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 ipd.gov.hk · 專利條例(第514. 章) 指明表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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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514 ) 指明表格公告 現依據《專利條例》 ( 514 )( 「條例」 ) 150 條,公布由 2019 12 19 日起,在進行與下述有關的法律程序時,須使用下列指明及本公告夾附的 表格: 法律程序的描述 表格編號 費用編號 根據條例第 13(1)(a) 13(1)(b) 14(5) 37H(1)(a) 37H(1)(b) 37K(7) 條及《專利 ( 一般 ) 規則》第 3(1) 7(1) 31F(1) 31K(3)條在批予 前轉介專利註冊處處長裁定 P1 1 根據條例第 13 ( 5 ) 37I(4) 條及《專利 ( 一般 ) 規則》第 6(1) 31I(2) 條向專利註冊處處長申 請授權 P1A 3 根據條例第 9F13 ( 6A )14 ( 5 )37H37K 44 ( 4 )46(3)4849127E(2) 146 ( 2 ) 條、 《專利 ( 過渡性安排 ) 規則》第 13 ( 4 ) 條及《專 ( 一般 ) 規 則》第 2C(1) 3(7) 7 ( 3 ) ( 4 )( a ) 31G(1) (3) 31L(1) (3) 37 ( 5 ) 38B(1) (3) 38C(1) (3) 40 ( 2 ) ( 3 ) 40 ( 4 ) 41 ( 3 )48 ( 4 ) ( 5 ) 48 ( 6A ) 81Q(1) (3) 81R(1) (3) 108 ( 3 ) ( 4 ) 條提交反對通知書或反陳 P2 2, 40, 41 根據條例第 149(2A) 條及《專利 ( 一般 ) 規則》 31ZW73 條及附表 1 2D 段提交反對通 知書 P2 - 根據條例第 15 16 22 條及《專利 ( 一般 ) 規 則 》第 818 條就一項轉錄標準專利請求 記錄指定專利申請 P4 4, 7, 9 根據條例第 23 條及《專利 ( 一般 ) 規則》第 19 條請求註冊指定專利與批予轉錄標準專 P5 5, 7, 9 根據《專利 ( 過渡性安排 ) 規則》第 7 條請求 註冊指定專利與批予轉錄標準專利 P5 5, 7, 9 根據條例第 113 116 125 條及《專利 ( ) 規則》第 58 74 條請求批予短期專利 P6 6 , 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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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

指明表格公告

現依據《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條例」 )第 150 條,公布由 2019 年 12 月

19 日起,在進行與下述有關的法律程序時,須使用下列指明及本公告夾附的

表格:

法律程序的描述 表格編號 費用編號

根 據 條 例 第 13(1)(a) 、 13(1)(b) 、 14(5) 37H(1)(a)、37H(1)(b)、37K(7)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1)、7(1)、31F(1)、31K(3)條在批予

前轉介專利註冊處處長裁定

P1 1

根據條例第 13(5)、 37I(4)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6(1)、 31I(2)條向專利註冊處處長申

請授權

P1A 3

根據條例第 9F、13(6A)、14(5)、37H、37K、

44(4)、46(3)、48、49、127E(2)、146(2)條、

《專利 (過渡性安排 )規則》第 13(4)條及《專

利 (一般 )規則》第 2C(1)、3(7)、7(3)及 (4)(a)、31G(1)至 (3)、 31L(1)至 (3)、 37(5)、 38B(1)至(3)、38C(1)至 (3)、40(2)及 (3)、40(4)、41(3)、48(4)及 (5)、 48(6A)、 81Q(1)至 (3)、 81R(1)至 (3)、108(3)及 (4)條提交反對通知書或反陳

P2 2, 40, 41

根據條例第 149(2A)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 31ZW、73 條及附表 1 第 2D 段提交反對通

知書

P2 -

根據條例第 15、 16、 22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8、18 條就一項轉錄標準專利請求

記錄指定專利申請

P4 4, 7 , 9

根據條例第 23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19 條請求註冊指定專利與批予轉錄標準專

P5 5, 7 , 9

根據《專利 (過渡性安排 )規則》第 7 條請求

註冊指定專利與批予轉錄標準專利

P5 5, 7 , 9

根據條例第 113、 116、 125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58、 74 條請求批予短期專利

P6 6, 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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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描述 表格編號 費用編號

根據條例第 31、37ZA、120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27、31ZT、75 條在批予專利前修訂

申請的請求

P8 -

根據條例第 33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28條維持轉錄標準專利的申請

P9 11, 12

根據條例第 39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2條請求給予標準專利續期

P10 13, 14

根據條例第 126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79條請求給予短期專利續期

P10 15, 16

根據條例第 51(6)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51(1)條請求領取專利註冊紀錄冊所載記項的

核證副本或專利註冊紀錄冊的核證摘錄

P11 28

根據《專利 (一般 )規則》第 51(1)條請求領取

條例第 51(10)條所指的證明書 P11 28

根據《專利 (一般 )規則》第 51(1)條請求領取

文件、專利說明書或已發表的標準專利申請的

核證副本

P11 29

根據《專利 (一般 )規則》第 51(1)條請求領取

文件、專利說明書或已發表的標準專利的申請

的核證摘錄

P11 29

根據條例第 147 條及《專利(一般)規則》第 88、110條請求索取已發表標準專利申請或已批予專

利的資料

P11 -

根據條例第 34 條及《專利(一般)規則》第 31 條申請

恢復因沒有繳付維持費而被撤回的轉錄標準

專利申請

P12 17

根據條例第 40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4條申請恢復已失效的標準專利

P12 17

根據條例第 127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81條申請恢復已失效的短期專利

P12 17

根據條例第 28、37ZD、123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25、31ZU、76 條請求恢復專利申請

P13 18

根據條例第 29、37ZD、123 條及《專利 (一般 ) P13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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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描述 表格編號 費用編號

規則》第 26、 31ZV、 77 條申請恢復權利

根據條例第 9F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2B條在註冊紀錄冊述及發明人

P14 19

根據條例第 44(2)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6、 37(1)條提交公告撤銷轉錄標準專利 P15 -

根據條例第 44(4)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6、 37(2)條申請撤銷轉錄標準專利 P15 20

根據條例第 49(1)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41(1)條轉介專利註冊處處長撤銷專利 P15 20

根據條例第 149(2A)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 31ZW、 73 條及附表 1 第 2(1)、 2B(1)及 (2)段請求提供寄存的微生物樣本及請求專利註

冊處處長發出確認通知書

P17 -

根據條例第 149(2A)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 31ZW、73條及附表 1第 2A(2)(b)段表示申請

人認為微生物樣本應只向專家提供的意向

P17 -

根據條例第 50、51(2)、52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46 條申請註冊或通知在一項專利或

專利申請之中或之下取得的權利

P19 21

根據條例第 37L(1)(b)、 37Z(1)(b)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1M、 31ZS 條請求批予原授

標準專利

OP1 33, 34, 35

根據條例第 37L(3)(c)條提交有關原授標準專

利的發明權的陳述

OP1A -

根據條例第 37T(1)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1ZC 條請求對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

OP2 36

根據條例第 37V(3)(c)、127D(3)(c)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1ZI(1)、 81I(1)條請求覆核 OP3 37

根據條例第 127B(1)(a)、127B(2)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81B(2)(b)、81B(3)(c)條請求對短

期專利進行實質審查

OP4 42

根據條例第 37E(1)、 111(1)條及《專利 (一般 ) OP5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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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描述 表格編號 費用編號

規則》第 31C(4)、 69(4)條增加聲稱具有的優

先權

根據條例第 37D、 110A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1B、 68B 條恢復優先權利

OP5 31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第 31ZK(2)、31ZM(2)、38A(8)、38C(6)、81K(2)、81M(2)、81R(6)條提述的

聆訊請求

OP6 38

根據條例第 46(2)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8A 條在批予後申請修訂說明書 OP7 39

根據條例第 43、127B(1)(b)、127D(3)(b)條及《專

利 (一般 )規則》第 35、81P 條在批予後申請修

訂說明書

OP7 -

根據《專利 (一般 )規則》第 82A(8)及(9)條擬出

席聆訊的通知

OP8 43

根 據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第 100AA(1)(b)、100AAB(1)(b)條請求延展時限

SP3 25

根據條例第 104(5)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56(9)、100AAD(1)(a)條繳付逾期提交譯本的懲罰

