力檢查標準步驟進行操作,往往造成受檢者聽力檢查結

    果與至醫院進行者存有差異[13]。另外從申報之健檢資料中也發現事業單位提供

    作業環境測定紀錄均填「無」居多;而噪音作業健康管理分級判定以衛福部國健

    署編撰「25 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分級管理指引」為基準進行分析,結果發現健

    康管理第一級與第二級分別有 1.4%與 12.1%應判為第三級以上,顯示健康管理

    分級判定仍有問題[8]。粉塵亦是造成職業安全健康傷害的另一重要議題,又以

  • 5

    二氧化矽粉塵(silica)最為嚴重,過度暴露於包含結晶二氧化矽微細顆粒的粉塵中,

    將導致肺部組織損傷,減少肺部擷取氧氣的能力,二氧化矽主要導致矽肺病

    (silicosis)亦可能引起支氣管炎(bronchitis)、結核病(tuberculosis),甚至肺癌(lung

    cancer)[14]。每年全美國有超過 250 人死於矽肺病,超過一百萬美國勞工暴露於

    結晶二氧化矽的威脅之下[14]。矽肺病雖然可怕,早期症狀卻很難透過健康檢查

    而發現,只能在勞工暴露於二氧化矽 15 至 20 年後,出現異常徵兆,才能透過胸

    腔 X 光(chest X-ray)診斷[14],因此初期預防措施顯得格外重要。本所 2008 年曾

    執行鑄造業勞工游離二氧化矽暴露控制輔導改善計畫,指出改善鑄造業粉塵暴露

    問題應從行政管理與工程改善兩個方向著手,該計畫雖嘗試經工程改善措施將粉

    塵濃度降低,但事業單位普遍存在安全衛生人員專業不足、輔導單位未提供足夠

    之正確及優秀技術協助改善等問題,建議認為後續輔導措施應包含提供相關教材、

    每年需對安全衛生人員及設計施工之工廠施行教育訓練、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前勞動檢查所)定期至工廠進行檢查,並與鑄造業公會合作參與輔導[15]。

    考量健檢資料提供的資訊有限,實有必要進一步實地訪視瞭解現況與改善,

    始能有效落實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特規劃本案。

    第二節 目的

    為保護我國勞工避免因事業單位之疏失,造成健康檢查不確實等問題,本研

    究透過蒐集美國、英國、日本、中國及韓國等國家職業衛生管理組織針對特別危

    害健康作業健檢之健康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系統性的整合,提出適合我國政策制

    定與實務推動之參考,並邀集各領域專家學者[含作業環境測定、安全衛生、健

    康促進與管理之專家學者、縣市勞工局(處)及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前勞動檢查

    所)]組成訪視小組,且發展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檢評估工具,輔以實地訪視發

    現、解決事業單位在健檢業務上面臨之困境。並彙編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檢異常

    案例輯,供政府或事業單位對於健康管理與防範之參考。

  • 6

    第二章 研究方法

    一、文獻蒐集

    本 研 究 從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ccupational S afety and H 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英國衛生安全執行署(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HSE)、

    日本厚生勞動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與韓國職業安全衛生署 (Korean

    Occupationa Safety and Health Agency)等國外職業衛生管理單位或權威組織,針

    對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建康管理規定及作法收集相關文獻資料,包括健康檢查之

    規定、檢查項目、檢查頻率及後續管理等部分,進行系統性的整理,檢視其可靠

    性與實務應用之價值,並與我國現行的健康檢查制度及管理方式進行探討,提出

    適合本國之建議與參考。

    二、訪視小組之組成

    邀請作業環境測定、安全衛生、健康促進與管理之專家學者,及縣市勞工局

    (處)與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前勞動檢查所)專責檢查人員組成訪視小組。

    三、發展實地重點訪視項目與改善成效評估工具

    本研究發展實地訪視工具主要以國內法規為基礎,包含職業安全衛生法、職

    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鉛中毒預防規則、高溫作業勞工

    作息時間標準、粉塵危害預防標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

    辦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等,並參考國外如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

    英國衛生安全執行署(HSE)、中國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韓國及日本等國外職業安

    全衛生機構對於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之評估項目,針對我國現存特殊健康

    檢查及本所歷年統計所發現之問題,設計實地訪視工具表初版。

    為提高此工具之效度、適用性與可行性,召開專家諮詢會議,邀請職業安全

    衛生署所屬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與各縣市勞動檢查處、國營事業單位之專家以及國

    內大專院校之學者,專才包括安全與衛生法令規範、勞動檢查實務、職業流行病

  • 7

    學、健康管理與促進、暴露評估、作業環境測定與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等,分別

    從各個領域提供多元與完整之意見。統整委員意見修改重點如下:

    (一) 考量實際訪視時間,應修改實地訪視工具之篇幅,濃縮並擷取訪視重點

    項目,以利有效率之執行。

    (二) 訪視前應先行讓事業單位進行自評,並提早準備相關佐證資料,再由委

    員使用檢核表進行驗證,故將實地訪視工具表分為專家委員訪視版(附

    錄一)及企業自我評量版(附錄二)兩部分,以利訪視進行。

    (三) 針對 25 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項目,根據本所統計之結果,挑選目前

    勞工健康檢查人數最多之作業種類,包含噪音作業(48%)及粉塵作業

    (21.9%)為此訪視特別危害作業重點項目。

    (四) 考量不同企業之作業類型特性,將訪視工具檢核表分為共同性及特殊健

    康危害兩部分。

    訪視工具分八大部分五十四個審查項目,重點項目包含 1.勞工特殊健康檢查

    期程;2.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3.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保存

    年限 10 年至 30 年);4.健康檢查承辦醫療團隊醫事人員配置及簡歷表;5.特殊

    作業之環境暴露評估資料;6.健康管理分級名單及其後續追蹤管理措施;7.特殊

    危害作業勞工是否準確配戴防護具;8.健檢資料管理方式等項目。

    四、實地訪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事業單位

    訪視對象係自本所統計 101 年勞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結果之健康管理等級

    判定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最多之事業單位中篩選 20 家事業單位(台北市 3

    家;新北市 2 家;台中市 1 家;雲林縣 2 家;台南市 6 家;高雄市 6 家),依據

    事業單位規模大小進行抽樣。根據過去研究發現,大型企業因經費較充足、人力

    資源較豐富等因素,對於勞工特殊健檢的管理上已有一套標準,與中小型企業有

    明顯落差。故挑選之事業單位主要集中於中小型企業,依事業單位規模以 1:3 比

    例,挑選 1,0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5 家及 1,00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 15 家做為本研

  • 8

    究訪視對象。使用本研究所發展之實地重點訪視工具進行實地訪視與輔導,進而

    了解企業推動健檢業務困境與現況,針對健檢品質提出改善建議,有效落實勞工

    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五、彙編特別危害作業健檢異常案例輯

    本研究依據事業單位實地訪視所篩出健檢異常個案,統整結果並彙編「特別

    危害作業健檢異常案例輯」,幫助事業單位建立危害預防與健康管理認知,進而

    確保勞工安全。(附錄三)

