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人:铁姆肯公司(THE TIMKEN COMPANY)...Timken、Fafnir、Philadelphia Gear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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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秘书处 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CN-1500911 人:铁姆肯公司(THE TIMKEN COMPANY) 被投诉人: Li Huai Bing 争议域名: TIYKEN.com 商: 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一、案件程序 2015827日,投诉人铁姆肯公司(THE TIMKEN COMPANY)根据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 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 政策之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 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投诉书,选择由一人专家组 进行审理。 201591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通知,确认收到投诉 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 ICANN 和域名注册商 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注册信 息。注册商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2015917回复确认:(1)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2)被投诉人Li Huai Bing争议域名注册人;(3)《政策》适用所涉域名投诉;(4)争议域名注册协议 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1592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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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秘书处

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CN-1500911

投 诉 人:铁姆肯公司(THE TIMKEN COMPANY)

被投诉人: Li Huai Bing

争议域名: TIYKEN.com

注 册 商: 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一、案件程序

2015年8月27日,投诉人铁姆肯公司(THE TIMKEN COMPANY)根据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

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

政策之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

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投诉书,选择由一人专家组

进行审理。

2015年9月1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通知,确认收到投诉

书 。 同 日 , 中 心 北 京 秘 书 处 向 ICANN 和 域 名 注 册 商 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注册信

息。注册商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于2015年9月17日

回复确认:(1)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2)被投诉人Li Huai Bing为

争议域名注册人;(3)《政策》适用所涉域名投诉;(4)争议域名注册协议

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15年9月2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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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

2015年9月29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

向被投诉人传送和发送书面投诉通知,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

明中心北京秘书处已按《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

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附件。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

向ICANN及争议域名的注册商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截止至答辩期限2015年10月19日,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2015年10

月2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2015年10月22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王范武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

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

独立公正。2015年10月25日,候选专家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同意接受指

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5年10月28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

指定通知,指定王范武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规则》第6(f)条和第15(b)条,专家组应当在成立之日(即2015

年10月28日)起14日内即2015年11月11日前(含11月11日)就本案争议作

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投诉人:

投诉人为铁姆肯公司(THE TIMKEN COMPANY),地址位于美国。投

诉人在本案中的授权代理人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张宏、陈新

来。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为Li Huai Bing,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汽车站往南

188米临清阿易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 3 月 12 日,本案争议域名

“tiyken.com”通过注册商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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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三、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及其在中国关联企业的企业名称构成混淆性

近似

1. 投诉人铁姆肯公司

铁姆肯公司总部所在地为美国俄亥俄州坎顿市,是世界上最大的圆锥

滚子轴承和无缝合金钢管制造公司,成立于1899年,是美国500强企业之

一,财富排名在美国工农设备生产企业中位列第12位,被公认为世界轴承

和钢铁业的领袖。

铁姆肯公司研发、制造并营销轴承、传动装置、齿轮箱、链条和相关

产品,同时提供多种动力系统改造和维修服务。作为圆锥滚子轴承的权威,

铁姆肯公司将其在冶金、摩擦学和动力传动领域的深厚知识应用于广泛的

轴承和相关系统领域,帮助提高世界各地机械设备的运转效率和可靠性。

铁姆肯公司不断扩大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包括了多个著名工业品牌,例如

Timken、Fafnir、Philadelphia Gear和 Drives等。铁姆肯公司以高质量产

品和协作性技术销售模式著称,2014年销售额达31亿美元,在全球28个国

家和地区拥有约1万6千名员工。铁姆肯公司在全球有61家工厂,91个联络

办事处,12个技术与工程中心,23家物流、服务及经销中心,4家合资企

业遍布全球6大洲28个国家。

2004 年,铁姆肯公司为美国宇航局(NASA)“勇气号”和“机遇号”

火星探测器提供了多款高精密轴承,这两个飞行器的原定执行任务时间计

划为3 个月。但在耐用的Timken® 轴承帮助下,“勇气号”和“机遇号”

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一直为人类提供珍贵的火星信息。

Timken钢材有望帮助揭开“宇宙大爆炸”的神秘面纱。欧洲核子研究

中心(CERN)地下实验室里存放着世界上强大的粒子加速器——大型粒

子对撞机(LHC)。科学家们发明了 LHC 来再现宇宙起源时的环境。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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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bolt公司中标为 CERN 实验室制造组装LHC管道内部用螺栓时,他