性費用

SP3 26

在若干過渡期間,部分現時沿用的表格仍可繼續在相關的法律程序中使用。

詳情如下﹕

表格種類 過渡期

在 2019 年 3 月 13 日於香港知識產

權 公 報 公 布 的 「 指 明 表 格 公 告 」

(「 2019 年公告」 )中所指明的表格

P1、 P1A、 P2、 P4、 P5、 P6、 P8、P11、 P13、 P14、 P15、 P17 及 P19

2019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

在 2012 年 10 月 12 日於香港知識產

權 公 報 公 布 的 「 指 明 表 格 公 告 」

(「 2012 年公告」 )中所指明的表格

P9、 P10 及 P12

2019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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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種類

過渡期

在 2019 年公告中所指明的表格 P9、P10 及 P12

2019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0 年 9 月 14 日

本公告將由上述各過渡期屆滿日起,就涉及的相應表格而言,取代 2012 年公

告及 2019 年公告 (在適用範圍內 )。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專利註冊處處長 黃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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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

專利表格第 P1 號

由本署填寫

在 批 予 前 轉 介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裁 定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 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等

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ipd.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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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

04. *作出轉介的人士的資料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專利申請或發明。

申請編號

(如有)

03. 申請人的全名(如已提出標準專利的申請 )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該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

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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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

05. *作出轉介所根據的條文

轉介是根據下述條文作出: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內加上記號。

《專利條例》第 13(1)(a)條

《專利條例》第 13(1)(b)條

《專利條例》第 14(5)條

《專利條例》第 37H(1)(a)條

《專利條例》第 37H(1)(b)條

《專利條例》第 37K(7)條

07.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06. 佐證文件

請參閱《專利(一般 )規則》第 3、7、31F 或 31K 條,視何者適用而定。

與本表格一併提交的佐證文件 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記號。 支持該項轉介的陳述

其他(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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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

08.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09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

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9.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以上 04 部分指明的人士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該人士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0.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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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A-1

專利表格第 P 1 A 號

由本署填寫

向專利註冊處處長申請授權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 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等

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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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A-2

(b) 專利註冊處處長發出命令的日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專利註冊處處長發出與授權申請有關的命令的資料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專利申請或發明。

(a) 與授權申請有關的申請編號 (如有)

03. 申請人的全名(如已提出標準專利的申請)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04. *申請授權人士的資料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該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

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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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A-3

06.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

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07.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08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

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5. 佐證文件

與本表格一併提交的佐證文件 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記號。 詳列所依據的事實以及尋求授權的性質的陳述

《專利(一般)規則》第 6(1)或 31I(2)條)

其他(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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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A-4

08.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以上 04 部分指明的人士的獲授權

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該人士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9.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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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1

專利表格第 P2 號

由本署填寫

提 交 反 對 通 知 書 或 反 陳 述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 專 利 ( 過 渡 性 安 排 ) 規 則 》 ( 第 5 1 4 B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 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等

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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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2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專利申請、

專利或發明。

03. *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的全名

04. 提交反對通知書或反陳述人士(非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的資料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如提交本表格的人士是以上 03 部分提及的申請人/專利所有人,則無須填寫本部分。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該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

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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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3

05. *反對通知書或反陳述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本反對通知書關乎: 專利的放棄

(《專利(一般 )規則》第 40(2)及(3)條 )

在批予專利後說明書的修訂

(《專利(一般 )規則》第 38B 或 81Q 條 )

更正專利或專利申請中的錯誤

(《專利(一般 )規則》第48(4)及(5)條 )

向有關專家提供微生物樣本

(《專利(一般 )規則》附表1第2D段 )

其他 (請在本表格的附頁內提供詳情)

本反陳述的提交是依據: 《專利(一般 )規則》第2C條

《專利(一般 )規則》第3(7)及(8)條

《專利(一般 )規則》第7(3)及 (4)條

《專利(一般 )規則》第31G條

《專利(一般 )規則》第31L條

《專利(一般 )規則》第37(5)條

《專利(一般 )規則》第38C或81R條

《專利(一般 )規則》第40(4)條

《專利(一般 )規則》第41(3)條

《專利(一般 )規則》第48(6A)條

《專利(一般 )規則》第108(3)及(4)條

06. 佐證文件

與本表格一併遞交的佐證文件 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記號。

列出反對理由的陳述

列出反對理由的反陳述

其他(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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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4

07.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08.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09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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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5

09.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專利所有人/提交本

表格的人士(非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 申請人/專利所有

人/提交本表格的人士(非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0.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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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1

專利表格第 P 4 號

由本署填寫

轉 錄 標 準 專 利 - 請 求 記 錄 指 定 專 利 申 請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本表格備有中英文本。中文或英文均可使用為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

格。法律程序會以中文進行。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在11(a)部分註明附頁的頁

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利註冊處處長會把表格內所收集的個人資料用於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 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等

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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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2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人資料

如多於一名申請人,請提供所有申請人的資料。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

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d) 申請人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個人 請往 03 部分

法人團體 請往 02 (e) 部分 (及 02 (f) 部分,如適用)

非法人團體 請往 03 部分

(e) 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國家/

地區/地方

(f) 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州分

適用於在美國成立為法團的申請人

03. 有權申請的陳述

如申請人是指定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請往 04 部分。

如申請人並非指定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請在以下方格加上記號以提供一項解釋他有權就有關發明申請

批予轉錄標準專利的陳述,並提交支持該項陳述的訂明文件。 (《專利條例》第 15(2)(d)條及《專

利 (一般 )規則》第 9 條 )

陳述 請在適當方格加上記號。

憑藉轉讓

憑藉合併

其他(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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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3

04. 發明的名稱

發明的名稱必須同時以英文及中文填寫。

(a) 英文

(b) 中文

05. 指定專利申請的資料 (a) 申請編號

(b) 提交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c) 指定專利當局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歐洲專利局(就指定聯合王國的專利而言)

聯合王國專利局 (d) 發表編號

(如有)

例子: 16102178

(e) 發表日期

(如有)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6. 國際申請的資料

如指定專利申請並非以國際申請為基礎,請往 07 部分。

如指定專利申請是以國際申請為基礎,請提供以下資料。(《專利條例》第 16 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15 條)

(a) 國際申請編號

(b) 國際申請提交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c) 國際申請發表編號

(d) 國際申請發表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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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4

(e) 指定專利當局表示該項申請已有

效地進入國家階段的發表日期 (如與以上 05(e)部分的發表日期不同,

則須填寫此部分)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f)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述明該項國

際申請已進入該局的國家階段的

正式通知的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7. 較早時的申請的資料

如你不就較早時的申請的提交日期作出聲稱,請往 08 部分。

如此申請屬分開申請或源自較早時在香港提出的申請,請提供以下資料。

(a) 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分開申請(《專利條例》第 22 條)

在批予後對專利的權利的裁定而按法院命令新提交的申

請(《專利條例》第 55 條)

(b) 較早時的申請的編號

(c) 較早時的申請的提交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d) 較早時的申請的記錄請求的發表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8. 聲稱具有優先權的細節的陳述 (請勿提交有關優先權的文件)

如你不聲稱具有優先權,請往 09 部分。

如根據《專利條例》第 11B 條聲稱具有優先權,請提供一項載有以下細節的陳述。(《專利條

例》第 15(2)(e)條 )

國家/地區/地方 優先權申請編號 優先權申請提交日期

1.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2.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3.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4.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5.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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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5

6.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9. 發明權的陳述

如指定專利申請已載有發明人的姓名/名稱,請往 10 部分。

如指定專利申請並無載有發明人的姓名/名稱,請提供一項識別申請人所相信是發明人的人或

人等的陳述。

如發明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

譯。

中文姓名/名稱 英文姓名/名稱(如適用)

1.

2.

3.

4.

5.

6.