  • 9

    第三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我國

    隨著時代的改變,台灣醫療產業逐漸由疾病的治療,轉向重視預防疾病的發

    生與健康促進。職業健康檢查乃勞動保護制度重要的一環,藉由健康檢查可防止

    職業造成的傷害、發現與工作相關的危害因子及確保勞工的健康與安全,我國政

    府也制定了相關法規條文,以確實保障勞工權利。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之項目與規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實施體格檢

    查,包含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與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規定: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於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實施各

    該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但距上次檢查未逾一年者,不在此限。且雇主使勞

    工接受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

    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且相關健檢資料應保存十年以上,但游離

    輻射、粉塵、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

    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胺及其

    鹽類、鈹及其化合物、氯乙烯、苯、鉻酸及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

    合物、鎳及其化合物等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其

    紀錄應保存三十年。而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 條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種類

    包含:

    (一)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二)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

    音作業。

  • 10

    (三) 游離輻射作業。

    (四)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五) 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六)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七)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八)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包含:1,1,2,2-四

    氯乙烷、四氯化碳、二硫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二甲基甲醯胺、

    正己烷。

    (九) 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苯為體積比)超過百

    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包含: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萘胺

    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鈹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

    限)、氯乙烯、2,4-二異氰酸甲苯或 2,6-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

    二苯甲烷、二異氰酸異佛爾酮、苯、石綿、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

    物、鎘及其化合物、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十) 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 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然而在實際進行勞工健康檢查業務時,不同醫師對於體檢結果及管理分級之

    判定可能有所差異,易造成後續管理之困擾,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中華

    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編寫「25 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指引」,並於 2011

    年修訂為「25 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管理分級簡明版」[16],以提供職業醫學相關

    從業人員參考之依據。而於 2013 年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已從原本補助

    之 25 種提高至 27 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種類納入檢查項目(附錄四)。

  • 11

    二、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之管理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規定,當事業單位具一定規模需僱用或特

    約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包含勞工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健康諮詢、健檢

    紀錄之保存及管理,並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

    改善等,勞工健康檢查之管理為醫護人員之職責。而第 13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

    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

    施健康管理:

    (一) 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

    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 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 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

    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 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前項健康管理,屬於:

    1. 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

    理及注意事項,並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2. 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3.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

    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

    4. 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 12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5 條規定:雇主於勞工健康檢查後,應將檢查

    結果發給受檢勞工,並依檢查結果參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三十八內容,適當

    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且對於檢查結果異常之勞工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

    指導,參照醫師建議,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並將受檢勞工之健康紀錄彙整成健

    康檢查手冊。然而一般小企業若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可根據第 15

    條規定,由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為之。

    第二節 美國

    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ccupational Safety a nd H ealth Administration, O SHA)

    屬於美國勞工局之下,為負責推行及制定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之部門,其規定之

    職業健康檢查基本架構包含:(1)職業暴露:暴露物質或作業名稱(2)職前健檢:

    檢查內容(家庭史、病史、理學檢查與臨床檢驗應注意事項)(3)定期健檢:檢查頻

    率及檢查內容(4)記錄保存:保存年限、如何取得、何人可取得(5)其他規定:如

    大量暴露時如何處理等。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之項目與規定

    根據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ational I nstitute for O ccupational Safety a nd

    Health, NIOSH)所建議之職業噪音暴露(Occupation noise exposure)、美國職業安全

    衛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SH Act)所規範的危害作業及接觸毒

    性危害物質 (Toxic a nd H azardous S ubstance)之規定 [17]及「 Screening a nd

    surveillance: A guide to OSHA standards」指南[18],健康檢查種類及檢查時間如表

    1所示,以下將對於各危害因素之健康管理逐一介紹:

    (一) 丙烯腈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每年一次的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其檢查

    項目包括:呼吸道系統、消化道系統、甲狀腺、皮膚、神經系統、胸部X光

    檢查、糞便潛血檢查等。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作史,包括:疾病資訊、

  • 13

    個人習慣、家庭、環境或職業暴露史等。且應設置應急健康檢查之處理流程,

    以因應突發狀況之產生。並於該作業終止6個月內,也需要進行檢查。檢查

    結果由醫師提供給雇主,再由雇主提供給勞工。該勞工健康檢查紀錄保存年

    限為40年以上或勞工離職後20年,以期限較長者為準。

    (二) 無機砷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及應急健康檢查,

    其檢查項目包括:皮膚、鼻腔、胸部X光檢查等。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

    與工作史,包括:疾病資訊、個人習慣、呼吸症狀及吸菸史等。並於該作

    業終止6個月內,也需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由醫師提供給雇主,再由雇

    主提供給勞工。雇主對於砷作業勞工之健康檢查資料應保存40年以上或勞

    工離職後20年以上。

    (三) 石綿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每年一次),其檢

    查項目包括: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消化道系統、胸部X光檢查、用力

    肺活量(FVC)、第一秒用力呼氣量(FEV1)等。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作

    史,包括:疾病資訊、個人習慣、家庭、環境或職業暴露史等。並於該作

    業終止前後30天內,也需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由醫師提供給雇主,再由

    雇主提供給勞工。雇主對於石綿作業之勞工健康檢查紀錄應保存30年以

    上。

    (四) 苯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每年一次),其檢

    查項目包括:造血系統、心肺功能(每年至少戴呼吸器30天以上之勞工)、

    血液常規檢查(白血球、紅血球、血紅素、血球容積、平均血積、平均血

    球容積、平均紅血球血紅素量、平均紅血球血紅素濃度、血小板)等。並

    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作史,包括:疾病資訊、個人習慣、家庭、環境

    或職業暴露史等。且應設置應急健康檢查之處理流程,檢查項目包含尿液

  • 14

    檢查。檢查結果由醫師提供給雇主,再由雇主提供給勞工。雇主對於苯作

    業勞工之健康檢查資料應至少保存僱用期間加上30年以上。

    (五) 1,3-丁二烯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每年一次),其檢

    查項目包括:肝臟、脾臟、淋巴結、皮膚、血液常規檢查等。並配合受檢勞

    工之醫療與工作史,包括:疾病資訊、個人習慣、家庭、環境或職業暴露史

    等。且應設置應急健康檢查之處理流程,於暴露 48 小時內進行檢查。檢查

    結果由醫師或有證照之專業人員提供給雇主及勞工。該勞工健康檢查紀錄保

    存年限為勞工離職後 30 年以上。

    (六) 鎘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每年一次),其檢

    查項目包括: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泌尿系統、前列腺觸診)超過 40 歲

    男性)、胸部 X 光檢查、FVC、FEV1、尿中鎘、尿中 β-2 微球蛋白、血中鎘、

    血液常規檢查、血清尿素氮檢查、尿液檢查等。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

    作史,包括:疾病資訊、個人習慣、家庭、環境或職業暴露史等。且應設置

    應急健康檢查之處理流程。檢查結果由醫師提供給雇主,再由雇主提供給勞

    工,健康檢查紀錄應保存 30 年以上。

    (七) 致癌物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每年一次),醫生

    檢查時需注意可能增加風險的問題,包括:使用類固醇或細胞毒素劑進行治

    療、免疫能力降低、吸菸或懷孕等。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作史,包括:

    疾病資訊、個人習慣、家庭、環境或職業暴露史等。且應設置應急健康檢查

    之處理流程,於開始特殊醫療監護 24 小內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由醫師提供

    給雇主。

    (八) 六價鉻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每年一次),其檢

  • 15

    查項目包括:皮膚、呼吸系統等。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作史,包括:

    疾病資訊、個人習慣、呼吸系統功能障礙、氣喘、皮炎、吸菸史。且應設置

    應急健康檢查之處理流程。檢查結果由醫師或有證照之專業人員提供給雇主,

    再由雇主提供給勞工。在工作終止前 6 個內若無健康檢查,則於工作終止時

    需進行檢查。

    (九) 煉焦爐排放物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每年一次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但 45 歲

    以上或工作五年以上之勞工為每半年一次,其檢查項目包括:皮膚、胸部 X

    光檢查、FVC、FEV1、體重、尿液細胞檢查、尿中(糖分、白蛋白、血尿)

    檢查等。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作史,包括:疾病資訊、個人習慣、呼

    吸道症狀、吸菸史等。檢查結果由醫師提供給雇主,再由雇主提供給勞工。

    在工作終止前 6 個內若無健康檢查,則於工作終止時需進行檢查。該勞工健

    康檢查紀錄保存年限為 40 年以上或勞工離職後 20 年,以期限較長者為準。

    (十) 棉塵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每兩年一次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但有特

    殊情況者為每半年一次,其檢查項目包括:FVC、FEV1、FEV1/FVC、標準

    呼吸調查問卷等。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作史,包括:疾病資訊、個人

    習慣、呼吸道症狀、吸菸史等。檢查結果由醫師提供給雇主,再由雇主提供

    給勞工。該勞工健康檢查紀錄保存年限為 20 年以上。

    (十一) 二溴氯丙烷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每年一次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其檢查項

    目包括:生殖系統、泌尿系統、精蟲數量檢查、血漿濾泡激素、血漿黃體激

    素等。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作史,包括:疾病資訊、個人習慣、生育

    史等。且應設置應急健康檢查之處理流程。檢查結果由醫師提供給雇主,再

    由雇主提供給勞工。該勞工健康檢查紀錄保存年限為 40 年以上或勞工離職

    後 20 年,以期限較長者為準。

  • 16

    (十二) 環氧乙烷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每年一次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其檢查項

    目包括:肺部、皮膚、神經系統、血液系統、生殖系統、眼睛、血液常規檢

    查等。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作史,包括:疾病資訊、個人習慣、生育

    史等。且應設置應急健康檢查之處理流程,及於工作終止需進行檢查。檢查

    結果由醫師提供給雇主,再由雇主提供給勞工。該勞工健康檢查紀錄保存年

    限為 30 年以上。

    (十三) 甲醛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每年一次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其檢查項

    目包括:皮膚、呼吸系統、眼睛、若有使用呼吸防護具需檢查 FVC、FEV1

    及用力呼氣量(FEF)等。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作史,包括:疾病資訊、

    個人習慣、職業史等。且應設置應急健康檢查之處理流程。檢查結果由醫師

    提供給雇主,再由雇主提供給勞工。該勞工健康檢查紀錄保存年限為勞工離

    職後 30 年以上。

    (十四) 鉛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每年一次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其檢查項

    目包括:牙齒、牙齦、血液系統、消化系統、心血管系統、腎、神經系統、

    肺功能(若有使用呼吸防護具)、血紅蛋白、血液尿素氮、血清肌酸酐等。並

    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作史,包括:疾病資訊、個人習慣、生育史、過去

    鉛暴露史等。且應設置應急健康檢查之處理流程。檢查結果由醫師提供給雇

    主,再由雇主提供給勞工。該勞工健康檢查紀錄應保存 40 年以上或就業期

    間加上 20 年。

    (十五) 氯甲烷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每年一次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其檢查項

    目包括:肺、心血管系統、肝、神經系統、皮膚等。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

    與工作史,包括:疾病資訊、個人習慣、職業暴露史等。且應設置應急健康

  • 17

    檢查之處理流程。檢查結果由醫師或有證照之專業人員提供給雇主及勞工。

    在工作終止前 6 個內若無健康檢查,則於工作終止時需進行檢查。該勞工健

    康檢查紀錄保存年限為勞工離職後 30 年以上。

    (十六) 亞甲基雙苯酚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每年一次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其檢查項

    目包括:皮膚、肝功能檢查、尿液檢查等。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作史,

    包括:疾病資訊、個人習慣、職業暴露史等。且應設置應急健康檢查之處理

    流程。檢查結果由醫師提供給雇主,再由雇主提供給勞工。在工作終止前 6

    個內若無健康檢查,則於工作終止時需進行檢查。該勞工健康檢查紀錄保存

    年限為勞工離職後 30 年以上。

    (十七) 噪音(暴露超過 85 分貝)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每年一次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於工作初

    始及年度進行聽力檢測。聽力檢測之頻率包含 500Hz、1,000Hz、2,000Hz、

    3,000Hz、4,000Hz 及 6,000Hz,並建立聽力圖,並且於在工作終止時進行檢

    查。該勞工健康檢查紀錄應保存 2 年以上。且不論勞工為在職或離職,均可

    要求提供相關聽力測試紀錄。

    (十八) 氯乙烯

    雇主應實施職前健康檢查及每年一次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但工作

    10 年以上者每半年檢查一次,其檢查項目包括:肝臟檢查、脾臟檢查、腎

    臟檢查、呼吸系統、血液總膽紅素檢查、鹼性磷酸酶檢查、肝指數檢查(SGOT、

    SGPT)。並配合受檢勞工之醫療與工作史,包括:疾病資訊、個人習慣、飲

    酒、肝炎史等。且應設置應急健康檢查之處理流程。檢查結果由醫師提供給

    雇主,再由雇主提供給勞工。

  • 18

    二、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之管理

    根據美國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規(OSH act)規定:雇主須依照規定年限保存勞工

    健康體檢資料及暴露評估資料,且當政府部門或勞工有需要該份資料時,不論勞

    工的身分是在職、離職勞工,或勞工指定之代理人,均需要提供。若雇主轉讓事

    業單位時,相關健康體檢資料應一併轉讓於新任雇主。且醫師須提供雇主及(或)