们立即选择了铁姆肯公司为他们的特种螺栓提供纯净钢。2008 年 9 月10

日,首次测试螺栓时,质子束成功在LHC的主环中循环,99.99%接近光速。

铁姆肯公司提供的产品帮助铺就了全球最长、最深的瑞士Gotthard铁

路隧道——它连接苏黎世和米兰。

世界绝大多数飞机都依靠Timken 轴承实现安全着陆,铁姆肯公司每

天帮助10万架次的飞机安全着陆。

铁姆肯公司设计的直升机传动系统即使在损坏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继续

运行,这对飞行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铁姆肯公司1992年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开始了其在中国的业务。从

此,铁姆肯公司不断扩大在华投资,致力于在中国的长期发展。

自1992年进入中国以来,铁姆肯公司在高性能材料以及高能效动力传

动领域所具有的广博的专业知识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航空等

众多重要行业中。铁姆肯公司亚太区及中国区总部设在上海。在大中华区,

铁姆肯公司拥有6家大型制造基地,在15个主要城市设有各级办事机构,并

且建立了多个物流、工程以及服务中心。目前,铁姆肯公司在大中华区员

工总数逾4000名。

铁姆肯公司服务于中国的众多加工设备工业,包括冶金、水泥、集料、

火力和风力发电、石油和天然气、纸浆和造纸、齿轮传动装置、压缩机等。

在中国,铁姆肯公司的工程技术团队与全球的创新网络紧密联系,凭借专

业的应用知识为客户的经营、投资和声誉保驾护航。

铁姆肯公司的创新产品被运用于中信重工的国内最大矿渣立磨中;宝

钢、马钢、攀钢和平安铝业等中国领先冶金企业的轧机和连铸机中,以及

众多对机械运行要求严苛、不容故障停机的工业行业中。

随着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中国必须加快能源行业转型。到2020年,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其中风能是关键的绿色能源之

一。铁姆肯公司帮助那些为中国的风能行业设计、建设、运营和服务的团

队,同时与美国、欧洲和中国的行业领导者如金风科技、南高齿、湘电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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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等进行合作。铁姆肯公司突破传统思维,为开发风能这一经济型的可再

生能源提供创新的技术支持,无论是海上还是陆上。

在中国,铁姆肯公司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信赖,客户认可并重视铁姆

肯公司为全球提供的可靠解决方案。铁姆肯公司结合本地优势和全球资源,

不断为客户创造无以比拟的产品性能。铁姆肯公司与车辆设备行业的许多

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协助太原重工发布全球最大的矿用电铲。我

们为武汉江钻股份有限公司等客户提供高性能轴承,帮助他们生产硬岩隧

道挖掘中广泛使用的盘形滚刀,为超大规模城市化做出了贡献。

铁姆肯公司铁路业务团队与铁路行业的制造商、业主、运营商、服务

提供商合作,最大化提高其产品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效率,帮助他们变得

更加强大。铁姆肯公司理解客户对于动力、速度、准时性和持久性的需求。

铁姆肯公司设计、生产和维护耐高承载的节能型轴承,可承载最重的载荷、

实现最快的速度,应对地球上最严苛的环境。凭借丰富的应用知识、专业

的维修服务、不懈的研究和开发,铁姆肯公司助力中国铁路行业实现卓越

表现。

当铁姆肯公司在中国发展业务时,铁姆肯公司也致力于和业务所在地

的社区共同发展壮大。在中国,从湘潭到烟台,从成都到无锡,从上海到

北京,铁姆肯公司积极投身于当地社区,尤其关注教育问题。铁姆肯公司

与国际青年成就组织(JA)的中国机构合作,积极鼓励并支持员工成为志

愿者,在JA活动中贡献他们的知识、时间和热情。除了铁姆肯公司中国员

工子女可参与公司的全球奖学金项目申请之外,铁姆肯公司自2006年起,

还特别在中国设立了铁姆肯公司奖学金项目,向中国多所优秀大学的工程

专业学生提供奖学金。

2.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企业商号构成混淆性近似

如上所述,投诉人铁姆肯有限公司(THE TIMKEN COMPANY)于1899

年成立,在美国登记注册,自此使用“TIMKEN”作为公司及所属集团公

司的商号至今已经有116年的时间。尤其是,投诉人自1992年在中国香港

成立代表处以来,一直使用“TIMKEN”作为中文“铁姆肯”对应的英文

商号。另外,在中国,广大公众和报刊媒体等在称呼投诉人或其合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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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时,都是以“TIMKEN”作为投诉人的代称。“TIMKEN”在广大公