10. 不具損害性的披露的陳述

如你不聲稱不具損害性的披露,請往 11 部分。

如提出不具損害性的披露的權利要求,請提供一項顯示以下關乎過往的披露的細節的陳述。

(《專利條例》第 15(2)( f )條和《專利(一般)規則》第 10 條 )

(a) 展覽或會議的名稱

(b) 展覽或會議的地點

(c) 展覽或會議開幕或開始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d) 首次披露日期

(如並非於上述展覽或會議的開幕或開始

的日期首次披露該項發明,則須填寫此部分)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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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6

(d) 撮錄的譯本

頁數

(e) 支持 03 部分的有權申請的陳述的訂明文件及其若因非法定語

文而翻譯成有關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的譯本 頁數

(f) 其他(請註明)

頁數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

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11. 文件列表

如提交本表格時附連下列文件,請註明文件的頁數。

(a) 隨本表格夾附的附頁

頁數

(b) 已發表的指定專利申請的副本

頁數

(c) 有關國際申請的副本 —

( i) 由國際局所發表的國際申請

頁數

( i i ) 由指定專利當局所發表的國際申請的譯本

頁數

( i i i ) 由指定專利當局所發表關於國際申請的資料

頁數

12.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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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7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14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代申請人處理此項請求,請填寫本部分。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13. 代理人資料

14.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申請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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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1

專利表格第 P 5 號

由本署填寫

請 求 註 冊 指 定 專 利 與 批 予 轉 錄 標 準 專 利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

514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在08(a)部分註明附頁的頁

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利註冊處處長會把表格內所收集的個人資料用於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ht tps: / /www. ipd .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

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

等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

用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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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2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相應已發表的記錄請求的資料

(a) 申請編號

(b) 發表編號

(c) 發表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3. 申請人資料

如多於一名申請人,請提供所有申請人的資料。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

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

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d) 申請人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個人 請往 04 部分

法人團體 請往 03 (e) 部分 (及 03 (f) 部分,如適用)

非法人團體 請往 04 部分

(e) 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國家/

地區/地方

(f) 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州分

適用於在美國成立為法團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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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3

04. 有權申請的陳述

如申請人是在註冊紀錄冊中的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人,請往 05 部分。

如申請人並非在註冊紀錄冊中的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人,請在以下方格加上記號以提供一項解釋他有權

就有關發明申請批予轉錄標準專利的陳述,並提交支持該項陳述的訂明文件。 (《專利條例》第 23(3)(b)條

及《專利(一般)規則》第 20 條)

陳述 請在適當方格加上記號。

憑藉轉讓

憑藉合併

其他 (請註明)

05. 發明的名稱

發明的名稱必須同時以英文及中文填寫。

(a) 英文

(b) 中文

06. 指定專利的資料

(a) 指定專利當局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歐洲專利局 (就指定聯合王國的專利而言) 聯合王國專利局

(b) 發表編號

(c) 批予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d) 發表日期

(如與批予日期不同,則須填寫此部

分 )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7. 文件核實

如適用,請在以下方格內加上記號。

我/我們確認夾附的說明書副本是有關指定專利當局所發出或備存文件的真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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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4

08. 文件列表

如提交本表格時附連下列文件,請註明文件的頁數。

(a) 隨本表格夾附的附頁

頁數

(b) 已發表的相應指定專利說明書的副本

頁數

(c) 支持 04 部分的有權申請的陳述的訂明文件及其若因非法定

語文而翻譯成有關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的譯本

頁數

(d) 其他(請註明)

頁數

09.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

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10.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11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代申請人處理此項請求,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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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5

11.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 “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

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申請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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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1

專利表格第 P 6 號

由本署填寫

請 求 批 予 短 期 專 利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本表格備有中英文本。中文或英文均可使用為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

格。有關說明書須以中文撰寫。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在13(a)部分註明附頁的頁

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利註冊處處長會把表格內所收集的個人資料用於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

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

等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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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2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人資料

如多於一名申請人,請提供所有申請人的資料。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

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

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d) 申請人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個人 請往 03 部分

法人團體 請往 02 (e) 部分 (及 02 (f) 部分,如適用)

非法人團體 請往 03 部分

(e) 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國家/

地區/地方

(f) 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州分

適用於在美國成立為法團的申請人

03. 發明的名稱

發明的名稱必須同時以英文及中文填寫。

(a)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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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3

04. 獨立權利要求的數目 獨立權利要求的數目不得超逾兩項。(《專利條例》第 113(1A)(b)(ii)條)

說明書內載有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數目

05. 使用微生物

如此項發明不需要使用微生物實行,請往06部分。

如此項發明需要使用微生物才可實行,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記號。 (《專利 (一般 )規則》第73條及

附表1 )

(a) 該種微生物是否在此項申請的

提交日已可提供予公眾;

以及

是 否

(b) 是否在此項申請或有關專利的

說明書中用足以使擅長有關技

術的人能夠實行此項發明的方

式描述該微生物

是 否

(c) 如在 (a)及 (b)兩部分問題的答案均為「否」,請提供以下資料:

(i) 寄存該微生物的培養物的

寄存機構名稱

(ii) 寄存該微生物的培養物的

寄存機構地址

(iii) 寄存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iv) 存入編號

06. 國際申請的資料

如短期專利申請不是以國際申請為基礎,請往 07 部分。

如短期專利申請是以國際申請為基礎,請提供以下資料。 (《專利條例》第125條及《專利 (一般 )

規則》第78條)

(a) 國際申請編號

(b)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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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4

(b) 國際申請提交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c) 國際申請發表編號

(d) 國際申請發表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國家

階段的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專利(一般 )規則》第 78

條所訂明的由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

正式通知的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f) 中國專利申請編號 (如知道)

07. 提述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的陳述

如你不就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作出提述,請往 08 部分。

如根據《專利條例》第 114(3)(c)(ii)條就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作出提述,請在以下方格內加上記號並提供

一項載有以下細節的陳述。(《專利(一般)規則》第 58(5)(i)及 67A 條)

我/我們確認,此項短期專利申請標的之發明的說明及有關繪圖(如有的話),已完整地載於

以下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內:

國家/地區/地方

較早前提出的指明

申請的編號

較早前提出的指

明申請的提交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8. 較早時的申請的資料

如你不就較早時的申請的提交日期作出聲稱,請往 09 部分。

如此申請屬分開申請或源自較早時在香港提出的申請,請提供以下資料。

(a) 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分開申請(《專利條例》第 116 條)

在批予後對專利的權利的裁定而按法院命令新提交的申請(《專

利條例》第 55 條)

(b) 較早時的申請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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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5

(c) 較早時的申請的提交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9. 聲稱具有優先權的陳述

如你不聲稱具有優先權,請往 10 部分。 如根據《專利條例》第 111 條作出聲稱具有優先權,請提供一項載有以下細節的陳述。 (《專利

(一般)規則》第 58(5)(c)及 69 條 ) 國家/地區/地方 優先權申請編號 優先權申請提交日期 1. 1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2.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3.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0. 發明人姓名 (發明人應當是個人而不是公司 )

中文姓名/名稱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1.

2.

3.

4.

5.

如申請人並非發明人,申請人須以表格第 P6A 號提交陳述,識別各發明人的身份,以及指出該申請人如何得以有權就該項發明,申請短期專利。 (《專利條例》第 113(2) (c)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65 條 )

如發明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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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6

11. 不具損害性的披露的陳述

如你不聲稱不具損害性的披露,請往 12 部分。

如申請人按照《專利條例》第109條,就不具損害性的披露提出權利要求,請提供一份有關該項

披露的細節的陳述,並提交支持該項陳述的書面證據。 (《專利條例》第109條及《專利 (一般 )規

則》第58(5)(f), 70條 )

(a) 陳述

(b) 展覽的名稱

(c) 展覽的地點

(d) 展覽開幕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 首次披露日期

(如並非於展覽開幕日期首次披露)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2. 押後批予

如你不要求押後批予專利,請往 13 部分。

如按照《專利條例》第 119 條要求押後批予專利,請填寫該項押後期間。

押後批予專利至 ( 押後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3. 文件的列表

如提交本表格時附連下列文件,請註明文件的頁數。

(a) 隨本表格夾附的附頁

頁數

(b) 說明

頁數

(c) 權利要求的資料

頁數

(d) 繪圖

頁數

(e) 撮錄 (中文本及英文本 )

頁數

(f) 有關優先權的文件

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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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7

(g) 有關優先權文件的譯本 (如過往的申請並非採用其中一種

法定語文) 頁數

(h) 查檢報告

頁數

(i) 查檢報告譯本 (如查檢報告並非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 )

頁數

(j) 有關國際申請的副本 :

(i) 由國際局所發表的國際申請

頁數

(ii) 國際查檢報告

頁數

(iii)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所發表的國際申

請的譯本 頁數

(iv)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所發表關於國際

申請的資料 頁數

(k) 表格第 P6A 號所載的發明權的陳述

頁數

(l) 序列列表(如發明涉及核苷酸及胺基酸序列)

(即使短期專利申請並非以電子提交的方式提交,序列列表亦可以

電子形式提交。)

頁數

(m) 其他(請註明)

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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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8

14.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15.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16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代申請人處理此項請求,請填寫本部分。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

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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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9

16.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 “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

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申請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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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1

專利表格第 P8 號

由本署填寫

在 批 予 專 利 前 修 訂 申 請 的 請 求

( 更 改 姓 名 或 名 稱 、 地 址 、 送 達 地 址 或 代 理 人 資 料 除 外 )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 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等