    勞工檢查結果報告書,並告知有異常之勞工進一步檢查之資訊或治療建議。而在

    部分作業類型(如鉛作業)提供多重醫師評估機制,除了雇主指定之醫師外,勞

    工可將第一次檢查的結果給予第二個醫師進行評估,若仍有歧見可在尋求第三個

    醫師,以達成共識為目標。OSHA 亦提供傷害及疾病紀錄格式(Injury&Illness

    Recordkeeping Forms:300、300A、301),使用此日誌紀錄勞工健康疾病情況,

    作為健康管理之依據。

  • 19

    表 1 美國健康檢查類型及資料保存年限

    作業類型 職前檢查 在職定期檢查 離職時檢查 應急檢查 資料保存年限

    丙烯腈 需要 需要 作業終止前

    6 個月內 需要

    40 年以上或離職後 20 年

    無機砷 需要 需要 作業終止前

    6 個月內 需要

    40 年以上或離職後 20 年

    石綿 需要 需要 作業終止前

    後 30 天內 無明定 30 年以上

    苯 需要 需要 無明定 需要 30 年以上

    1,3-丁二烯 需要 需要 無明定 需要 30 年以上

    鎘 需要 需要 無明定 需要 30 年以上

    致癌物 需要 需要 無明定 需要 無明定

    六價鉻 需要 需要 作業終止前

    6 個月內 需要 無明定

    煉焦爐排放物 需要 需要 作業終止前

    6 個月內 無明定

    40 年以上或離職後 20 年

    棉塵 需要 需要 無明定 無明定 20 年以上

    二溴氯丙烷 需要 需要 無明定 需要 40 年以上或離職後 20 年

    環氧乙烷 需要 需要 作業終止時 需要 30 年以上

    甲醛 需要 需要 無明定 需要 30 年以上

    鉛 需要 需要 無明定 需要 40 年以上或離職後 20 年

    二氯甲烷 需要 需要 作業終止前

    6 個月內 需要 30 年以上

    亞甲基雙苯酚 需要 需要 作業終止前

    6 個月內 需要 30 年以上

    噪音 需要 需要 作業終止時 無明定 2 年以上

    氯乙烯 需要 需要 無明定 需要 無明定

    第三節 英國

    針對勞工健康檢查,英國衛生與安全執行署(Health an d S afety E xecutive;

    HSE)推行健康監測(health s urveillance)制度。健康監測為持續的健康檢查制度,

    暴露於噪音、震動、游離輻射、溶劑、燻煙、粉塵、生物製劑以及其他危害物質

  • 20

    與高壓空氣作業下之勞工需接受健康檢查,健康監測可以早期偵測健康危害效應

    之存在,雇主可藉此提出控制方式以避免勞工受到更多的傷害,亦可幫助雇主評

    估健康風險並促使勞工關注工作如何影響自身之健康,找出工作場所控制措施之

    缺失並提供加強勞工訓練與教育的機會[19]。

    根據 HSE 之指引,雇主管理健康監測系統應考量七大部分:

    (一) 風險評估與控制(Risk assessment and controls);

    (二) 是否需要健康監測系統(Do I need health surveillance);

    (三) 需要何種類別之健康監測系統(What sort of health surveillance do I

    need);

    (四) 依據需求來建立與設計健康監測系統,並在必要時,尋求幫助(Set up

    and design health surveillance according to need. Seek help in doing so if

    required);

    (五) 決定執行健康監測者(Identify who will do the health surveillance);

    (六) 為需要監測者執行健康監測(Implement health surveillance for those who

    need it);

    (七) 管理執行之成效與解釋健康監測之結果並行動(Manage performance,

    interpret the results and act on the results)等 [20]。

    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為健康監測系統的首要部分,有關風險評估的相

    關措施,HSE 發布五階段措施供參考,五階段包含:

    (一) 辨識危害物質(Identify the hazards);

    (二) 決定可能受到傷害者與如何受到傷害(Decide who might be harmed and

    how);

    (三) 評估風險並訂定預防措施(Evaluate the risks and decide on precautions);

    (四) 記錄調查的成果並施行(Record your finding and implement them);

    (五) 檢視評估的過程並在必要時更新(Review your assessment and update if

    necessary) [21]。

  • 21

    當施行所有適當之預防措施後,若部分風險仍持續存在,例如勞工暴露於

    噪音、震動、溶劑、粉塵、燻煙、生物製劑或其他危害健康物質、石綿、鉛或高

    壓空氣工作環境與游離輻射且可能導致勞工受傷時,雇主應考慮是否需要健康監

    測系統;當下列條件均符合時,雇主應施行健康監測:

    (一) 工作場所存在可辨識的疾病或負面健康效應且與工作場所暴露有關;

    (二) 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疾病或健康效應;

    (三) 具檢測疾病或健康效應早期徵兆之有效方法;

    (四) 檢測技術並不會對勞工產生風險時。

    風險評估的結果顯示企業需要施行健康監測時,雇主必須實行能夠確切指出

    企業危害與潛在疾病效應之計畫。最簡單的方式,可透過訓練教育課程,教導勞

    工該注意什麼症狀以及誰該報告症狀之發生,並透過自我檢查,審視是否有健康

    危害的徵兆或症狀出現,例如工作接觸刺激或傷害皮膚的物質,勞工可能注意到

    手部或手臂有疼痛、紅腫或搔癢的情形產生,部分人員可透過訓練成為監督者、

    員工代表或急救人員並執行日常基本之檢查,例如皮膚檢查或發現皮疹的跡象;

    更複雜的評估,則可詢問職業病科醫師與護士或進行定期檢查[19]。

    不同於我國,對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健康檢查,英國除了以化學物質類別

    分類規範外,亦以產業類別制定規範,健康檢查項目卻多未明列,而是由職業病

    醫師依勞工個人狀況決定檢查項目或是否需進一步檢查[4]。部分高危險物質與

    製劑,包括石綿(asbestos)、鉛(lead)、游離輻射(ionizing radiation)、高壓空氣以及

    依據英國危害健康物質控制條例第 11 條表 6 所列物質,依據英國法律規定,這

    些物質的健康監測必須包括法定之醫療監測(statutory medical surveillance)。法定

    醫療監測由受過適當訓練、具有經驗的醫師執行醫療檢查以及測試,且該醫師必

    須由 HSE 委任。除了有個別規定危害物質之條例(鉛、石綿、游離輻射、噪音或

    震動等),危害健康物質控制條例(Control of Substances H azardous t o H ealth

    Regulations;COSHH)幾乎規範了所有對人體危害之物質,以下依不同產業類別

    與接觸物質之指引提出說明,在英國法規規定之下,其健康監測項目與內容、資

  • 22

    料保存與結果通報以及發現健檢異常個案應如何管理: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之項目與規定

    (一) 危害健康物質

    依據危害健康物質控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為適當保護暴露或可

    能暴露於危害健康物質中(substance hazardous to health)之勞工,雇主應確認

    這些勞工均施行健康監視。第 2 項規定健康監視應於下列條件下執行:1.