众眼中已经与投诉人形成唯一的、特定的联系,根据《巴黎公约》和中国

《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投诉人在中国依法对“TIMKEN”享有企业

商号权,且产生日期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2014年3月12日。

争议域名为“TIYKEN.com”, 其中域名后缀“.com”不具备识别作用,

不是该域名的权利部分,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TIYKEN”。而投诉人的英

文商号为“TIMKEN”,对比争议域名“TIYKEN”与投诉人商号“TIMKEN”

可知,双方的区别仅在于字母“Y”与字母“M”的不同,其余部分完全相

同,另外,争议域名从读音及整体外观上亦与投诉人商号极为近似。鉴于

二者高度近似,争议域名在实际使用中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投诉人下

属集团公司的系列域名之一,进而造成混淆和误认。由此可见争议域名与

投诉人企业商号构成混淆性近似。

(二)争议域名同投诉人在先注册的“TIMKEN”系列商标构成混淆

性近似

1. 投诉人的“TIMKEN”系列商标在中国及世界上的注册及使用时间均

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2014年3月12日,投诉人享有在先商标权利。

迄今为止,投诉人已经对“TIMKEN”英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

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

美国、中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等。

早在1978年,投诉人尚未进入中国市场时,投诉人便向中国相关部门

申请注册了“TIMKEN”商标,随后投诉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多件

“TIMKEN”商标。其中主要商标列表如下:

投诉人商标 注册号 申请日/

注册日 指定商品

4461757 2005-01-13/

2007-10-21

第9类:自动计量器;等

4367915 2004-11-17/

2008-05-07

第40类:研磨加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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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7913 2004-11-17/

2008-06-21

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

4302528

2004-10-10/

2007-03-28

第6类:未锻或半锻钢;

10580611

2012-03-07/

2013-04-28

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传动

4302526 2004-10-10/

2007-03-28

第12类:车轮毂;等

10675167

2012-03-26/

2014-03-14

第7类:粉碎机;等

6354143 2007-11-01/

2010-02-28

第7类:动力装置;等

6354142 2007-11-01/

2010-02-28

第12类:航空器;等

4367922 2004-11-17/

2008-05-07

第42类:技术研究;等

97309

1978-10-20/

1979-10-25

第6类 :各种形式钢及合金

钢,包括:金属锭,大钢坏,金

属坯段条, 以及各种需要进

一步加工成为成品的金属

板,片,环,管,棒;

4367920 2004-11-17-/

2008-05-07

第41类:教育;等

97308

1978-10-20/

1979-10-25

第7类:滚柱轴承及另件

729705 1993-08-04/

1995-02-14

第12类:陆地车辆零配件;

4302530 2004-10-10/

2007-12-14

第4类:工业用脂,;等

4367909 2004-11-17/ 第9类:测量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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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7

4367911 2004-11-17/

2008-02-14

第16类:卡纸板;等

4461756 2005-01-13/

2007-10-21

第11类:加热装置;等

4302522 2004-10-10/

2008-03-28

第37类:维修信息;等

4302520

2004-10-10/

2007-03-28

第7类:农业机械;等

10675169

2012-03-26/

2013-08-28

第42类:工程学;等

可见,在2014年3月12日前,投诉人对“TIMKEN”享有在先商标权。

2.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IMKEN”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TIYKEN”与投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

“TIMKEN”系列商标在具体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极为近似。

首先,从具体构成上来看,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TIYKEN”与投诉人

在先商标“TIMKEN”均由六个英文字母构成,仅一个字母不同,高度近

似;其次,从读音上来讲,二者之间的读音极为接近,相关公众无法从读

音的角度对其进行识别;第三,从含义上来看,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

“TIYKEN”与投诉人在先商标“TIMKEN”均为无含义词汇,相关公众无

法借助含义将二者进行有效的区分。综上,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

“TIYKEN”与投诉人在先商标“TIMKEN”在具体构成、读音、含义及整

体外观上均极为近似,在实际使用中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投诉人

“TIMKEN”系列商标相关联的域名,或者将该域名误认为是投诉人的网

站、网站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投诉人具有关联关系。因此,争议域名与

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三)争议域名同投诉人在先注册的域名构成混淆性近似

1. 投诉人早在1994年就注册了timken.com域名,并在2002年注册了

timken.com.cn域名,由此可见,在争议域名注册日2014年3月12日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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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对以“timken”文字为主体的域名享有在先权利。