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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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2

*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編號 申請編號

03. *申請人的全名

(a) 中文姓名/名稱

(b )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04. *修訂的類別

如擬在本部分中提出多於一個類別的修訂,請就每個類別的修訂提交一份表格。

修訂的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在批予專利前轉錄標準專利的申請的修訂

(《專利條例》第 31 條及《專利(一般 )規則》第

27 條 )

在批予專利前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修訂

(《專利條例》第 37ZA 條及《專利(一般)規則》

第 31ZT 條)

在批予專利前短期專利申請的修訂

(《專利條例》第 120 條及《專利(一般)規則》

第 75 條 )

05. *修訂的詳情

如只屬姓名/名稱、地址、送達地址或代理人資料的更改,請用表格第 P18 號。如因擁有權轉

變而要更改申請人,請用表格第 P19 號。

修訂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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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3

06. 修訂的原因

修訂的原因 不足之處的通知的回應

審查通知/進一步審查通知的回應

覆核意見/進一步覆核意見的回應

主動修訂

其他(請註明)

07. 證明文件

與本表格一併提交的證明文件

(如有) 對相應指定專利申請所作出的修訂的副本

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記號。 (《專利(一般 )規則》第 27(2)(b) 條 )

有關說明書的謄清副本,而該副本已收納所請求

的修訂;及有關說明書的副本,而該副本已收納

並指出所請求的修訂

(《專利(一般 )規則》第 31ZT(3)及 75(2) 條 )

其他(請註明)

08. 文件核實

如適用,請在以下方格內加上記號。

我/我們確認夾附的對相應指定專利申請所作出的修訂的副本,是有關指定專利當局發出

或備存的文件的真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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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4

09.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

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10.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11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

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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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5

11.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 “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 /代理人 ; 申請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2.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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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1

專利表格第 P 9 號

由本署填寫

維 持 轉 錄 標 準 專 利 的 申 請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請提供姓名/名稱及在香港的聯絡地址,以便通訊。

f.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g.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 /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 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請、請求或

通知,以及用於收集個人資料聲明(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tm )所載的收集目

的。依據《專利條例》(第514章)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

等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ht tp : / /www. 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patents .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

票 /銀行本票 (可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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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2

*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編號 申請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專利申請。

03. *申請人的全名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04. *佐證陳述

在(a)空格內填上的日期須為一個不早於提出是項申請的日期的前一個月的日期。(《專利條例》第 33(5)

條)

*(a) 在(b)空格內提供的陳述的有效日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b) 佐證陳述 請在適當空格內加上記號。

是項指定專利申請於指定專利當局沒有被撤回或放棄

指定專利當局沒有最終拒絕指定專利申請

是項指定專利未獲批予

是項指定專利已獲批予,而是項指定專利是在維持申

請的日期前六個月內獲批予

指定專利的批予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5. *繳付維持費 (及逾期繳費的附加費)

請於維持期限屆滿前 (但不得早於屆滿日期前三個月 )繳付維持費。在該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你仍可提出維持申請,但必須繳付訂明的附加費。

*(a) 維持費到期日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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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3 (b) 是否逾期繳費?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及 (如適用 )提供逾期月的數目。

個月逾期

(c) 是否繳付附加費?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06. 費用逾期未繳的通知

本處會將費用逾期未繳的通知送交註冊紀錄冊所載的送達地址。如欲本處將通知送交該送達地址以外的香港地址,請填寫本部分。 (《專利 (一般 )規則》第 28(2)及 (3)條 )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7. *提出這項申請的人士的聯絡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 必 須 提 供 在 香 港 的 地 址 。 請 注

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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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4

08.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 “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 /代理人、申請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9.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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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1

專利表格第 P10 號

由本署填寫

請 求 給 予 專 利 續 期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請提供姓名/名稱及在香港的聯絡地址,以便通訊。

f.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g.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

申請、請求或通知,以及用於 (h 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htm )所載的收集目

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章 )第147條,這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

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

等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

用一覽表可於ht tp : / /www. ipd.gov.hk/ch i / forms_fees/patents .htm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

支票 /銀行本票 (可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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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2

*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專利的資料

*(a) 專利的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標準專利

短期專利

*(b) 專利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專利續期。

03. *專利所有人的全名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04. *繳付續期費 (及逾期繳費的附加費)

請於續期期限屆滿前 (但不得早於屆滿日期前三個月 )繳付續期費。在該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

你仍可提出續期請求,但必須繳付訂明的附加費。

*(a) 到期續期日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b) 繳付哪一年的專利續期費?(只適

用於標準專利) 請指出 20 年有效期內的期間,例如:

第 10 年。

(c) 是否逾期繳費?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及(如適用)提供逾期月的數目。

個月逾期

(d) 是否繳付附加費?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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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3

05. 費用逾期未繳的通知

本處會將費用逾期未繳的通知送交註冊紀錄冊所載的送達地址。如欲本處將通知送交該送達地址以外的香港地址,請填寫本部分。 (《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2(3)及 (4)條 )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6. *提出這項請求的人士的聯絡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

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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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4

07.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 “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專利所有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 /代理人、專利所有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8.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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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1

專利表格第 P 1 1 號

由本署填寫

請 求 領 取 核 證 副 本 或 摘 錄

請 求 索 取 資 料

請 求 領 取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簽 署 的 證 明 書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若你請求領取文件,專利說明書或已公布的標準專利申請的核證副本或核證摘錄,暫時毋須繳費。稍後專利

註冊處會通知你所需的費用。不過,若你請求領取專利註冊紀錄冊所載記項的核證副本或核證摘錄,則必須

同時繳交所需費用。

f . 請參閱《專利條例》 (第514章 )第51(13)條。「核證副本」及「核證摘錄」指由專利註冊處處長核證並蓋上

處長印章的副本或摘錄。

g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h.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專利註冊處依據你在此載列的請求而提供的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a. 一經簽署本表格 ,你即確認專利註冊處依據你的請求而向你提供的任何個人資料,只可用於知識產權署收集

個人資料聲明第 1.3(c)段所列述的目的。

b . 以其他目的使用該等個人資料可能違反《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第 486 章 )的規定,你可能因而被起訴並

須負上法律責任。

c. 進一步的說明:請參閱載於 https://www.ipd.gov.hk/chi/personal_information.htm 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3.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tm )所載的目的。

4.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 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等

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5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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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2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請求領取的文件/資料

(a) 註冊紀錄冊內某記項的核證副本

申請編號 / 專利編號 核證副本數量 由本署填寫

頁數

(b) 註冊紀錄冊的核證摘錄

申請編號 / 專利編號 核證副本數量 由本署填寫

頁數

指明要求的摘錄

指明要求的摘錄

指明要求的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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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3

(c) 根據《專利條例》第 51(11)條,任何文件或任何此等文件的摘錄的核證副本

申請編號 / 專利編號 核證副本數量 由本署填寫

頁數

請求的詳情 已提交的專利申請副本(例如用作香港以外的地方

申請專利時請求優先權)

請註明所要求的專利表格:

其他(請註明)

(d) 請求領取專利註冊處處長簽署的證明書 (《專利條例》第 51(10)條 )

申請編號 / 專利編號 證明書數量

指明本要求的詳細資料

指明本要求的詳細資料

(e) 索取資料

申請編號 / 專利編號 指明本要求的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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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4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地址。請注

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04.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明白及同意遵守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專利所有人的獲授

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 /代理人 ; 申請人/專利所有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5. 附件

附件總數

03. *聯絡人資料

請提供將會領取文件的香港聯絡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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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5

由本署填寫

總份/總頁數

應繳費用 (港幣$)

經手人

文件/副本備妥日期

取件人

取件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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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1

專利表格第 P12 號

由本署填寫

申 請 恢 復 因 沒 有 繳 付 維 持 費 而 被 撤 回 的

轉 錄 標 準 專 利 申 請

申 請 恢 復 已 失 效 的 標 準 專 利

申 請 恢 復 已 失 效 的 短 期 專 利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 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等

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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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2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專利申請或

專利。

03. *恢復申請的類別 恢復申請的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恢復被撤回的轉錄標準專利申請

恢復已失效的標準專利

恢復已失效的短期專利

04. *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的全名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05. 恢復申請的提交人士(非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 )的資料

如恢復申請的提交人士是 04 部分提及的申請人/專利所有人,則無須填寫本部分。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該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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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3