    勞工暴露於任一表 2 中行 1 所列物質或參與表 2 中行 2 所列製程且該暴露

    有可能導致可辨識之疾病或負面健康效應產生。2.勞工暴露於危害健康物質,

    例如:(1)可辨識之疾病或負面健康效應與暴露相關;(2)疾病或效應可能於

    特定工作環境下產生;(3)具有有效之方法能偵測疾病或效應之徵兆[22]。

    針對健康監測資料保存與結果通報,危害健康物質控制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應確定健康紀錄之項目經執行署認可,適用於第 1 項規定之

    勞工均施行並持續健康監測,該紀錄應自最後一筆紀錄起保存 40 年。第 4

    項規定雇主必須 1.在合理的通知下,同意勞工取得其個人健康紀錄;2.當執

    行署需要時,提供個人之健康紀錄;3.若雇主停止雇用勞工,應立即知會執

    行署並提供所保存的個人健康記錄給執行署。

    (二) 農業

    穀物粉塵是從採收、乾燥、處理、貯存或大麥、小麥、燕麥、玉米或

    黑麥之處理中產生的粉塵,其包含許多汙染物或添加劑(例如:細菌、內毒

    素(endotoxin)、真菌孢子、昆蟲和其碎片與農藥殘留物)。若勞工懷疑自己有

    呼吸系統的問題,勞工必須通報與工作相關的症狀給雇主;穀物粉塵是一種

    呼吸道過敏源(asthmagen),透過健康監測可發現早期徵兆。依據危害健康物

    質控制條例(COSHH),雇主必須施行健康監測,其適當形式的決定需徵詢職

    業健康專家的意見[22],而健康監測的具體形式將取決於特定環境之暴露(等

    級、頻率和持續時間),具體情況可經由風險評估確定,應包含:1.就業前檢

  • 23

    查包括問卷調查是否有氣喘或胸腔疾病病史;2.教育新雇用勞工應注意的症

    狀以及如何通報;3.所有勞工應該在雇用後第六周與第十二周之內完成問卷,

    且應每年積極詢問勞工是否產生任何症狀; 問卷必須由受過訓練的人員進

    行調查,該人員必須了解問卷內容以及發現任何負面效應時該如何動作。4.

    勞工個人的健康紀錄。肺功能測試(lung function testing)可用於了解勞工的肺

    部健康情形,同樣必須在雇用前、雇用後第六周、第十二周以及每年進行例

    行性檢查。此外雇主亦應諮詢職業衛生專門醫師與護士,以幫助發展健康監

    測計畫、訓練負責人員、對異常個案發現提出建議以及安排後續研究[23]。

    表 2 英國危害健康物質控制條例規定需醫療監測之物質與製程[22]

    行 1 行 2

    需醫療監視之物質 製程

    單體氯乙烯(Vinyl chloride monomer) 製造、生產、回收、貯存、排出或聚合過程中

    苯酚之硝基或氨基衍生物與苯或其他類似物質 苯酚的硝基和氨基衍生物、苯或其類似物質與

    炸藥的製作過程所使用之物質

    鉻酸或重鉻酸鉀、鉻酸或重鉻酸鈉(Potassium or

    sodium chromate or dichromate) 製造過程

    鄰甲基聯苯胺及其鹽類(Ortho-tolidine and its

    salts) 製造、成形或使用該物質的過程

    金胺(Auramine)、洋紅(Magenta) 製造過程

    二硫化碳(Carbon disulphide)、二氯化二硫

    (disulphur dichloride)、四氯化碳(Carbon

    tetrachloride)、三氯乙烯(Trichlorethylene)

    使用此類物質之製程、製程中以蒸汽的形式發

    散或於製造完全或部分由印度橡膠組成的物

    品與貨物過程中

    瀝青(Pitch) 由煤、煤粉塵、焦炭或以瀝青液做為聚合物質

    之燃料塊製造過程

  • 24

    (三) 汽車修配

    1. 異氰酸鹽(isocyanate)噴漆作業

    大部分的汽車維修廠均使用含異氰酸鹽固化劑之塗料與油漆,吸

    入含異氰酸鹽油漆之霧滴可能引起氣喘(asthma),噴漆作業員罹患氣喘

    的機率約為一般勞工的 80 倍,在持續暴露下,異氰酸鹽將加重氣喘病

    情,造成永久性氣喘且無法醫治,使得勞工不得不放棄工作,暴露於異

    氰酸鹽之早期徵兆包含:(1)經常性呼吸受阻或流鼻水;(2)經常性疼痛

    或流淚;(3)經常發生在工作時間外的胸悶狀況;(4)不斷的咳嗽;(5)類

    似流感狀況之顫抖;(6)喘息聲;(7)感到呼吸困難[24]。

    雇主應提供噴漆作業員健康監測,包含:(1)在新雇用勞工開始接

    觸異氰酸鹽之前,應施行暴露前問卷與肺功能測試,且應在開始工作後

    六個星期與六個月重複進行測試;(2)每年應進行例行性肺功能與問卷

    測試;(3)皮膚檢查確認是否罹患皮膚炎(dermatitis)[24]。

    (四) 電鍍業

    電鍍業可能接觸許多金屬聚合物,針對使用物質類別與製程,HSE 分

    別提出建議之健康監測,其內容如表 3[25]。健康紀錄應自最後一筆紀錄起

    保存 40 年並在歇業後給予 HSE。從事電鍍工作之勞工其健康監測計畫應包

    含接受危害辨識之教育訓練並在發現危害後通報負責人員[25]。

  • 25

    表 3 英國電鍍業可能接觸危害物質或製成及其健康風險與健康監測項目[8]

    危害物質或製程 健康風險 健康監測

    六價鉻化合物(包括鉻酸和鉻

    酸鹽溶液,或在電解電鍍液或

    氧化金屬過程產生之霧滴)

    鼻部或皮膚潰傷 由負責人員在醫師建議之週期或至少每

    月一次施行皮膚定期檢查 (必要時,應提

    高檢查頻率)。某些情況下,由職業健康

    護士施行檢查會更有效率。勞工應向醫生

    或護士報告疼痛、發炎、皮膚發癢或可能

    為皮膚炎的情況

    職業性氣喘 勞工應向負責人員報告任何呼吸症狀;陽

    性症狀應轉介醫師或護士

    如上,但排除純化處理

    (passivation)