2. 投诉人早在争议域名注册日前已经过注册了 timken.com 、

timken.com.cn域名并建立起了企业网站,向全世界宣传和介绍企业相关信

息和最新技术,已经在行业内产生一定影响。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

“TIYKEN”与投诉人注册的域名高度近似,在实际使用中极易被相关公众

误认为是投诉人的系列域名和网站,对投诉人和广大相关公众的正当权益

造成损害。

(四)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首先,被投诉人是个人,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

形式使用“TIMKEN”系列商标或任何与前述标志相近似的商标或标志,

亦与其无任何商务往来,因此被投诉人对于上述标识不享有任何形式的商

标权;其次,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与“TIMKEN”也毫无关联;

再次,投诉人经过进一步查询后确信被投诉人对于“TIMKEN”标识不享

有任何其他权利。

(五)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的网站外观与投诉人的网站外观极为近似。对比如下:

争议域名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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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域名网页:

对比上述网页的构成元素、各元素的排列方式、搭配方式和位置安排

均极为近似,另外,争议域名网页所使用的颜色与投诉人网页所使用的颜

色均为黑黄颜色的搭配,争议域名“最新资讯”版块所使用的图形与投诉

人“最新新闻”版块所使用的手机图形完全一样,并且手机图形上显示了

“TIMKEN”字样,由此可见,争议域名网页设计明显是恶意抄袭、摹仿

了投诉人的网页设计,这样的设计无疑会进一步误导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

是投诉人的网站。

2、被投诉人在该网站上宣传同投诉人具有合作关系,代理投诉人相关

产品的销售业务,而事实上投诉人从未与其有任何合作关系,该公司使用

争议域名作为网站域名明显是为了误导相关公众,借用投诉人“TIMKEN”

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公众的信任,其恶意明显。

首先,投诉人需要指出的是争议域名的使用人是受争议域名注册人Li

Huai Bing控制的公司,主要依据为在该网页“联系我们”的版块,联系信

息显示公司名称为中美合资瓦房店特铼钇轴研科技,联系人为李经理,办

公地址为山东省临清市,而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同样是“Li Huai Bing”,地

址也是“山东省临清市”,由此可见,该网页中所显示的中美合资瓦房店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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铼钇轴研科技为Li Huai Bing所控制的公司,Li Huai Bing申请该域名的目

的就是利用该网站进行虚假宣传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次,被投诉人在“公司简介”中声称,“无论身在何处,只要存在运

动的地方,就可以看到铁姆肯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作为拥有百余年历史的

世界领先制造商,铁姆肯公司高品质的轴承、合金钢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

无处不在,Tiyken的摩擦管理和动力传动技术在广泛的工业领域发挥着巨

大作用。作为我们的客户,您可从最为广泛的轴承和相关产品的选择中体

会到优质标准。对于任何工业应用,Tiyken和FAFNIR品牌均能提供理想且

广泛的圆锥滚子轴承、调心滚子轴承、圆柱滚子轴承和球轴承,以及安装

组件的选择。”在“TIYKEN轴承”的版块,被投诉人介绍了投诉人铁姆肯

轴承,见下方截图。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争议域名网页的设计是高度抄袭和摹仿了投诉

人的网页设计风格和内容,目的是为了混淆视听以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

利益。被投诉人声称其与投诉人为合作关系,投诉人是被投诉人的客户,

并且在产品介绍当中宣传投诉人的产品,但实际上投诉人从未在任何时候

授权被投诉人经销投诉人的产品,亦未和被投诉人有任何的合作关系,更

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tiyken.com”。被投诉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

恶意, 目的在于借助投诉人铁姆肯公司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中国消

费者当中建立起来的极高声誉、来达到推销自己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目的。投诉人从未许可被投诉人销售TIMKEN品牌的产品,被投诉人在网

站所提供的信息明显是虚假宣传,其结果必然会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

误选误购,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被投诉人的行为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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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最终损害投诉人的商誉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认为,由于争议域名同投诉人的商标、商号、域名“TIMKEN”

极为近似,侵犯了投诉人的在先权利,且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公然宣称争

议域名使用人与投诉人是合作关系、代理经销投诉人的产品,相关公众看

到该域名和网站,极易产生混淆和错认,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之间存在

合作关系,并对投诉人的正常业务的开展具有破坏影响。争议域名的使用

情况已经满足《政策》第4(b)条第(iii)和(iv)点中对恶意注册和使用域

名的证据要求,其恶意性可以得到确认。

(六)总结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

件,符合《政策》第4(b)中的恶意注册的第(iii)和第(iv)两项的情形,

因此,根据《政策》第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主张应得到支持。

根据《政策》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

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专家意见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政策》的