06. *專利申請當作被撤回 /專利停止生效的日期及期間

(a) 專利申請當作被撤回 /專利停

止生效的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b) 專利申請當作被撤回 /專利停

止生效,為期已有多久

個月

07. 沒有繳付維持費/續期費的原因

沒有繳付維持費/續期費的原因

08. 佐證陳述 (只適用於恢復轉錄標準專利申請)

如申請恢復已失效的專利 , 則無須填寫本部分。

凡根據《專利條例》第 34(1)條申請將轉錄標準專利的申請恢復,該項申請其中須包括就《專利(一般 )規則》第 31(2) (a) 及 (b)條所指明有關的事宜作出的陳述。

恢復轉錄標準專利申請的佐證

陳述 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記號。

在此申請提交日期,

該指定專利申請仍然是有效且並未被撤回

未有任何專利依據該項指定專利申請獲批予

如指定專利已獲批予,根據《專利條例》第23

條 的 註 冊 與 批 予 請 求 的 訂 明 提 交 期 限 尚 未 屆

滿。

指定專利的批予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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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4

09. 佐證陳述 (適用於恢復轉錄標準專利申請及已失效的專利)

要容許根據《專利條例》第 34(1)條提出的轉錄標準專利申請的恢復申請,專利註冊處處長必須信納申請人雖已採取在有關情況下所需的所有合理謹慎措施,但仍發生沒有在指明的期間內繳付維持費及任何附加費之事。 (《專利條例》第 34(3)(a )條 )

要容許根據《專利條例》第 40(1) 條提出的已失效的標準專利的恢復申請,或根據《專利條例》第 127 條提出的已失效的短期專利的恢復申請,專利註冊處處長必須信納申請人雖已採取在有關情況下所需的所有合理謹慎措施,但仍發生沒有在指明的期間內繳付任何續期費及任何附加費之事。 (《專利條例》第 40(4)條 )

按照以下條例所指明的事實作出令處長信納的陳述 :

(a) 《專利條例》第 34(3)(a)條 以支持轉錄標準專利申請的 恢復 ; 或

(b) 《專利條例》第 40(4) 條 以

支持已失效的專利的恢復

10. 佐證文件

連同本表格一併提交的證據或佐

證文件(如有)以支持在上述 09

部分作出的陳述

11.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

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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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5

12.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13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

“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13.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 “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專利所有人/提交此項

申請的人士 (非申請人/專利所有人)

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 申請人/專利所有人/提

交此項申請的人士 (非申請人/專利所有人) 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4.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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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1

專利表格第 P13 號

由本署填寫

請 求 恢 復 專 利 申 請

申 請 恢 復 權 利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

514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 .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

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

等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

用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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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2

*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編號

申請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專利申請。

03. *恢復申請 / 恢復權利的類別

恢復申請 / 恢復權利的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恢復轉錄標準專利申請

(《專利條例》第 28 條)

恢復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專利條例》第 28 及 37ZD 條 )

恢復短期專利申請

(《專利條例》第 28 及 123 條 )

恢復轉錄標準專利申請的權利

(《專利條例》第 29 條)

恢復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權利

(《專利條例》第 29 及 37ZD 條 )

恢復短期專利申請的權利

(《專利條例》第 29 及 123 條 )

04. *申請人的全名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05. 沒有遵守時限的原因 (只適用於恢復權利)

如屬請求恢復專利申請,則無須填寫本部分。

要容許根據《專利條例》第 29(1)、37ZD(1)及 /或 123(1)條提出的恢復權利的申請,專利註冊處處

長必須信納儘管申請人已採取在有關情況下所需的所有合理謹慎措施,但仍然發生沒有遵守該時限之

事。(《專利條例》第 29 條 (1)(b)條 )

沒有遵守時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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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3

06.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07.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08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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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4

08.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

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 申請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9.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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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1

專利表格第 P 1 4 號

由本署填寫

在 註 冊 紀 錄 冊 述 及 發 明 人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

514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

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

等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

用一覽表可於www.ipd.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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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2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專利編號

專利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專利。

03. *專利所有人的全名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04. 提交是項申請/請求的人士(非專利所有人)的資料

如根據《專利條例》第 9F(1) 或 (2)條提交是項請求的人士是以上 03 部分提及的專利所有人,則無須填寫本部分。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

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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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3

05. 擬在專利註冊紀錄冊述及的發明人的資料

根據《專利條例》第 9F(1)條及《專利(一般)規則》第 2B(1)(a)條,述及發明人的申請必須由聲稱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的人士提交,填寫在 04 及 05 部分的姓名/名稱應該相同。

詳情請瀏覽《專利條例》第 9F(1)條、《專利(一般)規則》第 2B(1)(a)條。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發明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

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6. 不應在專利註冊記錄冊被如此述及的發明人的資料

詳情請瀏覽《專利條例》第 9F(2)條及《專利(一般)規則》第 2B(1)(b)條。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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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4

08.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

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09.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10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7. 佐證文件

與本表格一併遞交的佐證文件 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記號。 詳列各項所依據的事實及所尋求的裁斷的陳述

《專利 (一般 )規則》第 2B(2)(b)條

其他 (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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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5

10.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專利所有人/提交此項申請的人

士(非專利所有人) 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 ; 專利所有人/提交此項申請的人士 (非

專利所有人) 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1.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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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1

專利表格第 P15 號

由本署填寫

提 交 公 告 撤 銷 轉 錄 標 準 專 利

申 請 撤 銷 轉 錄 標 準 專 利

轉 介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撤 銷 專 利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

514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

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

等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

用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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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2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專利編號 專利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專利。

03. *專利所有人的全名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04. 申請撤銷的人士(非專利所有人)的資料

如申請撤銷的人士是 03 部分提及的專利所有人,則無須填寫本部分。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該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

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5. *申請撤銷的類別

為施行《專利條例》第 44 條,請參閱《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6 條有關在指定專利當局進行反

對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的詳情。

(a) 申請撤銷的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根據《專利條例》第 44(2)條遞交撤銷公告

根據《專利條例》第 44(4)條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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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3

根據《專利條例》第 49(1)條作出轉介

(b) 指定專利當局發表撤銷專利

的日期 如是項申請是根據《專利條例》第49(1)條提出,則無須填寫。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6. 佐證文件

請參閱《專利條例》第 44 條,《專利(一般)規則》第 37 及 41 條,視何者適用而定。

與本格一併提交的佐證文件 請在適當空格內加上記號。

撤銷專利的命令的核實副本

撤銷指定專利當局相應指定專利的陳述的證據

其他證明是項專利撤銷的文件(請說明)

根據《專利條例》第 49(1)條,列出作出轉介所依據

事項的陳述

《專利條例》第 104(4)條及《專利(一般)規則》第 56

條規定遞交的文件或證據的訂明譯本

07. 文件的核實

如適用,請在以下空格內加上記號。

我/我們確認夾附的撤銷專利的命令的副本或指定專利當局的專利註冊紀錄冊上顯示指定

專利已予撤銷的記項的副本,是有關指定專利當局發出或備存的文件的真實副本。

08.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

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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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4

09.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10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10.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專利所有人/提交此項申請的人士(非專利所有人) 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 專利所

有人/提交此項申請的人士 (非專利所有人) 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1.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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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1

專利表格第 P 1 7 號

由本署填寫

請 求 提 供 寄 存 的 微 生 物 樣 本

請 求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發 出 確 認 通 知 書

表 示 申 請 人 認 為 微 生 物 樣 本 應 只 向 專 家 提 供 的 意 向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專利註冊處依據你在此載列的請求而提供的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a. 一經簽署本表格 ,你即確認專利註冊處依據你的請求而向你提供的任何個人資料,只可用於知識產權署收集

個人資料聲明第 1.3(c)段所列述的目的。

b . 以其他目的使用該等個人資料可能違反《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第 486 章 )的規定,你可能因而被起訴並

須負上法律責任。

c. 進一步的說明:請參閱載於 https://www.ipd.gov.hk/chi/personal_information.htm 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3.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4.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

請、請求或通知,以及用於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htm )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

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等

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5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請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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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2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03. *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的全名

05. *存放物的登記編號

存放物的登記編號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專利或專利申請。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04. *寄存微生物的機構的資料

*(a) 寄存微生物的機構名稱

*(b) 寄存微生物的機構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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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3

06. *本表格的目的

要求向提出是項請求的人士發放微生物樣本 (《專利(一般)規則》附表 1 第 2(1)段) (請往 07、08、

09、15 及 16 部分)

要求向被提名的專家(或以被提名的專家的身分提出是項請求的人士)在有關專利獲批予或有關專利申請

被撤回、視為被撤回或被拒絕前發放微生物樣本 (《專利(一般)規則》附表 1 第 2B(1)段) (請往 10、

11、12、13、15 及 16 部分)