    職業性癌症 需保存健康紀錄

    鎳(電鍍或電鑄處理) 皮膚炎與職業性氣

    當暴露無法預防並持續存在時,健康監測

    需由醫師施行。初次和定期健康檢查需包

    含皮膚狀況和呼吸功能檢查

    強酸、強鹼或其他電鍍液與添

    加劑

    皮膚炎/灼傷/潰瘍 由負責人員遵照醫師之建議進行手部與

    前臂皮膚檢視或至少每月一次

    去漬劑或清潔劑 皮膚炎 同上

    氰化物溶液與沉澱物 急性中毒 急性中毒無需健康監測,但雇主需配置充

    分的急救或緊急處理措施

    含鎘粉末與電鍍液 急性中毒 需要適當之急救設備。針對顯著慢性暴

    露,建議應量測腎功能

    氧化鎘 職業性癌症 需保存健康紀錄

    鉑鹽 職業性氣喘 與六價鉻化合物相同

    氮氧化物 呼吸道疾病 由負責人徵詢與工具相關之呼吸道症狀

  • 26

    (五) 石綿

    石綿作業控制條例(Control of asbestos regulation 2012)第 22 條第 2 項規

    定施行健康監測應包括:(a)醫療檢查不得早於暴露開始前兩年;(b)持續暴

    露時,週期性健康檢查至少兩年一次或相關醫師認為間隔時間應更短,其醫

    療檢查必須包含胸腔特殊健康檢查。第 3 項規定未獲許可而從事石綿工作者

    與未能免除石綿控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者,適用本條第 1 項(a)到(c),

    並且(a)必須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依據本條第 1 項(c)與第 2 項(a)施

    行醫療檢查;(b) 2015 年 5 月 1 日或之後,依據本條第 1 項(c)與第 2 項(a)

    施行醫療檢查不得早於暴露開始前兩年;(c)持續暴露時,依據第 1 項(c)與

    第 2 項(b)施行週期性健康檢查至少三年一次或相關醫師認為間隔時間應更

    短。

    針對健康監測資料保存與結果通報,依據石綿控制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

    規定獲許可從事石綿工作的雇主應確保(a)暴露於石綿之勞工的健康紀錄維

    護,且該紀錄應包含經執行署核准的詳細敘述;(b)該紀錄或其副本應於適

    當形式保存至少 40 年;(c)每個暴露於石綿下的勞工應由相關醫師施行適當

    的健康監測。第 4 項規定當勞工已依照第 1 項(c)施行檢查,相關醫師必須

    出具證明向雇主與勞工述明(a)該勞工已接收檢查;(b)施行檢查日期;雇主

    必須保存該證明或其副本至少四年。第 8 項規定雇主必須(a)在合理的通知

    下,同意勞工取得其個人健康紀錄;(b)當執行署需要時,提供個人之健康

    紀錄;(c)若雇主停止雇用勞工,應立即知會執行署並提供所保存的個人健

    康記錄給執行署[26]。

    (六) 鉛

    依據鉛作業控制條例(Control of lead at work regulations 2002)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須確保由相關醫師對暴露或可能暴露於鉛之勞工施行醫療監

    測,其對象包含(a)明顯暴露於鉛或可能暴露於鉛之勞工、(b)勞工血鉛濃度

    或尿液中鉛濃度等於或超過第 2 項規定者;(c)相關醫師證明應接受醫療監

  • 27

    測者。第 2 項規定第 1 項(b)之濃度:(a)血鉛濃度─(i)具懷孕能力的婦女標

    準為 20μg/dl;(ii)其他勞工標準為 35μg/dl;(b)尿液中鉛濃度─(i)具懷孕能力

    婦女標準為20 μg Pb/g creatinine;(ii)其他勞工標準為40 μg Pb/g creatinine。

    第 3 項規定第 1 項要求之醫療監測(a)在合理範圍內,於開始暴露於鉛之工

    作前或 14 個工作日內施行;(b)其後施行監測間隔不得超過 12 個月或相關

    醫師認為間隔時間應更短。第 4 項規定生物監測執行間隔不得超過下列各款

    規定:(a)勞工不包含年幼者或具懷孕能力之婦女,應至少每半年施行生物

    監測,當個人或勞工群體之量測值顯示前兩次施行監測時,空氣中鉛濃度高

    於 0.075 mg/m3,但低於 0.100 mg/m3 且任一勞工之血鉛濃度低於 30 μg/dl,

    監測頻率可降低至每年一次;(b)年幼或具懷孕能力之婦女鉛作業控制條例

    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確保其勞工健康紀錄依第 1 項規定施行,該紀錄

    或其副本應以適當形式自最後記錄日起保存至少 40 年。第 6 項規定(a)在合

    理的通知下,同意勞工取得其個人健康紀錄;(b)當執行署需要時,提供個

    人之健康紀錄;(c)若雇主停止雇用勞工,應立即知會執行署並提供所保存

    的個人健康記錄給執行署。相關醫師應明確規範其監測間隔且間隔不得超過

    3 個月[27]。

    (七) 噪音

    依據噪音作業控制條例(The control of noise at work regulation 2005)第 9

    條指引,合適的噪音健康監視應為聽力檢查(audiometric testing)[28]。

    依據噪音作業控制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若風險評估指出勞工存在健康

    危害或暴露於噪音,雇主應確保該勞工安置於適當的健康監測系統,其應包

    含聽力測試。第 2 項規定雇主應確認根據第 1 項所勞工施行健康監測所做之

    健康紀錄,應保存該紀錄或其副本在適當形式之下[28]。

    (八) 游離輻射

    依據輻射控制條例第 25 條規定第 1 項規定若雇主懷疑或被通知勞工可

    能因執行工作而暴露於過量輻射中,雇主應立即做出判斷。除非情況顯示過

  • 28

    量暴露的情形不可能發生,雇主應(a)立即將該過量暴露的情形通知(i)執行署,

    (ii)若該勞工受雇於其他雇主,應同時通知其他雇主,並知會(iii)雇用之其他

    勞工、指定的醫師以及醫療顧問;(b)盡快採取合適的步驟通知可能受到過

    量暴露勞工影響的人;(c)做出決定並安排調查環境暴露與評估相關吸收劑

    量,應立即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以防止過量暴露的情形再度發生,應將調

    查和評估結果立即通知(a) 項中提到之人員與機構並應立即將調查和評估

    通知(i)於該案述及,雇用之勞工與 (ii)非自己雇用之勞工,但調查結果顯示

    該員曾接受過量暴露,使用任何合理的手段通知勞工過量暴露之情形。第 2

    項規定雇主根據本條第 1 項所述而作的調查應製成報告並應(a)就立即調查

    結果,自製成之日起保存該報告或其副本至少兩年;(b)根據第 1 項(c)所做

    之調查,應保存其報告或副本直到調查所記錄者 75 歲,但必須自製成之日

    起至少保存 50年。第 3項規定若受到過量暴露者為擁有劑量紀錄(dose record)

    之勞工,雇主應安排吸收劑量評估並將劑量予以記錄[29]。

    二、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之管理

    (一) 危害健康物質

    依據危害健康物質控制條例第 11 條第 9 項規定,當醫療監測的結果查

    出勞工有可辨識的疾病或負面健康效應,且相關醫師認定為工作暴露於危害

    健康物質中而導致,雇主應做下列處置:(a)確保由適合且具資格之人員通

    知勞工並提供相關資訊與進一步醫療監測之建議;(b)重新審視風險評估過

    程;(c)檢視測量是否完全依照本法規第 7 條規定並考量相關醫師與執行署

    之建議;(d)考慮是否將勞工轉換至其他不會暴露於這些危害物質中的工作;