约束。《政策》适用于本项争议解决程序。

《政策》第 4 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 4(a)条的规

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

混淆性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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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看,投诉人的“TIMKEN”商标于 1999 年

10 月 25 日已经在中国取得的注册并长期使用。在此前“TIMKEN”作为

投诉人的商业标识也已经在国际市场上使用多年。该商标通过长期持续使

用与投诉人建立了稳固且唯一的关联关系,“TIMKEN”的产品已经为相关

公众所熟知。而本案争议域名“TIYKEN.com”是 2014 年 3 月 12 日注册。

将投诉人的商标“TIMKEN”与争议域名“TIYKEN.com”进行直观对

比,争议域名可识别部分“TIYKEN”与投诉人的商标都是由六个字母组合

而成,其中除了第三个字母不同外,其余五个字母在组合、排列顺序上完

全相同,基本上包含了“TIMKEN”商标的构成要素。

从使用的情况看,“TIMKEN”商标是投诉人制造并营销轴承、传动装

置、齿轮箱、链条和相关产品的重要品牌也是其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而

利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同样是提供轴承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因此,虽然

在形式上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有“一字之差”,但不能产生实质性区别,

相关公众可能会认为“TIYKEN.com”是投诉人建立的新网站从而访问该

网站。这必然会导致与投诉人产生混淆或误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

投诉人的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 4 条(a)第(i)

项的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在投诉中称:被投诉人是个人,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被

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投诉人的“TIMKEN”商标或相近似的商业标识,

亦与其无任何商务往来;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与“TIMKEN”也

毫无关联;投诉人经查询后确信被投诉人对于“TIMKEN”标识不享有任

何其他权利。

应该指出,被投诉人的答辩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在被投诉人

知道投诉人针对其注册的本案争议域名提起投诉以后,被投诉人应该也有

条件证明自己注册争议域名的合理性或自己所拥有的合法利益。但被投诉

人未就投诉做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明自己对争议域名享有权益的证据。因

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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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 4 条(a)第(ii)项的条件。

关于恶意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tiyken.com”并利用其开通网

站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在于借助投诉人的极高声誉、来达到推销

自己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网站从形式到内容进行了分析比对:

首先,该网站网页外观与投诉人的网页外观在构成各元素以及排列、

搭配方式和位置安排均极为近似,网页所使用的颜色与投诉人网页所使用

的颜色均为黑黄颜色的搭配。“最新资讯”版块所使用的图形与投诉人“最

新新闻”版块所使用的手机图形完全一样,并且手机图形上显示了

“TIMKEN”字样,由此可见,该网页设计明显是恶意抄袭、高度摹仿了

投诉人的网页设计误导相关公众。

其次,该网站在“公司简介”中声称,“无论身在何处,只要存在运动

的地方,就可以看到铁姆肯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作为拥有百余年历史的世

界领先制造商,铁姆肯公司高品质的轴承、合金钢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无

处不在,Tiyken的摩擦管理和动力传动技术在广泛的工业领域发挥着巨大

作用。对于任何工业应用,Tiyken和FAFNIR品牌均能提供理想且广泛的圆

锥滚子轴承、调心滚子轴承、圆柱滚子轴承和球轴承,以及安装组件的选

择。作为我们的客户,您可从最为广泛的轴承和相关产品的选择中体会到

优质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被投诉人利用“TIMKEN”的声誉,提供与投诉人有

某种关联关系的虚假信息和宣传,明显是在误导消费者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此,被投诉人未给予答辩。

专家组在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使用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

得“SAP”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

法利益的基础上,结合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进一步认定:被投诉人是在明知

“TIMKEN”商标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未经投诉人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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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注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并在网站上利用投诉人的商业信誉,依傍

“TIMKEN”商业标识的知名度进行宣传。这一系列的行为会误导相关公

众混淆与投诉人的区别。其目的就是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因此,专家

组认定:被投诉人具有恶意,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 4 条(a)第(iii)

项的条件。

5、裁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专家组裁决:

投诉人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tiyken.com”而提起的投诉成立,

争议域名“ tiyken.com”应转移给投诉人铁姆肯公司 (THE TIMKEN

COMPANY)。

独任专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