表示微生物樣本應只向專家提供的意向 (《專利(一般)規則》附表 1 第 2A(2)(b)段) (請往 14、15 及 16

部分)

08. 在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發表前或短期專利批予前提出的請求

如請求是在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發表前或短期專利批予前提出,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記號。如答

「是」,請提供證據證明你取納資料以及查閱文件的聲稱。

07. 提出是項請求的人士的資料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該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提出請求的人士是否有權憑藉

《 專 利 條 例 》 第147(4)或

147(5)條取納資料以及查閱文

件?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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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4

09. 簽署 (為發放微生物樣本)

(1) 為 02 部分提述的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的利益而作出的承諾

為了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的利益,我/我們承諾:

不製造與 05 部分相同的微生物培養物的提供樣本,或不得向第三者提供任何衍生自該

培養物的任何培養物,上述兩項承諾須在下述事宜發生之前的任何期間具有效力:02

部分所識別的專利申請被撤回、視為被撤回或已被拒絕,或該專利有效期間及《專利

條例》第 39(4)或 126(5)條所提述的 6 個月內;

只會使用該微生物樣本或衍生自該培養物的培養物作實驗用途,直至 02 部分的專利申

請被撤回、視為被撤回或已被拒絕,或直至該專利已獲批予的公告在香港知識產權公

報刊登的日期。

(2)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明白及同意遵守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請求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

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請求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0. 提出是項請求的人士的資料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該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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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5

12. 請求並非由被提名的專家提交

如提出請求的人士並非被提名的專家,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記號。如答「否」,請提供《專利 (一

般 )規則》附表 1 第 2B(2)(d)段 )所提述、由有關專家為專利的申請人或所有人的利益而作出的承

諾。

本請求表格是否由被提名的專家

提交及簽署? 是 否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11. 被提名的專家的資料(如該專家是 10 部分所識別的提出是項請求的人士,只須填妥 11(d)

及(e)部分)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該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

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d) 資歷

請提交相關證據。

(e) 提出請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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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6

13. 簽署 (為發放微生物樣本)

(1) 為 02 部分提述的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的利益而作出的承諾

為了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的利益,我/我們承諾:

不製造與 05 部分相同的微生物培養物的提供樣本,或不得向第三者提供任何衍生自該

培養物的任何培養物,上述兩項承諾須在下述事宜發生之前的任何期間具有效力:02

部分所識別的專利申請被撤回、視為被撤回或已被拒絕,或該專利有效期間及《專利條

例》第 39(4)或 126(5)條所提述的 6 個月內;

只會使用該微生物樣本或衍生自該培養物的培養物作實驗用途,直至 02 部分的專利申

請被撤回、視為被撤回或已被拒絕,或直至該專利已獲批予的公告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

刊登的日期。

(2)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明白及同意遵守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請求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

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請求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4. 簽署 (為表示微生物樣本應只向專家提供的意向)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明白及同意遵守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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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7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申請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5.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

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16.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17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17.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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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8

由本署填寫

01 專利註冊處處長確認通知書

我謹此確認:

(a) 以上 02 部分指明的專利申請或專

利:

(i) 已於右方日期向知識產權署

提交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

(ii) 已由知識產權署於右方日期

批予

(b) 該 專利 申 請 或 專 利 的 標 的事 項

涉及以上 05 部分所識別的微生

物或其應用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

(c) 作出請求的人士有權根據《專利

條例》第 149(2A)條及與《專利

條例》第 147(4)或 147(5)條相關

的《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1ZW

或 73 條採取樣本

(d) 作出請求的人士或在請求中被提

名的專家有權根據《專利條例》

第 149(2A)條及《專利 (一般 )規

則》第 31ZW 或 73 條採取樣本

02

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

專利註冊處處長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

(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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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1

專利表格第 P 1 9 號

由本署填寫

申 請 註 冊 或 通 知 在 一 項 專 利 或

專 利 申 請 之 中 或 之 下 取 得 的 權 利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法律程序會以中文進行。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tps: / /www.ipd.gov.hk/chi /personal_informat ion.h 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等

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ipd.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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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2

02.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如同一交易、文書或事件涉及一項以上的專利申請或專利,可使用一份表格填報有關申請或專利。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 必須填寫

#不適用於與按揭、抵押或特許/再授特許有關的交易、文書或事件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3. *現時在註冊紀錄冊或申請書上的申請人/專利所有人的全名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04. *取得權利各方的資料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

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

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 (d) 新申請人/專利所有人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個人 請往 05 部分

法人團體 請往 04(e)部分(及 04(f)部分,如適用)

非法人團體 請往 05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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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3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 (e) 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國家/

地區/地方

incorporation

# (f) 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州分

適用於在美國成立為法團的新申請

人/專利所有人

05. *交易、文書或事件的資料

*(a) 交易、文書或事件的性質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轉讓

合併

按揭

抵押

特許/再授特許

專用特許 非專用特許

其他(請註明)

*(b) 交易發生、文書發出或事件發

生的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6. 新申請人/專利所有人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地址將取代就 02 部分所列的申請或專利的申請人/專利所有人的任何現時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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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4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

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7. 新申請人/專利所有人的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新申請人/專利所有人的代理人,請往 08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08. *簽署

本表格如非由轉讓人、按揭人或特許/抵押批予人 (視屬何情況而定 )簽署或由他人代其簽署,則申請或通知須附同證明該等交易、文書或事件的文件證據。 (《專利 (一般 )規則》第 46(2)條 ) )

*(a) 簽署人: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現時在註冊紀錄冊或申請書上的申請人/專利所有人

上述的申請人/專利所有人的代理人

再授特許的批予人 再授特許的批予人的代理人

其他 (請註明,例如: 新申請人/專利所有人、新申請人/

專利所有人的代理人、特許持有人、特許持有人的代理人)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b) 獲授權人士簽署

*(c) 簽署人職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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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5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d)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專利所有人的獲授權

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

理人; 申請人/專利所有人本人

*(e)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9. 提交者的資料

如本表格並非由新申請人/專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請填寫本部分。

有關本表格的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如漏空本部分,有關本表格的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新申請人/專利所有人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a) 姓名/名稱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10.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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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1

專利表格第 O P 1 號

由本署填寫

請 求 批 予 原 授 標 準 專 利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一般須知:

a. 本表格備有中英文本。中文或英文均可使用為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

格。有關說明書須以中文撰寫。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在11部分註明附頁的頁

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

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

等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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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2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人資料

如多於一名申請人,請提供所有申請人的資料。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

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

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d) 申請人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個人 請往 03 部分

法人團體 請往 02 (e) 部分 (及 02 (f) 部分,如適用)

非法人團體 請往 03 部分

(e) 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國家/

地區/地方

(f) 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州分

適用於在美國成立為法團的申請人

03. 發明的名稱

發明的名稱必須同時以英文及中文填寫。

(a)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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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3

(c) 如在 (a)及 (b)兩部分問題的答案均為「否」,請提供以下資料:

(i) 寄存該微生物的培養物的

寄存機構名稱

(ii) 寄存該微生物的培養物的

寄存機構地址

(iii) 寄存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iv) 存入編號

(b) 中文

04. 使用微生物

如此項發明不需要使用微生物實行,請往05部分。

如此項發明需要使用微生物才可實行,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記號。 (《專利 (一般 )規則》第31ZW

條及附表1)

(a) 該種微生物是否在此項申請的

提交日已可提供予公眾;

以及

是 否

(b) 是否在此項申請或有關專利的

說明書中用足以使擅長有關技

術的人能夠實行此項發明的方

式描述該微生物。

是 否

05. 優先權的陳述

如你不聲稱具有優先權,請往 06 部分。 如根據《專利條例》第 37E 條作出聲稱具有優先權,請提供一項載有以下細節的陳述。 (《專利

(一般)規則》第 31C 及 31M(4)(f)條 ) 國家/地區/地方 優先權申請編號 優先權申請提交日期

1. 1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2.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3.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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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4

(c) 較早時的申請的提交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8. 發明人姓名 (發明人應當是個人而不是公司 )

如申請人並非發明人,申請人須以表格第 OP1A 號提交陳述,指出該申請人如何得以有權就該項發明申請原授標準專利。 (《專利條例》第 37L(3)(c)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1T 條 ) )

如發明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中文姓名/名稱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1.

2.

4.