    (e)給予其他具有類似暴露背景之勞工健康檢視,應包含由相關醫師或執行

    署建議之醫療檢查[22]。

    英國 HSE 在網站刊載危害健康物質的健康管理案例,其中一例為經由

    安全代表(safety representative)發現氣喘症狀。一名 51 歲的維修鉗工於烘培

  • 29

    坊工作約 20 年,該名勞工並無抽菸習慣,開始工作前亦無氣喘病史。他曾

    抱怨過去 15 年間,呼吸困難、喘息和咳嗽等症狀日趨嚴重。工作時,其眼

    睛變得紅腫、流淚,並打噴嚏,這些症狀並沒有受到季節的影響,但他注意

    到在遠離工作時,症狀將獲得改善。胸腔科醫生曾診斷該名工人患有氣喘,

    但並沒有聯想到其症狀與工作有關;而工會代表則認為該名勞工罹患職業性

    氣喘。經一系列測試後證明該名勞工於周末及假日時,肺功能相對較好,更

    進一步測試後發現其為麵粉粉塵過敏。由於這些調查結果,管理者安排該名

    勞工到工廠內粉塵較少的區域工作,廠方改善除塵設備並提供合適的呼吸防

    護具(respiratory protective equipment; PRE)。該名勞工仍持續在工作中使用個

    人呼吸防護具減少暴露量,並使用藥物改善症狀。然而,因為慢性氣喘,其

    呼吸系統狀況很差,為此他接受殘疾救濟。調查顯示,這並不是唯一的個案,

    還有另外兩起麵粉過敏個案,但這些個案中的勞工因為及早發現氣喘症狀,

    所以具有較佳的健康狀況,然而,他們仍需要藥物來控制症狀[30]。

    (二) 農業

    若勞工不能避免接觸穀物粉塵,就必須制定適當的控制措施包括:(1)

    變換製程與活動,減少穀物粉塵之來源;(2)隔離(segregate)暴露勞工與製程;

    (3)包圍(enclosure)製程;(4)局部換氣(local exhaust ventilation);(5)良好之整

    體換氣(general v entilation);(6)重新規劃工作以減少暴露人數與持續時間、

    頻率和暴露等級;(7)適當處理材料;(8)良好的保養廠房與設備;(9)避免使

    用刷子或壓縮空氣,例如試圖使用壓縮空氣移除衣服上之粉塵;(10)通知與

    訓練勞工控制相關措施[23]。

    (三) 汽車修配─異氰酸鹽噴漆作業

    異氰酸鹽的主要暴露途徑為噴漆,亦可能於清洗噴槍或油漆固化的過程

    中接觸。因此可透過下列方式避免暴露,降低罹患氣喘的危險:(1)設計適

    當的噴漆室;(2)正確的工作流程;(3)適當的個人防護具;(4)定期確認控制

    措施是否正確地運作。若勞工因接觸異氰酸鹽而引起職業性氣喘或皮膚炎,

  • 30

    雇主必須依照 RIDDOR( the R eporting o f Injuries, D iseases and D angerous

    Occurrences Regulations)的規定提供健康和安全行政部門相關之報告[24]。

    (四) 石綿

    依據石綿控制條例第 22 條第 9 項規定,當醫療監測的結果查出勞工有

    可辨識的疾病或負面健康效應,相關醫師認定為從事工作暴露於石綿中而導

    致,雇主應做下列處置:(a)確保由適合的人員通知勞工並提供勞工相關資

    訊與進一步醫療監測之建議;(b)重新審視風險評估過程;(c)檢視測量是否

    依據本法規第 11 條規定並考量相關醫師與執行署之建議;(d)考慮是否將勞

    工轉換至其他不會暴露於石綿的工作;(e)給予其他具有類似暴露背景之勞

    工健康檢視,應包含由相關醫師或執行署建議之醫療檢查(例如胸腔特殊檢

    查)[26]。

    (五) 鉛

    依據鉛作業控制條例第 10 條第 7 項規定若勞工血液中鉛濃度超等於或

    超過適當行動標準(appropriate action level),雇主應檢視造成血液中鉛濃度過

    高的原因並採取對應策略,減少勞工血鉛濃度至適當行動標準。第 8 項載明

    當勞工血液或尿液中鉛濃度達到適當中止標準(appropriate suspension level),

    雇主應做下列處置:(a)確保勞工之健康紀錄由相關醫師基於其專業所決定,

    一旦認定勞工可能暴露於鉛危害中,應中止其工作;(b)確認由相關醫師通

    知勞工並提供勞工相關資訊與進一步醫療監測之建議;(c)重新審視風險評

    估過程;(d)檢視測量是否依據本法規第 6 條規定並考量相關醫師與執行署

    之建議;(e)給予其他具有類似暴露背景之勞工健康檢視,應包含由相關醫

    師或執行署建議之醫療檢查。第 13 項規定相關醫師為執行本條例而要求檢

    視工作場所或紀錄時,雇主應同意其行為[27]。

    (六) 噪音

    依據噪音作業控制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規定當健康監測結果指出勞工有

    可辨識的聽力損害,雇主須確認該檢查為醫師執行;若醫師或其他專家認為

  • 31

    應參照勞工的想法,該損害可能為暴露於噪音的結果,雇主應(a)確保由適合

    且具資格之人員通知勞工並提供勞工相關資訊;(b)重新審視風險評估過程;

    (c)檢視測量是否完全依照本法規第 6、7 與 8 條規定並考量相關醫師與執行

    署之建議;(d)考慮是否安排勞工至不會暴露於更多噪音危害中的工作並考

    量醫師或職業衛生專家給予之建議;(e)確保持續的健康監測並給予其他具有

    類似暴露背景之勞工健康檢視[28]。

    第四節 日本

    日本關於健康檢查的基本規定主要見於「勞働安全衛生法」第七章「維護和

    促進勞工健康措施」中,勞働安全衛生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按照厚生勞働省規

    定,雇主應當按醫囑施行健康檢查。日本特殊健康檢查以第 66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為依據;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從事厚生勞働省訂定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應由

    醫生執行健康檢查。而特殊檢查種類與與頻率則依據物質種類分別載明於塵肺法、

    勞働安全衛生法與中央各部之命令如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規則等之中約有 30 種,以下分

    別闡述各分類之健康檢查項目與內容、資料保存與結果通報以及發現健檢異常個

    案應如何管理。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之項目與規定

    日本關於健康檢查的基本規定主要見於「勞働安全衛生法」第七章「維護

    和促進勞工健康措施」中,勞働安全衛生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按照厚生勞働省

    規定,雇主應當按醫囑施行健康檢查。日本特殊健康檢查以第 66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為依據;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從事厚生勞働省訂定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應