5.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6. 提述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的陳述

如你不就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作出提述,請往 07 部分。

如根據《專利條例》第 37M(3)(c)(ii) 條就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作出提述,請在以下方格內加上記

號並提供一項載有以下細節的陳述。 (《專利(一般)規則》第 31M(4)(g)及 31W 條 )

我/我們確認,此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標的之發明的說明及有關繪圖(如有的話),已完整地載

於以下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內:

國家/地區/地方

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的編號

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的提交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7. 較早時的申請的資料

如你不就較早時的申請的提交日期作出聲稱,請往 08 部分。

如此申請屬分開申請或源自較早時在香港提出的申請,請提供以下資料。

(a) 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分開申請(《專利條例》第 37Z 條)

在批予前對關於誰可申請的問題的裁定而按處長或法院

作出的命令新提交的申請(《專利條例》第 37J(2)條)

在批予後對專利的權利的裁定而按法院命令新提交的申

請(《專利條例》第 55 條)

(b) 較早時的申請的編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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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5

3.

4.

5.

09. 不具損害性的披露

如你不聲稱不具損害性的披露,請往 10 部分。

(a) 發明的明顯濫用

如申請人按照《專利條例》第 37B(2)(b)(i)條,就不具損害性的披露提出權利要求,請在以下 空格內提供一份有關該項披露屬明顯濫用的陳述,並提交支持該項陳述的書面證據。

陳述

(b) 在正式的或獲正式認可的國際展覽上的披露

如申請人按照《專利條例》第 37B(2)(b)(ii)條,就不具損害性的披露提出權利要求,請提供 一份載有以下細節的陳述 , 並提交《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1A 條訂明的支持該項陳述的書面證 據。

展覽的名稱

展覽的地點

展覽開幕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首次披露日期

(如並非於展覽開幕日期首次披露)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0. 較早發表申請

如申請人在《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1Z(1)條訂明的時間內請求較早發表此項申請,請在以下方格內加上記號。(《專利條例》第 37Q(2))

我/我們請求在《專利 (一般 )規則》第 31Z(1)條訂明的時間內較早發表此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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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6

11. 文件的列表

如提交本表格時附連下列文件,請註明文件的頁數。

(a) 說明(不包括序列列表)

頁數

(b) 權利要求的資料

頁數

(c) 繪圖

頁數

(d) 撮錄 (中文本及英文本 )

請在撮錄中指出在撮錄發表時應附同的繪圖中的附圖。

頁數

(e) 有關優先權的文件

頁數

(f) 表格第 OP1A 號所載的發明權的陳述

頁數

(g) 序列列表(如發明涉及核苷酸及胺基酸序列)

(即使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並非以電子提交的方式提交,序

列列表亦可以電子形式提交 )

頁數

(h) 其他(請註明)

頁數

(i) 總頁數

頁數

12.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

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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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7

13.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14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代申請人處理此項請求,請填寫本部分。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

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14.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 “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申請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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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A-1

專利表格第 O P 1 A 號

由本署填寫

提 交 有 關 原 授 標 準 專 利 的 發 明 權 的 陳 述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本表格只用於申請人並非發明人。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本表格是為提供一項陳述,識別有關發明人的身分,以及述明申請人從何取得該原授標準專利的權利的行

使權。專利註冊處處長會向每名並非申請人的發明人分發一份本表格的副本。請參閱《專利條例》 (第514

章 )第37L(3 )(c)條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第31T條。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d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e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f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g.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

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

等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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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A-2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編號

申請編號 (如與表格第 OP1 號分別提交 )

03. 申請人資料

如多於一名申請人,請提供所有申請人的資料。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4. 發明的名稱

發明的名稱必須同時以英文及中文填寫。

(a) 英文

(b)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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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A-3

05. 發明人的資料 第一發明人:

中文姓名/名稱 如發明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

的音譯。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第二發明人:

中文姓名/名稱 如發明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

的音譯。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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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A-4

第三發明人:

中文姓名/名稱 如發明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

的音譯。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第四發明人:

中文姓名/名稱 如發明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

的音譯。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第五發明人:

中文姓名/名稱 如發明人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

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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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A-5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6. 權利的獲取

請在以下方格加上記號以提供一項申請人如何得以有權就該項發明申請原授標準專利的陳述。

陳述 藉僱用合約

藉發明的轉讓

其他(請註明)

07.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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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A-6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8.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09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代申請人處理此項陳述,請填寫本部分。

09.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 “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申請人

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0.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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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2-1

專利表格第 O P 2 號

由本署填寫

請 求 對 原 授 標 準 專 利 申 請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

e.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 .gov .hk

網址:www . ipd .gov .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 . ipd .gov .hk瀏覽。

2 .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 /www . ipd .gov .hk /ch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

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 /www . ipd .gov .hk /ch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章 )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

等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 . ipd .gov .hk /chi / forms_ fees .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在

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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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2-2

*必須填寫 01. 檔號

02. *申請編號

申請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申請。

03. *申請人的全名

04.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提交者的檔號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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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2-3

05.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06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06. *簽署

我/我們請求對此項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07. 附件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

“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申請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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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3-1

專利表格第 O P 3 號

由本署填寫

請 求 覆 核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

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

等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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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3-2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申請/專利。

03. *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的全名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04. *與本表格一併遞交的文件

與本表格一併遞交的文件: 請在適當方格加上記號。

旨在證明有關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短期專利符合有關

不獲符合的規定的申述

請註明與本表格一併遞交的申述的總頁數

提出修訂有關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短期專利的請求,

使有關申請/專利能符合有關不獲符合的規定。 (提出修訂有關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請求,請用表格

第 P8 號。

提出修訂有關短期專利的請求,請用表格第 OP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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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3-3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

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05.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06.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07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

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Page 108: 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 ipd.gov.hk · 專利條例(第514. 章) 指明表格公告 現依據《專利條 例》 (第514 章)(「條例」)第150 條,公布由 2019 年12 月

OP3-4

07.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專利所有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申請人/專利所有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8.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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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4-1

專利表格第 OP4 號

由本署填寫

請 求 對 短 期 專 利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

e.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 .gov .hk

網址:www . ipd .gov .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 . ipd .gov .hk瀏覽。

2 .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 /www . ipd .gov .hk /ch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

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 /www . ipd .gov .hk /ch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章 )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

等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 . ipd .gov .hk /chi / forms_ fees .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在

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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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4-2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專利編號

專利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專利。

03. *專利所有人的全名

04. 提交是項請求的人士(非專利所有人)的資料

如提交是項請求的人士是 03 部分提及的專利所有人,則無須填寫本部分。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你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

或中文字, 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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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4-3

05. 請求的原因

如提交是項請求的人士不是 03 部分提及的專利所有人,請提供請求的原因。(《專利條例》第 127B(2)條,《專利(一般)規則》第 81B(3)(b)條)

(a) 請求的原因

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記號。 有合理理由懷疑,屬該項短期專利標的之發明並非新穎的、

缺乏創造性、或不能作工業應用。

鑑於請求人的正當商業利益,進行該項實質審查會是合理

的。

(b) 支持請求的原因的資料和詳情

06.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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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4-4

07.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08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

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8. *簽署

我/我們請求註冊處處長對此項短期專利進行實質審查。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專利所有人 /請求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

理人;專利所有人/請求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9.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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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5-1

專利表格第 OP5 號

由本署填寫

增 加 聲 稱 具 有 的 優 先 權

恢 復 優 先 權 利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

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

等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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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5-2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編號

申請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申請。

03. *申請人的全名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04. *請求的類別

請求的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增加聲稱具有的優先權

(《專利(一般)規則》第 31C(4)或 69(4)條)

恢復優先權利

(《專利條例》第 37D 或 110A 條及《專利(一般)規

則》第 31B 或 68B 條)

05. *優先權的陳述

請提供一項載有以下優先權申請的細節的優先權陳述。

國家/地區/地方 優先權申請編號 優先權申請提交日期

1. 1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2.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3.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6. 沒有在 12 個月限期內提交其後的申請的原因(只適用於恢復優先權利)

原因

你須提供支持證據用以:(i)證明為何申請人沒有在 12 個月限期屆滿前提交有關其後提出的原授標準專利

申請/短期專利申請;及(ii)令處長信納該申請人已採取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所需的所有合理謹慎措施。

該證據須連同本表格一併提交。否則,處長須指明提交該證據的限期。(《專利(一般)規則》第 31B 或

68B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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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5-3

08.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09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07.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

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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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5-4

09.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

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申請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0.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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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6-1

專利表格第 OP6 號

由本署填寫

請 求 舉 行 聆 訊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 .gov .hk

網址:www . ipd .gov .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 . ipd .gov .hk瀏覽。

2 .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 /www . ipd .gov .hk /ch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

請、請求或通知,以及用於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ht tps : / /www . ipd .gov .hk /ch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

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等

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 . ipd .gov .hk /chi / forms_ fees .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在

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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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6-2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03. *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的全名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04. 提交本表格的人士(非申請人/專利所有人)的資料

如提交本表格的人士是 03 部分提及的申請人/專利所有人,則無須填寫本部分。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你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 請同時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05. *請求的詳情 請求舉行的聆訊關乎: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註冊處處長的覆核意見/進一步覆核意見

(《專利(一般)規則》第 31ZK(2)、31ZM(2)、

81K(2)及 81M(2)條)

在批予後修訂說明書的申請

(《專利(一般)規則》第 38A(8)條)

對在批予後修訂說明書的反對

(《專利(一般)規則》第 38C(6)及 81R(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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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6-3

06.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07.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08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

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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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6-4

08.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申請人/專利所有人/提交本表格的人士(非申請人/專利所有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

理人;申請人/專利所有人/提交本表格的人士(非申請人/專利所有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9.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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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7-1

專 利 表 格 第 O P 7 號

由本署填寫

在批予後申請修訂說明書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 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

請 、 請 求 或 通 知 , 以 及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htm )

所 載的 收 集 目 的。依 據 《 專 利 條 例 》 (第514章 )第147 條 , 這 些 資 料 全 部 或 部 分可能 會 提 供 予 公 眾 查 閱 。該

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 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等

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 覽 表 可 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 覽 。 有 關 款 項 可 親 自 以 現 金 或 郵 寄 支 票 / 銀 行 本 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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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7-2

*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專利編號

專利編號

03. *專利所有人的全名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04. *修訂的類別

如擬在本部分中提出多於一個類別的修訂,請就每個類別的修訂提交一份表格。

修訂的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在指定專利當局進行反對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後修

訂轉錄標準專利說明書

(《專利條例》第 43 條及《專利(一般)規則》第 35 條)

修訂原授標準專利或已獲發實質審查證明書的短期專

利的說明書

(《專利條例》第 46(2) 條及《專利(一般)規則》第

38A 條)

在提交請求對短期專利進行實質審查的同時/在實質

審查中修訂短期專利的說明書

(《專利條例》第 127B(1)(b)或 127D(3)(b)及《專利

(一般)規則》第 81P 條)

05. *隨本表格提交的文件

隨本表格提交的文件 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記號。

指定專利經修訂的說明書的副本

(《專利(一般)規則》第 35(2)(a)(i)條)

指定專利作出修訂的命令的副本

(《專利(一般)規則》第 35(2)(a)(ii)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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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7-3

藉劃去被補替或被刪除的文字、附圖或其他事項及為補

替的文字、附圖或其他事項劃上底線指出所請求的修

訂的說明書的副本

附件總頁數

(《專利(一般)規則》第 38A(2)(b)(i) 或 81P(2)(b)條)

支持證據

(《專利(一般)規則》第 38A(2)(b)(ii))

如本修訂的申請是根據《專利條例》第 46(2)(b)或(c)條

提出,你須提交列明請求的修訂的相關情況的證據。所

述證據應當與本表格一同提交。

其他(請註明)

06. 文件核實 (只適用於轉錄標準專利)

如適用,請在以下方格內加上記號。

我/我們確認夾附的指定專利經修訂的說明書或作出修訂的命令的副本,是有關指定專利當局發

出或備存的文件的真實副本。

07.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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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7-4

08.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09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

“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9.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 “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專利所有人的獲授權人、董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 專利所有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10.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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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8-1

專利表格第 OP8 號

由本署填寫

擬 出 席 聆 訊 的 通 知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

請、請求或通知,以及用於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htm )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

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等

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Page 126: 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 ipd.gov.hk · 專利條例(第514. 章) 指明表格公告 現依據《專利條 例》 (第514 章)(「條例」)第150 條,公布由 2019 年12 月

OP8-2

須知:

專利所有人或反對人雖沒有提交聆訊請求但擬出席有關聆訊,須在其收到有關聆訊通知當日之後的 14 日內提

交本表格並繳付訂明費用。 (《專利(一般)規則》第 82A(8)及(9)條)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專利編號

專利編號

03. *專利所有人的全名

(a) 中文姓名/名稱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04. 提交本表格的人士(非專利所有人)的資料

如提交本表格的人士是上述 03 部分提及的專利所有人,則無須填寫此部分。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你的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

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

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05. *聆訊的日期 與本通知有關的聆訊的舉行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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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8-3

06.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

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07. 代理人資料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08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

“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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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8-4

08.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的內容。

我/我們將出席 05 部分提及的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有關聆訊。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如:專利所有人/提交本表格的人士(非專利所有人)的獲授權人、董

事、合夥人或主要高級人員/代理人;專利所有人/提交本表格的人士(非專利所有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9. 附件

附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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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3-1

專利表格第 SP3 號

由本署填寫

請 求 延 展 時 限

繳 付 逾 期 提 交 譯 本 的 懲 罰 性 費 用

《 專 利 條 例 》 ( 第 5 1 4 章 )

《 專 利 ( 一 般 ) 規 則 》 ( 第 5 1 4 C 章 )

重要須知

1. 一般須知:

a. 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

b . 提交本表格,即視你同意讓專利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向協助或支援專利註冊處為履行《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及其附屬法例之職能的任何 (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三者複製或傳達你提供的所有資料。

c.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d . 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

e . 查詢方法如下:

電郵:enqui ry@ ipd.gov.hk

網址:www.ipd.gov.hk

f . 《專利條例》 (第514章 )及《專利 (一般 )規則》 (第514C章 ) 可於www.ipd.gov.hk瀏覽。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專 利 註 冊 處 處 長 會 把 表 格 內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 .htm )所載的目的。

3. 其他資料的使用:

a. 專利註冊處會將本表格及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所提供有關商業企業或實體的任何資料,用作處理你的申

請、請求或通知,以及用於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ht tps: / /www. ipd.gov.hk/ch i /personal_ in format ion.htm )

所載的收集目的。依據《專利條例》 (第514章 )第147條,這些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

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b . 請勿提交你認為屬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自身或第三者商業資料。如本表格或就本表格提交的任何文件載有該等

資料,註冊處處長將視你和有關的第三者明示及自願同意披露所有該等資料供公眾查閱。

4 . 遞交申請/請求/通知:

a. 請連同適當的費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專利註冊處處長。費用

一覽表可於www.ipd .gov.hk/ch i / forms_fees.htm 瀏覽。有關款項可親自以現金或郵寄支票 /銀行本票 (可

在香港結算的港幣支票 /本票 )繳交,支票 /本票須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此表格亦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詳情請瀏覽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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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3-2 *必須填寫

01. 檔號

提交者的檔號

02.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申請編號/專利編號 本表格只適用於一項專利申請或專利。

03. *提出這項請求人士的資料

*(a) 中文姓名/名稱

如該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

母或中文字,請同時以羅馬字母

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

(b) 英文姓名/名稱

(如適用 )

*(c) 地址 國家/地區/地方

城市/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4. *請求的資料

*(a) 請求的類別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延展時限

(《專利(一般 )規則》第 100AA 或 100AAB 條 )

逾期提交譯本

(《專利條例》第 104 條,《專利(一般)規則》第

56(9)或 100AAD 條)

*(b) 註明所須採取的行動及延誤

的原因

*(c) 所需要延展時限

只可在其中一個方格加上記號。 一個月

兩個月

直至指定日期為止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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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3-3

如你並非代理人,請往 07 部分。

如你已獲授權為代理人,請填寫本部分。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代理人資料。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

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07. 聲明

如適用,請在以下空格內加上記號以作出聲明。

我/我們聲明,我/我們已把是項延展時限請求通知每名與法律程序有關的其他人士(此聲明只限於各方

之間的法律程序作出)。

05.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在本部分提供的地址將取代先前提交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所有書信及/或文件將送交以下地址。

*(a) 姓名/名稱

*(b) 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

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香港

地區/街道

樓宇或大廈名稱/樓層/單位或室

(c) 香港電話號碼

(d) 香港傳真號碼

06. 代理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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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3-4

08. *簽署

我/我們確認我/我們已閱讀及明白本表格內“重要須知” 的內容。

*(a) 獲授權人士簽署

*(b) 簽署人姓名

*(c) 簽署人職銜

例 如 : 申 請 人 的 獲 授 權 人 、 董事 、 合夥 人或 主要 高級 人 員 /代理人 ; 申請人本人

*(d) 日期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09. 附件

附件總數