    由醫生執行健康檢查。而特殊檢查種類與與頻率則依據物質種類分別載明於塵肺

    法、勞働安全衛生法與中央各部之命令如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

    則、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規則等之中約有 30 種,以

  • 32

    下分別闡述各分類之健康檢查項目與內容、資料保存與結果通報以及發現健檢異

    常個案應如何管理。

    (一)有機溶劑

    日本「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六章健康診斷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新

    雇勞工或轉換工作配置時應每六個月一次,定期由醫生進行健康檢查,其項

    目包括(1)個人工作史調查;(2)有機溶劑相關病史(包含自覺或他覺症狀);

    (3)有機溶劑之自覺或他覺症狀;(4)尿中蛋白有無。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附表

    之有機溶劑分類,由醫生執行健康檢查,其內容如表 4。

    第 29 條第 5 項規定若實施檢查之醫師認為有其必要,必須依其狀況,

    進行以下檢查:(1)工作環境調查;(2)貧血檢查;(3)肝功能檢查;(4)腎功能

    (尿中蛋白的有無除外);(5)神經內科學檢查。

    針對健檢結果的通報與保存,日本「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六章

    健康診斷第 30 條明訂,依前條第 2、3 項及第 5 項施行之健康檢查,診斷結

    果應依附表格式製成個人資料表,並存放五年。

    (二)鉛

    「鉛中毒預防條例」第六章健康管理第 53 條新雇勞工或轉換工作配置

    時應由醫生施行健康檢查,其項目包括:(1)個人工作史調查;(2)鉛相關病

    史(包含自覺或他覺症狀);(3)鉛之自覺或他覺狀症狀;(4)血中鉛檢查;(5)

    尿液中氨基乙酰丙酸量檢查。第 3 項規定若實施檢查之醫師認為有其必要,

    必須依其狀況,進行以下檢查:(1)工作環境調查;(2)貧血檢查;(3)紅血球

    中原紫質(protoporphyrin)量檢查;(4)神經內科學檢查。

    「鉛中毒預防條例」第 54-3 條規定勞工依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接受健康

    檢查,管理者應將結果通知該名勞工。

    (三) 四烷基鉛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條例」第三章健康管理第 22 條規定新雇勞工或轉

    換工作配置時應每三個月一次,定期由醫生施行健康檢查,其項目包括:(1)

  • 33

    是否有易怒、失眠、惡夢、食慾不振、臉色蒼白、倦怠感、盜汗、頭痛、臉

    部震顫、四肢反射亢進、心絞痛、嘔吐、腹痛、焦慮、興奮,精神症狀或記

    憶障礙等症狀;(2)血壓測量;(3)血色素量以及比重檢查;(4)嗜鹼性球數量

    以及尿中原紫質(protoporphyrin)量檢查。「四烷基鉛中毒預防條例」第 23 條

    規定,依前條施行之健康檢查,診斷結果應依附表格式製成個人資料表,並

    存放五年。

    表 4 日本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規定之有機溶劑與健康檢查項目

    有機溶劑 檢查項目

    1 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乙二醇丁醚、乙二醇甲醚,

    以及含前述有機溶劑重量 5%以上之物質

    血色素量與紅血球數量檢查

    2 鄰二氯苯、甲酚、氯苯、氯仿、四氯化碳、1.4-二氧六圜、

    1.2-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烯、1.1.2.2-四氯乙烷,以及含前

    述有機溶劑重量 5%以上之物質

    肝功能檢查,如γ-GTP、

    GPT、GOT 等血清

    3 二甲苯,以及含前述有機溶劑重量 5%以上之物質 尿中甲基馬尿酸之檢查

    4 N.N-二甲基甲酰胺,以及含前述有機溶劑重量 5%以上之物

    肝功能檢查

    尿中 N -二甲基甲酰胺量檢查

    5 苯乙烯,以及含前述有機溶劑重量 5%以上之物質 尿中扁桃酸檢查

    6 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以及含前述有機溶劑重量 5%以上之

    物質

    肝功能檢查

    尿中三氯乙酸或總三氯化物

    量檢查

    7 1.1.1 -三氯乙烷,以及含前述有機溶劑重量 5%以上之物質 尿中三氯乙酸或總三氯化物

    量檢查

    8 甲苯,以及含前述有機溶劑重量 5%以上之物質 尿中甲基馬尿酸之檢查

    9 二氧化硫,以及含前述有機溶劑重量 5%以上之物質 眼底檢查

    10 正己烷,以及含前述有機溶劑重量 5%以上之物質 尿中 2.5-己二酮量檢查

  • 34

    (四) 特定化學物質

    依據日本「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條例」第 39 條新雇勞工或轉換工作

    配置時應定期由醫生化學物質種類施行健康檢查,詳細檢查項目如附錄二。

    (五) 噪音

    依據日本「噪音危害預防指引(騒音障害防止のためのガイドラインの

    策定について)」,健康檢查之目的在於可檢視從事噪音作業勞工之個人聽力

    變化程度、耳鳴等症狀與噪音暴露情形,推動個人健康管理,亦可檢視噪音

    對團體造成之影響,進而推動團體之噪音管理。雇主應在雇入勞工從事噪音

    作業時或調配工作時施行健康檢查,由於檢查結果會影響後續之管理方式與

    措施,雇入時之檢查項目與一般檢康檢查的聽力測試並不相同,檢查項目應

    包含個人工作史調查(過去是否從事噪音作業)、檢查是否有自覺或他覺症

    狀、個人病史與生活習慣(是否在雇用前有中耳炎、頭頸部外傷後遺症與日

    常生活是否習慣使用耳機聽音樂等)與氣導純音聽力檢查(針對0.25k、0.5k、

    1k、2k 及 8k Hz)與其他必要之檢查。雇主在雇用勞工從事噪音作業後,應

    每 6 個月施行定期聽力檢查,檢查項目包含個人工作史調查、檢查是否有自

    覺或他覺症狀產生,須特別檢查 1k 與 4k Hz 之聽力損失,並就醫師認為有

    必要者進行二次檢查,再針對異常者施行事後處置(圖 2)。此外,為掌握

    勞工聽力變化程度,雇主應在勞工調換至噪音作業以外之工作,即離職前 6

    個月內施行聽力檢查,檢查內容應與定期聽力檢查相同[31]。

    (六) 粉塵

    依據日本塵肺法(じん肺法)規定,塵肺之健康檢查分為(1) 就業時之健

    康檢查;(2) 定期健康檢查;(3) 定期外健康檢查與(4) 離職時健康檢查。塵

    肺法第 8 條規定(1) 經常性從事粉塵工作者,檢查週期應為三年;(2)若是經

    常性從事粉塵工作者,且肺管理分級為「管理二」或「管理三」者,檢查週

    期應縮短為一年;(3) 非經常性從事粉塵工作者,檢查週期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